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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法學”一百年:中國法學教育的光榮與夢想

上海市昆山路146號,一棟4層小白樓,方方正正,隱匿于市井街巷當中。除了附著于正面墻體上挑高三層的拱門立柱上還能捕捉到一些建筑當年受過西方風潮影響的痕跡,整棟小樓再無特別之處。
普通的小樓,有著不普通的過往。63年前甚至更早,進出這里的是一批中國最精通英美法、最擅長比較法研究的人物。小樓正是被稱為“華南第一流的而且最著名的法學院”的東吳大學法學院當年的所在地。
今年,東吳大學法學院建院整百年。消失多年后,再被重新提起,人們對它的興趣絲毫未減,它的身上有太多東西值得探究,而最為人關注的要數它飲譽海內外的法學教育——從這里走出去的畢業生曾與中國現代重大歷史事件相關聯,在區域和全國范圍都產生過重要影響。

出生地:上海
9月是東吳大學法學院的生日月,而上海是它的誕生地。
1915年9月3日,在上海負責東吳大學(開辦于1901年,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家以西式辦學體制興辦的近代高等學校)附屬中學的蘭金(Charles W. Rankin)借中學的校舍創立了“東吳法律專科”,以夜校的形式招生,傳授法律知識。蘭金是美國田納西州的一位律師和傳教士,他有著極敏銳的觸角,創辦東吳法科是為了“法律職業對人類過去的意義”以及“中國對律師和領導者的迫切需要”。確切地說,在上海這個工商業中心,蘭金看到一所法學院的成功所需要的一切資源,東吳法學院是嗅著市場機遇的氣息而生。
“誕生在上海是因為這個城市的秉性。”上海市歷史學會會長熊月之說,“中國本土律師到民國后才有了職業資格。民國成立前四十幾年的時間里,上海已經有了相當規模的訴訟,那時無論是什么樣的訴訟,哪怕原被告雙方都是中國人,也是請的外國律師。在法租界的法庭上用的是法文,在公共租界法庭用的是英文,簡單來說,就是‘全球化’的時代需要誕生全球化視野的法學院,中國不能沒有法學人才,這時東吳法學院應運而生。”
借著熊月之的話,來看看當時的上海。1843年開埠以后,上海租界林立、華洋雜處,對外貿易相當繁盛。東吳法學院章程里曾提過“上海工商繁盛,獄訟滋多”。那時,中國尚未形成自己的商事法律,上海的商業完全受控于英美商業界,依托的最重要的商法就是“英美”的。
憑借治外法權(又稱領事裁判權),英美等13個國家先后在上海公共租界設立領事法庭,英美兩國還分別設立了駐華法院。在上海這樣一個混合的司法領域,通曉外國法和中國法的外國律師非常吃香,甚至供不應求。
身處特殊歷史環境的上海為東吳法學院提供了潛在的師資,蘭金通過“刷臉”請來了一批駐上海的外籍律師與法官為學生兼職教課。當一天的工作結束,夜校的教學工作便開啟,這批兼職老師低償甚至免費授課,為學校帶來的是最系統的美式法學教育。蘭金的想法得到了時任美國駐華法院法官羅炳吉(Charles S. Lobingier)的響應,羅炳吉是比較法和羅馬法的專家,曾在菲律賓開設比較法學校。作為在中國建立法學院的積極推動者,他認為:“應當首先將外國法律制度教授給中國年輕人,讓他們將來從中選取素材建立他們新的法律體系。”The Comparative Law School of China(中國比較法學院)這個名稱也是他的提議,后來東吳大學法學院的中文名稱有過變化,但是這個英文名稱貫穿始終,并為海外熟知。
將視野放得更廣一點。東吳法學院的建立契合了當時中國的實際需要。20世紀初年,中國政府已經著手法律改革和現代化的重要規劃,致力于建立一個既能與中國社會相契合,又可為西方列強所接受的現代法律體系,以取代其傳統的司法制度。在中國建立現代法律制度和頒布新法典無疑需要對法官和律師的培訓,然而中國從未有過正規法律教育的傳統(康雅信《中國比較法學院》,張嵐譯,載《美國學者論中國法律傳統》)。蘭金相信,法學院會為中國建立新的法律體系做出貢獻。
