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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戌六君子”被殺違反清朝法律程序?
清光緒二十四年八月初六日(1898年9月21日),戊戌政變爆發,慈禧太后復出“訓政”,光緒帝被軟禁。
戊戌政變后的第三天(八日),之前光緒帝特旨超擢“參與新政事宜”的軍機四卿中的劉光第、譚嗣同、楊銳三人被步軍統領衙門逮捕;九日,以禮親王召問話為由誘捕軍機四卿中的另一位——林旭。十日,上述四人和另外被逮捕的康有為弟弟康廣仁、監察御史楊深秀等人一起被轉到刑部監獄。
十一日,崇禮等刑部六堂官上奏請欽派大學士、軍機大臣會同審訊;十一日,十二日,先后發下兩道諭旨派軍機大臣會同刑部、都察院和御前大臣進行審訊,并“限三日具奏”;但結果在十三日,卻未經審訊,即下諭旨將康廣仁、楊深秀、譚嗣同、林旭、楊銳、劉光第六人“即行處斬”,派剛毅監斬,崇禮帶兵彈壓,六人同日罹難,史稱“戊戌六君子”。
關于戊戌變法的研究論著汗牛充棟,正如茅海建先生所說:“1898年的戊戌政變,是近代史研究中的常青樹之一,常議常新,有關論著連綿相繼?!彪m則如是,但政變背后的清朝法律制度卻論者不多。戊戌六君子遇難是否違反了清朝既有的法律程序?

清朝的法律訴訟程序
之前法制史研究者大多從感覺和常識出發,普遍認為清代相關訴訟程序粗疏簡陋,但是如果放下成見仔細考察,我們會發現根據《大清律例》和相配套的有關規定,清朝的法律其實在程序上有其獨到之處。
例如,其在受案訊問原則上始終強調依狀鞫案、依法鞫案,對訴訟的提起和進程有嚴格的循序;在定罪量刑原則上始終強調斷罪引律例和從輕兼從新原則,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慎刑”、“仁政”的精神;同時,清朝法律嚴格限制“通行”和“比附”的使用,只有在實在律無明文的情況,才可由皇帝的最高裁量參照比附其他相關條例和案例。
另一方面,中國古代社會是一個典型的等級身份社會,體現在法律中便是所謂“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的“八議”制度。即對法律規定的以上八種人犯罪,一般司法機關無權審判,必須奏請皇帝裁決,由皇帝根據其身份及具體情況減免刑罰的制度。
而這八種人,按照《唐律疏議》的解釋,“親”指皇族后族一定服制范圍內的親屬,“故”指皇帝的故交,“賢”指“有大德行”的賢人,“能”指軍政方面“有大才業”能輔弼帝王者,“功”指有“大功勛”的功臣,“貴”指一定品級以上的高官,“勤”指有“大勤勞”者,“賓”指受到朝廷“國賓”禮遇的前代帝王后裔。這八類之間還會因身份的重疊產生交集,總之均為受到司法體系特別寬待的特殊地位者。
《大清律例》因襲前代的“八議”制度,有專門的“應議者犯罪”條款,對上述特權階層的犯罪處理做了概括規定,適用特殊程序。具體是一旦出現此類罪犯,先奏報皇帝,請旨安排刑部召集一定級別的官員進行審訊,集體討論取得結果后再報皇帝裁斷,涉及的官員根據嫌疑犯身份不同,可以涵蓋“八固山額真”(八旗旗主)、“機密大臣”(軍機大臣、御前大臣等)和“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主要成員的部分或全體。

