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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日報刊文評安徽高院登報致歉蒙冤者:有不一樣的法律意義

9月7日,安徽省高級法院在亳州市委機關報《亳州晚報》上刊登一則公告,為“亳州興邦公司集資詐騙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向他們賠禮道歉。這是該院依據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在邱超等19人提出國家賠償申請之后,已向19位賠償請求人支付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基礎上,以這樣一種少見的方式,向蒙冤者表達歉意(9月8日澎湃新聞)。
媒體將安徽省高級法院的這一行為稱為全國首例。準確地講,這應當是國家賠償法在2010年4月29日通過修改增加了“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條款后,首次以登報公告形式進行的賠禮道歉。以何種方式進行賠禮道歉,目前沒有相關的法規和司法解釋予以依照,因此相關法院也曾有以一對一口頭形式、向受害人出具道歉書的書面形式,還有召開道歉會等不同形式進行過賠禮道歉。而相比較這些形式,登報道歉有不一樣的法律意義。
對受害人來說,蒙冤多時,一朝無罪,即便法院當面給道歉了,出了門仍不見得能抬得起頭來,要是鼓起勇氣論道幾句,或半信半疑,或了解了真相之人仍很有限。有罪的帽子沒有壓垮自己,世間冷漠或難以承受,亟須一個合適、有效且迅速的傳播路子讓他們放下包袱清白做人。從信息權威性看,公告是官方發布的正式公文,不僅權威性和可信度高,而且便于查閱、核實、存檔;從信息傳播的速度和范圍看,口頭道歉、發放道歉信或開會等方式,顯然都不如大眾媒介效果好。報紙上登公告的方式更便于公眾了解事實,在一定范圍內以較短時間有效地恢復受害人的名譽。
對當事法院來說,明知登報公告道歉可能給法院帶來負面影響,仍愿意選擇坦誠面對,以相對有利于受害人的方式進行,讓公眾看到了當事法院勇于擔責、自愿接受公眾監督的誠心和能力,樹立了審判機關敢于擔當的形象,也向受害人和公眾傳遞了司法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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