正如蘭金之后的教務長劉伯穆(W. W. Blume)所說:“中國法學院面臨的首要的也是最基本的問題就是如何為學生提供‘適應這個國家需要的法學教育’。”東吳法學院的對策是講授比較法。“只有在對中國本土法律與那些現代國家法律的比較研究基礎上建立起一個法律制度,中國才能夠在良好地管理自己的同時,使其法律制度與現代工商業世界相協調。”
在西北政法大學研究生院院長王健看來,上述的地理文化因素、美國化的辦學特色,對造就東吳法學的影響和地位至關重要。“東吳法學院創辦于上海,上海是中國近現代文化的發祥地,城市化建設起步早,國際化程度高,對近現代中國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教育等各個方面都具有重要影響,各方面都處在關注域中,在這樣一個掌握著中國近現代文化話語霸權的城市創辦法學院,是容易獲得全國的影響和聲譽的。但僅在上海,還不足以造就東吳名聲。”
當時的上海擁有眾多法科機構,如復旦、震旦、大夏、中國公學等。東吳法科能從中脫穎而出,靠的是其美國化的辦學背景及其辦學特色。“美國在華法律家群體,包括在滬執業的羅炳吉、費信惇、佑尼干、劉伯穆等皆為有培養法律人才興趣的美國職業法律人,不僅為‘東吳法科’注入了英美法教學模式的先天基因,同時又為適應在華辦學的實際條件,發展了比較法教學這個重要的辦學特色。美國化的辦學背景這個因素隨著美國在二戰后取得世界法律智識的領導地位而被放大,進而促進了東吳法學的地位和影響。”王健說。

一個個寫入歷史的名字與故事
“學校外貌幾乎沒有怎么變,只是進來的地方本來有個籃球場。”顧念祖曾任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上海市高院院長,在東吳法學院讀過兩個學期。坐在當年的教室里,86歲的顧念祖一點點還原著上學時的情景:“課桌椅換了,我們那時就是每人一張椅子,椅子扶手處固定著一塊小桌板;19歲讀大學,進來感到壓力很大,其他課目都可以應付,就是英美法大綱不行。上課的老師是教務長鄂森,他曾在東京審判做檢察官顧問,上課從點名開始就是英文,講課也是英文,聽得有些吃力。”
有人問顧念祖,為什么今天,在這座學院消失了這么久之后,還要紀念它的誕生?顧念祖的回答不假思索:“因為這所學校走出了許多人,做過許多事,而現在卻很少有人記得。”
在教育界負有盛名的東吳大學法學院,除了研究相關領域的人及其學生后人,現在恐怕在很多人的耳朵里都是陌生的。
列舉一下印上“東吳法學院”標簽的人物及歷史事件。著名的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八大律師”中,七人為東吳法學院畢業生。吳經熊與盛振為同為東吳學子,后成為學校管理人員,他們一同參與起草構成民國“六法全書”主體的民、刑、商法典,吳經熊更任憲法起草委員會副委員長,其發表的《吳經熊氏憲法草案初稿》曾一度引起爭論,成為1936年《五五憲章》的藍本。有學者稱,在上世紀二三十年代,東吳法學院的畢業生“在法律職業和在民眾生活中發揮了突出的作用,而且上海法律界幾乎任何一個有影響的人物都一度與法學院有關”。
20世紀40年代中期,海牙國際法學曾評選全球50位杰出法學家,中國有王寵惠、楊兆龍兩人入選,皆是東吳法學院教授。
從20世紀30年代到90年代,國際法院一共有過6位中國籍法官,從顧維鈞開始,一直到1997年的聯合國前南國際刑事法庭法官李浩培,都是東吳法學院的教授或畢業生。
而與東吳法學院有關的事件中,最為國人念懷的是他們在東京審判中做出的貢獻。1946年至1948年間,盟國組建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中國共有17人參加,其中10人來自東吳法學院,包括首席檢察官向哲濬,檢察官首席顧問倪征燠,助理檢察官裘劭恒,檢察官顧問鄂森、桂裕,法官秘書方福樞、楊壽林,檢察官翻譯高文彬、劉繼盛、鄭魯達等。