清朝法律規定涉及“八議”必須“實封奏聞取旨”即奉旨后才能對犯罪官員依法審理;其次,在審訊過程中,對“八議”不得用刑;而最后,審訊結束后才能“上裁”,即由皇帝親自對定罪量刑進行把關?!拔煨缌印敝兴娜擞兴钠肪┣溷?,譚嗣同更是現任封疆大吏湖北巡撫譚繼洵之子,依法有蔭子的推恩,在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照上述程序定罪量刑。
當然,“八議”也存在一定的例外條件。我們知道,《大清律例》死刑罪名有400多條,其中大多數是人命、強盜等尋常死罪案件,被稱為“命盜重案”,而剩余其他重大死罪案件是所謂“謀反大逆”等“十惡”,“十惡”案件可以不完全依照上述程序處理。
處決戊戌六君子疑點重重
但是,即使袁世凱告密中涉及的“圍園劫后”(圍頤和園劫持慈禧)之事成立,六君子屬于“謀反大逆”(當然其實最多可能只涉及譚嗣同、林旭),可以不參照常規的包括秋審制度等在內的死刑復核制度而“決不待時”、“當即正法”,依照法律程序也必須經過奉旨審問并將罪狀及其議擬結果奏聞皇帝,由其親自加以判罰。如果案情復雜重大,往往還需要經過多次堂審才能查清事實、取得口供。
對照之下,對戊戌六君子的處理過程是完全不符合程序的,特別是在已經有詳加審問的上諭的情況下,急轉直下的發展更顯得波譎云詭。
譬如,刑部官員出身、通達律例的劉光第在臨刑前質問監斬官剛毅:“未訊而誅,何哉?”“祖制,雖盜賊,臨刑呼冤,當復訊。吾輩縱不足惜,如國體何!”(《清史稿·劉光第傳》)這就是當事人最突出的質疑。
吊詭的是,監斬官剛毅以往正是以按照程序平反楊乃武小白菜案成名,也曾經撰寫專門的刑法著作認為審判程序極其重要,但此時的他卻只能以自己只是監斬,不知其他而含混推諉。
清宗室愛新覺羅·盛昱是六君子之一楊銳的老師,也曾在事后寫詩“似聞唐代永貞際,劉柳諸人有獄詞”,委婉以唐朝永貞革新失敗后二王八司馬雖遭處罰也能按照法律程序處理的史實表達了對這一惡例的不滿。

回應暗流涌動的質疑的官方文件是處斬次日(十四日)的上諭,其中解釋六君子罪名涉及“糾約亂黨,謀圍頤和園,劫制皇太后及朕躬”,而“旋有人奏,若稽時日,恐有中變”、“倘若語多牽涉,恐有株累,是以未俟復奏,于昨日諭令將該犯等即行正法”,以光緒帝語氣解釋朝廷不得不如此的原因和“苦心”。
為何迅速對戊戌六君子處刑?
后世多有學者認為這樣不合程序的快速處理是為了防止英、日等外國干涉,這固然可能是一個原因,但另一方面,既然人犯已在掌握,倘若經過審訊做成“謀反大逆”的罪名,從法理上講,列強其實頗難置喙。
筆者認為,戊戌六君子未訊而誅的根本原因或在于反對派勢力借此殺人滅口,坐實維新派企圖政變謀反的罪狀。
經茅海建先生等學者研究分析,無論“圍園劫后”的計劃存在與否,光緒帝本身是毫不知情的。反維新派的這一處置,一方面給予維新派政治上毀滅性的打擊,另一方面使得光緒帝百口莫辯,喪失繼續掌握國家最高權力的合法性和道義基礎(疑似曾經試圖劫持甚至謀害法律上的母親,何以標榜“本朝以孝治天下”)。

在這個過程中,剛毅等刀筆吏出身的官僚極大可能積極參與,而慈禧作為如此處理的受益者也完全贊同。于是,立場和觀點其實并不完全相同的六君子成了犧牲品,比如楊銳本是張之洞幕僚,張之洞政變后力證其非康黨積極進行營救未果,而上引盛昱詩稱楊銳“竟與逆臣同日死”(后“逆臣”二字被傳抄者改為較為平和的稱謂“黨人”),或許代表了當時一部分士大夫對這一事件普遍的觀感。
但是,十四日上諭中還有“至被其(指康有為)誘惑,甘心附從者,黨類尚繁,朝廷亦皆察悉。朕心存寬大,業經明降諭旨,概不深究株連”,紅臉白臉威脅恐嚇之下,之后也沒有人敢于就此通過奏議等官方途徑提出任何異議。
法律訴訟程序的完善與否是一個社會文明和進步程度的縮影。清朝的法律制度和具體律例是傳統王朝的集大成者,雖然呈現出相對較為原始的諸法合體、實體法和程序法合體的特征,但其中確實有適應時勢、嚴密周全的一面,也不乏“慎刑”、“以德化民,以刑弼教”等現在看來還有積極意義的思想內涵。
可是傳統專制主義的堅硬內核,使得其先天存在著無可避免的局限和缺陷,一旦專制者認為出現觸碰其權力底線的事件,草菅人命、破壞法制的倒行逆施便自行啟動。這種玩法或能逞快一時,但根本上卻是對本已千瘡百孔的清朝法律制度和祖宗天下帶來了自殺性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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