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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促進“共同富裕示范區”建設相關決定
澎湃新聞記者 姚似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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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7月30日表決通過《關于促進和保障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月10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支持浙江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的意見》發布,浙江省委隨即召開全會制定實施方案。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定》,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要以解決地區差距、城鄉差距、收入差距問題為主攻方向,更注重向農村、基層、相對欠發達地區傾斜,向困難群眾傾斜,在高質量發展中推動共同富裕,在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統籌城鄉區域發展、發展先進文化、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創新社會治理等方面先行示范,構建推動共同富裕的體制機制,促進社會公平,增進民生福祉。
《決定》指出,省人大常委會、設區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應堅持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銜接、與示范區建設適應,統籌推進地方立法制定、修改、廢止、解釋和備案審查、規范性文件配套,拓展先行性自主性立法的路徑,加快人的全生命周期公共服務、建設現代化基本單元、構建橄欖型社會等方面的創制性立法。
省政府應當按照“可示范、可推廣,高質量、走前列,有突破、有創新”的要求,建立健全推動示范區建設的體制機制和指標體系,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做好示范區建設的組織實施,落實工作責任,實行清單式推進、閉環式管理。
《決定》要求各級法院、檢察院找準服務保障示范區建設的著力點,圍繞科技成果保護、要素市場化配置、公共服務社會化、社會治理創新、和諧勞動關系建設、特殊群體保護等依法履行審判、法律監督職能,加快數字法院、數字檢察建設,提升司法質量、效率和公信力。
責任編輯:謝春雷
校對: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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