今年93歲的高文彬是目前中國參加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唯一健在的親歷者,曾做過向哲濬的秘書。說起往事,高老充滿自豪:“為什么找我們去,因為只有東吳法學院是教授英美法的,學生英語都很好。我們念英美法,課程完全是英文講授,老師也請外國老師,英美法是請美國總領館的法律顧問給我們上課,德國法則請徳領館的法律顧問上課。那時到遠東國際法庭工作的人很多都與我們東吳法學院有關系,我到今天也覺得榮幸。”
遠東軍事法庭是由美英主導的國際審判,主要采取英美訴訟程序,有無有力的證據,對于判定戰犯罪名至關重要。但是,由于戰爭期間中國方面沒有注重搜集保留證據,日本方面投降后又銷毀了大量犯罪證據,擺在中方檢察官面前的是艱難的搜集戰爭罪證的過程。最終,在中方檢察人員的共同努力下,堆起來有一尺多高的證人證詞和其他證據材料呈上法庭,最終致日本戰犯伏法。
東吳法學院秉承了東吳大學的校訓“養天地正氣、法古今完人”,寓意學校教育與報效國家之間的邏輯關系。首任華人教務長盛振為曾言:“良以法律教育之目的,不在培植專為個人求功利之普通人才,當為國家社會培植知行合一、品學兼優之法律人才。”東吳法學院走出來的學生,恐怕最能證明這座學校的能量。這種能量在30多年間的迸發,曾引得無數人探究原因——1989年美國法律史學會年會、1990年美國亞洲研究年會上,相繼出現了《民國時期的法律教育》《東吳法學院與上海律師界》等多篇學術論文(盛蕓《盛振為先生之辦學理念》)。美國夏威夷大學法學教授康雅信(Alison W. Conner)更是多次往返海峽兩岸,查閱大量檔案資料并走訪多位東吳老人,以探究這所學院的歷史以及其畢業生在現代中國法律職業發展中的作用。

“東吳法學”的秘訣
熊月之說,在東京審判的時候,東吳法律人之所以能涌現出來,不外乎學生的全球視野、比較法學的知識儲備兩個原因。這正是東吳法學院的兩大“招牌”——英美法和比較法學教學,賦予其學生的特色。盛振為曾將東吳法學院的教育方針概括為:“原以英美法與中國法為依據,而旁參以大陸法,繼應時勢之需求,改以中國法為主體,以英美與大陸法為比較之研究。俾學生對于世界各大法系之要理,皆有相當認識。”
學院創建初期,可以說是完全照搬了美國法學院的模式,最初10年都是受過專門訓練的美國專家以英文教授普通法,其課程也得到美國法學院的承認,許多學生畢業后赴美留學,其中不少人后來重返母校走上講堂。
東吳法學院的英美法因素在學校的教學方式上得到了體現。例如在外語教學、型式法庭、案例教學法等多方面都反映了當時東吳大學法學院參照美國法學院的教學方式,按照英美法的體系培養學生(何勤華、高童非、袁也《東吳大學法學院的英美法學教育》)。20世紀二三十年代,法學院的新教師往往是剛獲得美國學位的東吳畢業生,課程用的是最新的案例教材。在給時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的信中,當時還是教師(后任首任院長)的吳經熊這樣寫道:“我已經教了一個學期的法律了。我教的是財產法[用沃倫(Warren)的案例作為課本]、羅馬法 [梭倫的書(Sohm's Institutes)]、國際法[用伊文(Evan)的個例],以及司法學[用薩爾蒙(Salmond)]。我敢保證,教學是一個創造性的過程。常常,整個班都因一個問題而爭論得冒火。學生們自然而然地按著他們的哲學傾向而分為兩組,有時候是更多派別。……我相信,我的法律知識由于教學而變得較為鞏固了。”(吳經熊《超越東西方》)
