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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終身監禁不適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案件
8月29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對處罰貪污罪增加一款規定:犯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鐵偉表示,這一措施并不適用已被判刑的人,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只能適用此后的案件。而對于個案,會有相關司法解釋作出適用規定。
有媒體提問稱,有部分已經被判死緩但尚沒有公開資料表明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官員,是否會受到終身監禁不得減刑的影響。
對此,臧鐵偉表示:“應該說法律通過以后對于個案如何適用法律由司法機關按照法規定結合實際情況來確定,法律都有明確規定。”
北師大刑科院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彭新林對澎湃新聞說,原則上法律不溯及既往,即對以前發生的事實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對此前判決的法律適用上,依舊是從舊原則。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此前稱,有的常委會委員和有關部門建議對重特大貪污受賄犯罪規定終身監禁。經同中央政法委等有關部門研究認為,對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特別是其中本應當判處死刑的,根據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采取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的措施。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還認為,這一做法有利于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維護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實踐中出現這類罪犯通過減刑等途徑服刑期過短的情形,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除了上述修改外,刑法修正案九在反腐制度方面,還從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方面作出修改完善。
臧鐵偉介紹,刑法修正案九進一步完善了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由以前規定的單純的數額標準,這次修改完善為數額加情節的標準,以更符合實際情況,更好地做到罪刑相適應。
“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主要是嚴格了行賄犯罪從寬處罰的條件。”臧鐵偉說,原來的法律規定是被追訴前主動交待的可以減輕和免除處罰,現在這個規定一般只能從輕和減輕處罰,只有對于有重大立功表現等幾種情況可以免除處罰。
此外,還嚴密了懲治刑事犯罪的法網,增加規定了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近親屬等特定關系人行賄的犯罪;增加規定了財產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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