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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學校的移動學習終端不得直接或變相向學生及家長收費
為進一步規范移動學習終端在江蘇省中小學校的應用,探索信息化環境下的教與學方式變革,營造良好的“互聯網+教育”育人環境,保障廣大中小學生健康成長,江蘇省教育廳日前印發《江蘇省中小學移動學習終端教學管理指導意見(試行)》。
《意見》明確,學校引進使用移動學習終端及教育APP等配套教學資源和服務,須遵循“凡進必審”的原則,納入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嚴格執行進校備案審批制度。未經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審批同意的移動學習終端及教育APP等配套教學資源和服務,不得要求學生使用。其中,教育APP還須取得教育備案號后方可進入校園使用,嚴禁將智能手機作為移動學習終端帶入課堂。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教學資源內容審查機制,確保教學資源在政治性、思想性、適用性和科學性方面符合黨的教育方針和立德樹人要求,體現素質教育導向。學校選用移動學習終端及相關教學資源和服務,必須堅持自愿和公益性原則,不得強制和變相強制或者誘導學生和家長購買。學校統一使用的移動學習終端及相關教學資源和服務,應以財政投入為主,從學校公用經費、社會捐助等多種途徑解決,不得直接或變相向學生及家長收取費用。鼓勵推廣使用能夠普遍兼容學生自備移動學習終端的教育APP、教學資源等。
《意見》指出,各學校要合理使用移動學習終端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利用移動學習終端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學校,應當堅持以有效服務教育教學、不增加教師工作量和學生學業負擔為前提,并嚴格選用標準、控制使用頻率及數量,使用移動學習終端開展教學時長原則上不超過教學總時長的30%。
此外,《意見》要求,作為教學、管理工具,學校統一使用的移動學習終端及相關教學資源和服務,不得植入商業廣告和游戲;使用過程中不得與教學管理行為綁定,不得與學分、成績和評優掛鉤;不得依賴移動學習終端進行教學和布置作業;不得以移動學習終端應用作為分班、評價的前置條件;不得超教育APP備案范圍開展教學活動。
(原題為:江蘇省加強中小學移動學習終端教學管理 使用時長不超教學總時長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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