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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奇案·快評|死刑犯被指頂包,暴露公安撤案無人監督漏洞
澎湃新聞今日(8月26日)刊發《遼寧警方被疑用死囚頂包:多年命案告破,同案嫌犯死無對證》的新聞報道,讀來頗覺蹊蹺,無論“頂包”是真是假,都可謂拍案驚奇。
該案基本案情是,2003年10月,葫蘆島市出租車司機董某被殺,警方兩年沒破案。董某家屬上訪、獲省公安廳過問后,警方隨即于2005年7月宣布破案,稱兇手是在押死刑犯蔡某和已經死亡的李某,而破案線索系蔡某因他案被判處死刑后主動供出。
但葫蘆島市檢察院認為,蔡某、李某殺害董某“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公安撤案,法院也沒有采信并于2006年1月將蔡某執行死刑。
而葫蘆島市公安堅持認定兇手是蔡某和李某,稱“蔡某曾交代的整個過程與(董某被殺案)現場勘查、調查訪問的所有細節相吻合”。
從警方2007年提供給受害者家屬的《上訪案結案報告》以及《公安機關復查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內容看出,警方仍然認定董某被殺系蔡某和李某所為。從終結偵查來看,董某遇害案應該已被警方撤銷。
根據刑訴法第1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
如果葫蘆島警方真的已對董某遇害案終結偵查并撤銷案件,那么是錯誤的。因為本案中蔡某自稱“兇手”,并無法律效果:
第一、刑訴法第53條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故單有蔡某的供述,并不能定其罪,案子繼續存疑。應調查蔡某供述的來龍去脈,以判斷其是“真心懺悔”,還是為“刀下留人”保命?
第二、檢察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起訴,以及法院沒有采信蔡某供述并執行了死刑,足見該供述有問題。公安機關為還堅信此一面之詞,亦有搪塞家屬上訪之嫌。
第三、此案尚不能排除合理懷疑。蔡某的供述,充其量是一條線索,但不能作為定論,不能排除有他人作案的可能。何況蔡某、李某已死,死無對證,沒法核查。
因此,對于董某被害一案,警方應執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83條的規定:“對于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并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本案還暴露出法律的一大漏洞,即誰來監督公安機關的撤銷案件?違法撤銷案件,有違司法公正,對被害人家庭來說更是巨大的不公。然而法律對此的規定是空白。
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也只是規定了對立案的監督、對偵查活動的監督、對審判活動的監督,沒有對撤銷案件的監督。
以董某被害案為例,公安的終結偵查理由,在法律上站不住腳,而且離奇難信,但卻沒有明確的制度監督。建議修改刑訴法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明確對公安撤銷案件的監督,如果撤銷不當的,應當糾正,并繼續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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