即便后來中國法的授課內容增加,這種英美法學的授課方式依然得以延續。高文彬還記得上學時的一段插曲:“我們學的都是英文原版教材,而當時外面是封鎖的,英美書沒法進來。我們就弄來本舊的,跑到上海四川路五馬路,那里以前有個龍門書店,他們來幫我們做翻版書,實際上這是違法的。”王成培1945年入學,在他的回憶中也能看到東吳法學院的英美法授課方式:“英美法教學以案例教學為主,但教授上課的風格各不相同。我印象最深的是法律系主任姚啟胤教授的《英美契約法》。他先在幾天前公布下次講哪幾個案例,要求學生預習并寫好案例摘要(包括案情事實、爭議焦點、判決、理由四個部分)。在學生充分預習的基礎上,上課用啟發式教學,通過提問與講解、討論,引導同學們逐層深入地理解英美合同法的規則及其原理。每次提問都要記分,對學生要求十分嚴格……40多年后,我離休到企業集團從事法務工作,在研究《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國際商事合同通則》時,沉睡多年的英美合同法知識有些居然蘇醒過來,幫助我消化新的知識,可見當年受益之深。當時教英美刑法的是剛從設在東京的遠東軍事法庭工作歸來的鄂森教授,講課時穿插不少審判日本戰犯的案例……教我們《比較司法制度》的是法學家倪征燠教授,當年他剛從歐美考察司法制度回國……教我們本國法律課程的老師既有權威學者,也有在當時頗有聲望的法官、檢察官、律師。其中物權法權威曹杰教授教大部分民法課程,他是專注于民法教學和研究的著名法學家。”這種教學方式順著“老東吳”的學脈一路流傳下來,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朱應平猶記得,出身東吳法學院的浦增元先生本世紀給上海社科院的研究生上課時依然選用了他當時上學時接受過的教學方式——全程英文,用案例教學,要求學生看外文資料,熟悉美國、法國、德國等國家的憲法案例:“老人家的英文非常好,是中國憲法學會副會長,后來中國憲法學會要派員參加國際憲法協會的學術活動,就讓他去,他還擔任國際憲法會議執行委員;我國每年出臺的法律都會集成一到兩本有著中英文記錄的年刊,老先生生活條件不好,但這本四五百元的書,他一定要買。”
杭州師范大學法治中國化研究中心主任范忠信感喟:“當年東吳法學院的這種‘與國際接軌’的辦學標準,半個多世紀后才作為新中國法學教育的‘提倡標準’被正式提出來,尤其是‘國際類法學課程以外語進行教學’、使用國外原版法學教材的要求直到2000年前后才列上日程。”(《東吳法學傳奇的史鱗片拾與滄桑浩嘆》)
東吳法學院奉行的是職業化的精英教育,認為法學教育應當基本上是職業化的和研究生階段的教育,“嚴進嚴出”是其實現這一目的的方法,比如入學學生必須完成初步的大學學習之后才能學習法律。上世紀20年代早期,在教務長劉伯穆主張下,入學要求提高到至少修滿兩年大學。法學院后來開設了自己的預科課程以保證學生受到高水準的法學預科教育。
不過,在國民政府的干預下,東吳法學院的法學和其他學科一樣為本科教育,而不再是研究生階段的職業教育,培養職業法律家的教育模式被削弱,降低了其法學教育的水準。即便如此,東吳法學院的教學依然重質且嚴苛。王成培說,有相當部分同學無法跟上學院教學的步伐,一年級時班級約有80位同學,到四年級只剩40余人,人數減少的原因之一是功課負擔重、要求嚴,跟不上就只好轉學。與著名比較法學家潘漢典同一屆入東吳法學院的有71名同學,1944年畢業時獲得學士學位的為25人,即使將內遷重慶的部分學生計算在內,1944屆畢業時獲得學位的學生人數與入學時的人數之比,也不會超過50%。
比較法教學和研究是東吳法學院的另一特色。康雅信稱,東吳法學院的辦學宗旨、目標和教學方法都有其比較法的性質。20年代中期,由于中國法課程的引入,法學院的教學變得職業化,也在實際上更像比較法了。1927年改名為“東吳大學法律學院”后,學院的管理層開始“本地化”,教務長和同年新設的院長一職均由華人擔任——美國留學歸來的吳經熊被任命為首任院長。吳經熊是美國密歇根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曾在巴黎大學、柏林大學、哈佛大學等知名學府從事哲學和法學研究。1924年,他到東吳大學任教,之后又先后擔任上海特區法院法官、立法委員、司法院法官、上海特區法院院長及立法院憲法草案起草委員會副委員長等。豐富的歐美留學經歷使得吳經熊可以在不同的法律體系之間轉換自如,哈佛大學國際法教授哈德遜(Manly O. Hudson)認為吳經熊是“熟練掌握各個法律體系的大師”,“從未見過比他更適合做比較法學院院長的人”。
