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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確違法審判追責標準,專家稱可保護提少數意見的法官

9月21日上午10時,最高法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
《意見》一共有48條,在“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前提下,從改革審判權運行機制,明確司法人員職責和權限、審判責任的認定和追究、加強法官的履職保障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
《意見》規定,法官在審判工作中,故意違反法律法規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承擔違法審判責任。其核心內容是明確了違法審判必須追責的7種情形?!兑庖姟吠瑫r明確了不得作為錯案進行責任追究的幾種情形。
廣東珠海橫琴新區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主任李磊明稱,以前規定追責時是“過失”, “現在從‘過失’變更為‘重大過失’,是一個重大進步,希望將來最后只剩下‘故意’?!?/p>
多位學者、律師則認為,《意見》明確追責標準和程序,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為防止審判權的濫用提供了一道防線;同時也可保障提出少數意見法官的權利,這對法官認真參與案件審理,而不是敷衍或者推卸責任有很大的促進作用。
學者:確立追責標準是重要進步
中國政府大學法學教授施鵬鵬認為,在“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司改背景下,審判責任需要明確的問題更加突出,而《意見》明確了審判過程中審判主體各方的職責,以及相關應當追責的情形,為防止審判人員濫用審判權力劃出了一道防線。
施鵬鵬說,以前由合議庭審理的案件,審判人員職責不太明晰,一些案件會提交審委會討論,審判結果是審委會成員共同討論的結果,如果造成錯判,追責很難落到實處。
施鵬鵬認為,《意見》中的一些規定在明確審判人員職責的同時,對如何追究相應責任作出明確規定。例如,審委會改變合議庭意見導致裁判錯誤的,由持多數意見的委員共同承擔責任,合議庭不承擔責任?!安辉撟坟煹牟蛔坟?,這也是對提出少數意見法官的權利的保障?!?/p>
《意見》在規定應當追究違法審判責任情形的同時,也明確列出了不得作為錯案追責的情形。施鵬鵬說,這在防止濫用審判權力的同時,也是對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的保障。
“比如篡改證據材料,故意隱瞞事實,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裁判結果嚴重錯誤的,肯定要追責。但如果涉及到法官對法律適用或者司法解釋的認識不一,屬于業務爭議,如果能夠合理說明理由,就不應追責”。施鵬鵬說,《意見》確立追責標準是一個重要進步。
“按照明確的標準和程序進行追責,是對公眾的一個交代,也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笔i鵬說。
律師:喚醒沉睡的司法監督機制
律師毛立新認為,《意見》在從機制上保障審判權獨立的前提下,明確獨任法官、合議庭以及審委會三種審判組織的職責,是對違法審判行為追責的一個基礎。
“以前案件作出裁判需要庭長、院長審批,有時候需要提交審委會討論,參與的主體太多,最終難以明確責任。而《意見》明確了審判人員的獨立審判權,對審委會需要承擔責任的情形也作出了規定?!泵⑿抡f。
毛立新說,《意見》規定,合議庭審理的案件需要追究責任的,按照發表意見和情節輕重的程度來劃分,審委會參與的案件也是如此,實際上是對提出少數意見法官的一種保護,這對法官認真參與案件審理,而不是敷衍或者推卸責任有很大的促進作用。
毛立新認為,《意見》中對審判責任的明確,能夠促使法官在審判的各個環節認真履行審判職責,謹慎發表對于裁判的意見,避免不負責任的審判,對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有重要意義。
律師朱明勇則認為,《意見》中關于應當追究違法審判責任情形的規定,是對原有規定條文的強調和重申。例如,法官在審判工作中,故意違反法律法規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承擔違法審判責任。朱明勇說,這項規定其實就是刑法397條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的具體表述。
朱明勇說,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本就是犯罪行為,此次細化為應當追究違法審判責任的情形,能將并未常態化的司法監督機制從沉睡中喚醒。
法官:希望未來追責僅限于“故意”情形
廣東珠海橫琴新區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主任李磊明介紹,作為全國綜合改革示范法院,橫琴法院早于2014年10月16日出臺了《法官違法辦案責任懲戒辦法(試行)》,與此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非常接近。
他說:“別人都在提錯案追究,我們認為應該是違法審判追究。錯案不容易界定,甚至無法界定。對與錯,不是法律層面上的;而違法與否是法律層面上的,很容易界定。我們很高興看到,最近中央深改組第十六次會議的提法是追究違法審判責任。”
對于《意見》中關于加強法官履職保障的規定,李磊明說,按照國際司法慣例,法官依法履行職責,法律是規定豁免責任的。無心之過,水平不夠,都不受追究。
1998年出臺的《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規定,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審判、執行工作中,故意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或者因過失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承擔違法審判責任。
而在此次出臺的《意見》中,表述變更為:法官在審判工作中,故意違反法律法規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承擔違法審判責任。
李磊明說:“從‘過失’變更為‘重大過失’,是一個重大進步,希望將來最后只剩下‘故意’?!?/p>
他解釋道:“這是廣義的職業保障。過去對法官的保障太差了,可以動不動就追究法官,動不動就啟動刑事調查程序。1998年的文件規定因過失造成嚴重后果要追究,我們一直很擔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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