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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艷茹被撤學位訴北大案開庭,北大稱于起訴只為滿足好奇心
16日,北大博士于艷茹訴北京大學信息公開糾紛一案在北京海淀區開庭審理。
2015年1月9日,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關于撤銷于艷茹博士學位的決定》。內容為:于艷茹系北大歷史系2008級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獲得博士學位。經查實,于艷茹在校期間發表的學術論文《1775年法國大眾新聞業的“投石黨運動”》存在嚴重抄襲,依據《學位條例》等相關規定,經校學位委員會審議批準,決定撤銷于艷茹博士學位,收回學位證書。
于艷茹認為該決定在實體和程序上都存在錯誤,將北京大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銷《關于撤銷于某某博士學位的決定》并恢復于某某博士學位證書的法律效力。7月17日,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據于艷茹代理人介紹,于艷茹有兩個案子已被受理,一是昨日開庭的信息公開糾紛案,另一個則是尚未開庭的學位撤銷案。
2015年5月,于艷茹要求北大審查于論文過程中的4項會議記錄與2份文書。6月17日,于艷茹收到北京大學信息公開辦公室發來的電子郵件,郵件中回復,于所申請的6項材料,除了《關于于艷茹學術論文抄襲事件盡快做出處理意見的通知》,4項會議記錄和一份法律意見書均是“學校工作過程中產生的內部工作資料,屬于不予公開范圍”。
在昨日的庭審上,被告北京大學認為:
第一,原告于艷茹沒有提供必須公開信息的法律依據,被告認為原告要求被告要求公開的信息不屬于必須公開信息的范疇,是否公開,由被告決定。
第二,原告要求公開的信息不影響原告權益。和北大作出最后撤銷學位決定沒有關系。起訴目的是為了滿足原告的好奇心。
第三,原告要求公開被告拒絕公開的信息,由于有專家參與,存在個人隱私問題。原告要求公開的信息并不是被告作出撤銷學位的必須依據意見,被告是為了更慎重地作出判斷而采取的措施。相關專家的表述屬于個人隱私并不屬于職務行為。原告要求公開信息,“一公開,勢必引出一系列沒完沒了的糾紛無窮無盡的麻煩,與原告的權利沒有好處,與會的專家也會受到影響”。
原告于艷茹代理人認為,原告申訴公開的信息涉及到原告的知情權,沒有記錄就沒法理解案件,不知情則沒法申辯,侵犯了原告的權利。
原告代理人指出,原告申訴公開的信息與個人隱私無關,與會專家的發言是職務行為。此外,也可以選擇遮蓋名字等方式公開相關信息,被告代理人提到所謂窮無盡的麻煩與法庭辯論沒有關聯性。
原告代理人認為,被告認為高校有權利自己確定自信息公開范圍,這是與信息公開相悖的。其次,即使被告有權力確定信息是否公開的范圍也應該提供法律依據,但被告并沒有提供。被告認為可以根據更具體事項決定是否公開信息,把不開公開信息的結果作為依據邏輯上也是不成立的。
該案件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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