吳經熊、盛振為等一批參與過起草中國刑法和民法典的專家,都不贊成將他國法律簡單地移植到這個急需建立新法律體系的國家,比較法正是在這個時機顯示出其價值。隨著中國主要法律的頒行,東吳法學院開設了廣泛的中國法課,形成中國法和普通法的雙軌制教學,學生可以受到英美法和中國法兩個領域的訓練,1927年至1939年間,東吳法學院的比較法教學達到其頂峰。
推動東吳法學院比較法課程在這一時期發展的關鍵人物是盛振為。他“以一種開闊的觀點看待比較法學習,并明確地把它視為東吳法學院的宗旨,而不僅僅是一種傳統”(康雅信《中國比較法學院》)。盛振為堅持東吳法學院應當自由講授所有法律,人們并不是一定要同意所有講授的內容:“只是了解它是什么,并且如果你愿意,盡管去批評它。”盛振為還致力于建設東吳法學院的比較法圖書館。1935年,圖書館已經擁有20000冊法學書籍,被稱為“遠東最好的法律圖書館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上世紀20年代,東吳法學院還開設了碩士班,研究生部規章指導學生“以比較的方法研習法律”。這是中國現代最早開辦法學研究生教育的范例。至1951年,東吳法學院斷續進行了20多年的研究生教育。
1937年,抗日戰爭全面爆發,東吳法學院遷至上海公共租界避難,其后8年法學院就在一個又一個臨時落腳點繼續開辦。1941年12月,日軍占領了上海租界,法學院隨后分成兩支繼續發展:1943年到1945年間,正規的法學院在盛振為的組織下于重慶重新開辦;留滬師生暫避租界以東吳法學院的諧音“董法記”名義恢復上課,“董法記”貌似商號名,以此避開了日偽的注意和迫害。高文彬正是在這一時期進入了法學院,他依然記得上學時的情景:“學校多次遷址,后來借用了愛國女校的校舍,那時上學是很難過的,我上學的路上會經過一個日軍的崗亭,要停下來向他們敬禮,不敬就要吃耳光。為了避開這件事,我寧肯每天繞彎路到達課堂。”
直到1946年,兩個分支終于合并,并搬回了昆山路146號。

“東吳法學”的微光
20世紀50年代以后,由于對英美等國的政治態度支配著教育和學術,由于強調建立社會主義的嶄新法制而對資產階級法律不屑一顧,更由于法律虛無主義觀念長期占主導地位而使中國法制受到嚴酷的摧殘,曾經輝煌的“東吳法學”長期沒有受到正確的對待和應有的重視(艾永明《東吳法學先賢文叢》總序)。
尤其是1952年,教授“舊法”的大學法律系全部被撤銷,取而代之的是新成立的政法學院。在這個過程中,東吳大學與其他院校合并成立江蘇師范學院(今蘇州大學),東吳法學院的法律系并入華東政法學院(今華東政法大學),會計系并入上海財經學院(今上海財經大學)。東吳法學院末任院長楊兆龍的女婿、華東政法大學教授陸錦璧評價那段時期稱:“當時一直強調要用蔑視和批判的態度來看待國民黨《六法》及英美日本等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中外法律文化遺產統統被當作反面教材來批判。”
與此同時,東吳人幾乎都被打為“右派”。盛振為以反革命罪獲刑12年,爾后發往蘇北農場勞改,勞改6年后被遣往蘇州教英語。鄂森曾參與東京審判、“七君子”營救等,卻以與上海幫會有關聯被捕。教授“舊法”的教師失去了教授法律的資格,等待他們的工作是教授外語或在圖書館、資料室任職。
“東吳法學”,甚至是中國法學教育的學脈就此斷裂。1957年,楊兆龍公開發表文章聲討這種“一刀切”的行為,認為其“過分強調法律的政治性而忽視了它的專門性和科學性;將黨外的‘舊法出身’的人士估計得很低,認為他們不可能或者很難改造為對新社會有用的法學人才;不信任黨外的法學人才,不敢放手使用他們”。而他未能自保,之后的人生飽受摧殘。
即便如此,即便生活從此潦倒,“老東吳”們依舊在上海各處發著熒熒微光。
