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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一村支書醉駕撞傷孕婦導致引產,刑滿釋放仍當人大代表

“楊代表”醉駕領刑
2014年4月19日晚上,時任興安縣華江瑤族鄉小河村支書的楊愛明,騎摩托車行駛至興安縣城雙靈路時,將行人唐某撞傷。唐某當時有孕在身,受傷醫治時胎兒被引產。經警方檢測,楊愛明血酒精測定結果是184.81毫克/100毫升,超過醉駕標準。交警部門認定,楊愛明醉酒且無摩托車駕駛證駕駛未年檢又沒買保險的摩托車,承擔此事故主要責任;唐某橫過道路未走人行橫道,承擔次要責任。
同年6月12日,經興安縣人大常委會許可,興安縣公安局對涉嫌危險駕駛罪的嫌疑人楊愛明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興安縣法院判決楊愛明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一審宣判后,楊愛明沒有提起上訴。2015年1月7日,楊愛明被交警部門吊銷了小汽車駕駛證。
刑滿釋放后參加縣人大會
受害人唐某告訴記者,法院審理此案時,楊愛明的辯護律師稱,事發當晚,楊愛明是陪縣領導吃飯喝了酒,希望法院能從輕刑罰。另外,法院一審判決楊愛明賠償1萬元,楊愛明一直沒賠償。今年3月,有知情人告訴他,在華江瑤族鄉第十四屆人大代表會第五次會議會務材料上,看到刑滿釋放的楊愛明以縣人大代表的身份列席會議。今年5月,楊愛明還參加了興安縣第十五屆人大代表會第五次會議。
唐某說,為什么受了刑事處罰的人,還能當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權力?她認為這樣的代表應該被罷免。
9月14日,記者在2015年3月27日華江瑤族鄉第十四屆人大代表會第五次會議會務材料上,的確看到列席代表中有縣人大代表楊愛明的名字。
縣人大常委會稱依法辦事
興安縣法院對楊愛明一案判決后,也送了一份刑事判決書到興安縣人大常委會。9月14日,興安縣人大常委會代表聯絡工委主任唐曉春介紹說,目前楊愛明的確是興安縣第十五屆人大代表,今年5月參加了興安縣第十五屆人大代表會第五次會議。
對于楊愛明被判刑后是否應該被罷免人大代表一事,唐曉春說,根據《人大代表選舉法》第十章對代表的監督、罷免、辭職、補選等相關規定,縣級的人大代表,由原選區選民50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縣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罷免要求,還應當寫明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選民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也可以書面提出申辯意見,之后再就是否罷免進行表決。楊愛明被判刑后,他所在的華江瑤族鄉選區并沒有選民聯名提出罷免楊愛明。另外,楊愛明也沒有向興安縣人大常委會提出辭職。同時,興安縣法院對楊愛明的判決,并沒有剝奪其政治權利。所以楊愛明仍是興安縣第十五屆人大代表,在處理這件事情上,興安縣人大常委會也是依法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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