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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好意同乘”案二審:駕駛人承擔50%責任,賠九萬余元
近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無償搭乘”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進行宣判,判令車輛駕駛人梁某因未盡安全駕駛義務承擔50%的責任,公路管養中心因未及時發現并清除道路障礙物承擔20%的責任,乘客戚某未佩戴安全帶存在過錯,且因好意搭乘減輕梁某的賠償責任,故戚某自負30%的責任。
案情回顧
2019年12月1日凌晨,梁某駕駛小型汽車無償搭乘戚某。在廣州市從化區某路段行駛過程中,撞到路中一不規則障礙物后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戚某受傷十級傷殘。
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梁某負全責。事故發生后,戚某訴至法院,要求梁某及公路管養中心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等共計19萬余元。
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法院結合事故導致的后果、各方過錯等因素,判決梁某承擔50%的責任、賠償戚某93530.93元,公路管養中心承擔20%的責任、賠償戚某37412.37元,戚某自負30%的責任。
戚某不服一審判決,于2021年4月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裁判結果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梁某駕駛車輛搭乘戚某沒有收取任何費用,屬于無償搭乘,且不存在無證駕駛、醉駕等重大過失或故意,符合《民法典》中“好意同乘”的相關規定,應相應減輕賠償責任;公路管養中心未及時發現并清理公路上的障礙物,未盡到相應管理和保障義務;戚某未系安全帶,自身存在過錯,一審法院確定梁某、公路管養中心及戚某分別承擔50%、20%和30%的責任,予以維持。同時,二審法院對梁某賠償戚某精神損害撫慰金金額由3500元調整為5000元。
法官提醒
不要讓“好意同乘”好事變壞事
“好意同乘”作為一種善意施惠、助人為樂的行為,屬于互幫互助的傳統美德范疇,符合友善和諧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予以鼓勵。《民法典》明確,“好意同乘”發生事故,機動車使用人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應當減輕駕駛員的賠償責任。而且,事故發生時,往往駕駛員自身也會受傷、車輛受損,要求被搭乘人完全賠償無償乘客的損失,未免苛責,與公平正義原則相違背。
為了讓“好意同乘”好事不變成壞事,建議被搭乘人應謹慎駕駛,確保安全出行,搭乘人也要自覺做好安全防護工作,盡量將交通事故對個人損失降到最低程度,發生糾紛后也應本著互諒互解的精神理性維權,共同構建互幫互助的和諧人際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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