1958年,華東政法學院整體并入上海社科院,社科院在此基礎上成立了法學所。法學所在1978年恢復重建后,吸收了一批粉碎“四人幫”以后重新工作的東吳法學院老教授,尤其是法學所的編譯室,成員全部是東吳法學院的畢業生。在那里,“老東吳”們組織編寫了一套12本的《國外法律學知識叢書》,當時大學剛剛恢復,缺少教材,這套叢書起到了一個支撐全國法學資料的作用;他們編的另一套書是《各國憲政制度和民商法要覽》,共5本,全靠老教授們自行翻譯。香港回歸前,有26大卷的香港法律大全要翻譯成中文,因為知識斷層,法律空白很多,這項工作無人勝任,編譯室和他們散落在全市范圍內的東吳校友再次擔起重任。上世紀90年代,法學所的老師跟東吳老先生們互相支援,在社科院研究生部還辦起了東吳比較法進修學院,雖無文憑,卻十分被看好,有不少社科院甚至華政的學生來旁聽。
2003年,《元照英美法詞典》(主編薛波、總審訂潘漢典)出版。這部詞典的編纂歷時近10年,由中國政法大學的薛波牽頭,聯合了包括潘漢典在內的眾多法學學人、東吳學子共同參與。潘漢典1940年考入東吳法學院,在東吳法學院取得學士與碩士學位,因接觸蘇聯法律較早,成為東吳大學畢業生中不多的從事法律教育的幸運者。他一直致力于翻譯國外的法律制度和法學理論文獻,立志把國外最好的法律制度和先進的法學思想介紹進中國,發表出版了大量法律法學譯著和多部外國憲法的中譯本,被稱為“外國法律法學翻譯界第一人”。
一部詞典的編纂,讓藏身民間的英美法“大牛”們以東吳法律人的身份,重新走到一起。審稿老人的平均年齡為84歲,有人稱《元照英美法詞典》是東吳法律人的一份集體作業,而完成這份作業的每位老人都嚴謹相待。對這件事,高文彬的感受是:“我們學了這么多年的英美法,解放以后英美法被打倒了。現在我們有機會把我們過去所學的東西貢獻出來,編這樣一個詞典,它將來肯定對后輩有很大用處的,說明我們過去學的英美法沒有白學。”
《元照英美法詞典》是中國有史以來最大的英漢英美法詞典,460多萬字,收入詞條4.5萬個,是日本出版的《英美法詞典》的3倍。這本詞典為何如此必要?高文彬說:“文學英語跟法律英語不同,法律的言語嚴謹,有專用的詞。比如說,國際法庭開庭時,法官要喊:‘All personnel beseated!’而不是有些影視節目里的‘Sit down!’后者是普通話,而不是法庭用語。”上海社科院教授、哈佛法學博士、前中央大學法學院院長盧峻在詞典的序中有著更系統的解釋:清末修律以來,中國以日本為跳板與榜樣,在法律制度方面借鑒與學習西洋的基本上是歐陸羅馬法系的概念與學理。現代漢語中許多法律用語,在早期曾直接借用日本人的漢字譯文,歷經百年的沉淀,這套法律詞匯已成為我們分析法律概念,進行學理探討的基本語言工具,我們對它的歷史源頭已淡忘而渾然不覺。而當我們用這一套法律詞匯來翻譯英美普通法系的東西時,它的歷史源頭就鮮明地顯現出來。歐陸羅馬法系與英美普通法系在概念和學理上迥然不同,兩者之間在很多方面找不到精確的對應譯法。比如,英美地產法,尤其是英格蘭地產法中的許多內容,無法用歐陸羅馬法系里的“物權法”的概念闡釋,如“freehold estate”、“copyhold estate”、“fee simple absolute”等。
令人欣慰的是,東吳法學的學脈也在重續。在臺灣,1954年,東吳大學法學院重建,繼續突出英美法教學,也為學生提供上大陸法或比較法專業的選擇機會;在大陸,與東吳法學院有著淵源的三所學校——蘇州大學、上海財經大學、華東政法大學一起努力實現著對東吳法學傳統的繼承,比如培養具有國際視野的比較法人才、訓練學生運用法律解決實際問題和案件的能力。如朱應平所說:“東吳法學院在歷史上的辦學方針、采用的教學、研究方法不僅在當時先進,在今天看來,也仍然順應時代發展的潮流,代表了中國法學院校的發展方向。”
(本文原載于《文匯報·文匯學人》2015年9月18日刊,原題《“東吳法學”一百年》。《文匯學人》微信公號:wenhui_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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