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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銀金融機構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發布:增加涉黑涉惡審查

澎湃新聞記者 胡志挺
2021-07-19 21:00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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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下稱《辦法》)發布近四個月后,與其相配套的規范性文件也隨之出臺。

7月19日,銀保監會網站發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及格式要求》(下稱《目錄》)。銀保監會要求,自發布之日起,非銀行金融機構許可事項申請人應按《目錄》要求提供申請材料。

《目錄》適用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下稱非銀機構)包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等機構。

《目錄》從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以及申請材料格式要求等方面對非銀機構的申請材料、格式等作出規范。

為了與《辦法》有效銜接,《目錄》增加了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審查材料,完善股權穿透審查、股東承諾材料要求,明確適用事后報告制的股權變更事項、董事高管任職事項需提交的材料等。

在精簡申請材料方面,《目錄》取消了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集團登記證復印件、個人信用報告以及金融許可證繳回情況、工商登記注銷情況等材料。與此同時,《目錄》還增加了涉黑涉惡審查材料,增加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等材料,優化股東會、董事會決議以及離任審計報告等材料。

比如,申請籌建消費金融公司應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擬設消費金融公司的章程草案,出資協議復印件,出資人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有權決定機構關于擬出資設立消費金融公司的決議復印件,出資人基本情況,出資人關聯方情況,出資人的資信情況或接受監管的情況等。

其中,章程草案的內容應包括“對于存在虛假陳述、濫用股東權利或其他損害消費金融公司利益行為的股東,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以限制或禁止消費金融公司與其開展關聯交易,限制其持有消費金融公司股權的限額,并可限制其股東會召開請求權、表決權、提名權、提案權、處分權等權利;主要股東自取得股權之日起5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權”等。

《目錄》對公司出資人的關聯方也“嚴防死守”,除了要求提交出資人及所在集團的組織結構圖,出資人股權結構情況,逐層說明至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及其從事的主要業務介紹之外,還要求提交出資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業投資入股金融機構、類金融機構的情況的相關材料。

若消費金融公司未能在批準籌建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建的,根據《目錄》,籌備組應在籌建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銀保監會和擬設地銀保監局提交籌建延期報告,說明籌建延期的原因及擬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此次修訂《目錄》旨在增強與許可規章的適配性,融入新的監管導向和要求,加大簡政放權力度,推動行政許可工作更加規范、便利、高效。

附件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及格式要求(2021年版)

目  錄

一、機構設立................................................................................................................ 1

(一)法人機構設立.................................................................................................... 1

1.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1

2.金融租賃公司............................................................................................................ 7

3.汽車金融公司......................................................................................................... 13

4.貨幣經紀公司......................................................................................................... 18

5.消費金融公司......................................................................................................... 23

(二)分、子公司及代表處設立............................................................................. 28

1.分公司設立............................................................................................................. 28

2.子公司設立............................................................................................................. 30

二、機構變更............................................................................................................. 39

(一)法人機構變更................................................................................................. 39

1.變更名稱................................................................................................................. 39

2.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 39

3.變更注冊資本......................................................................................................... 43

4.變更住所(包括同城遷址和異地遷址)............................................................. 45

5.修改公司章程......................................................................................................... 47

6.機構分立................................................................................................................. 47

7.機構合并................................................................................................................. 48

8.變更組織形式......................................................................................................... 49

(二)分支機構(含子公司、分公司、代表處)變更......................................... 49

三、機構終止............................................................................................................. 53

(一)法人機構終止................................................................................................. 53

1.解散......................................................................................................................... 53

2.破產前審批............................................................................................................. 54

(二)分支機構(含子公司、分公司和代表處)終止......................................... 54

1.子公司解散或破產................................................................................................. 54

2.分公司和代表處終止營業或關閉......................................................................... 55

四、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 56

(一)財務公司經批準發行債券等五項業務......................................................... 56

(二)財務公司外匯業務......................................................................................... 57

(三)金融租賃公司在境內保稅地區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58

(四)非銀行金融機構募集發行債務、資本補充工具......................................... 58

(五)非銀行金融機構資產證券化業務................................................................. 60

(六)非銀行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 61

(七)其他新業務..................................................................................................... 62

五、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63

六、申請材料格式要求............................................................................................. 66

(一)電子文檔報送內容及格式要求..................................................................... 66

(二)紙質材料應符合的格式要求......................................................................... 67

一、機構設立

(一)法人機構設立

1.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1.1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法人機構籌建審批

申請材料目錄:

(1)申請書。內容包括企業集團情況簡介(成立時間、核心主業構成、行業或地區排名情況、成員單位數量),設立財務公司的必要性及出資人符合條件的情況,擬設財務公司名稱(名稱中應包含所屬企業集團的全稱或簡稱,并含有“集團”字樣)、擬設地、注冊資本、出資人及其出資比例、業務范圍等。

申請書應經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2)設立財務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

①企業集團基本情況,包括集團歷史沿革、成員單位狀況、組織架構和人員情況、基本財務狀況和主要財務指標等。

②企業集團所屬產業及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情況說明。

③企業集團生產經營狀況、行業地位、發展規劃及各產業板塊在集團總資產及總收入中所占比重等。

④現金流量分析,即對企業集團過去2年的現金流量規模、特點、規律等進行分析,對未來3年的現金流量進行合理預測。

⑤企業集團財務和資金管理經驗,包括財務管理體系和資金管理模式介紹、內部資金管理中心或結算中心的成立運作情況、內部資金歸集量、結算量等。

⑥設立財務公司的宗旨、作用、業務量及盈利預測。包括財務公司成立后3年內每年的貨幣資金余額、資金歸集度、貸款規模,并對預測方式、資金歸集模式、貸款需求作詳細說明。預測應基于客觀審慎的原則,特別是吸收存款量的預測應充分考慮上市公司關聯交易限制、境外資金、專戶管理的保證金等影響資金歸集的因素。

(3)擬設財務公司章程草案。包括股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應經但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未向監管部門報告的股東,不得行使股東會召開請求權、表決權、提名權、提案權、處分權等權利;對于存在虛假陳述、濫用股東權利或其他損害財務公司利益行為的股東,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以限制或禁止財務公司與其開展關聯交易,限制其持有財務公司股權的限額,并可限制其股東會召開請求權、表決權、提名權、提案權、處分權等權利;集團母公司及財務公司控股股東應當在必要時向財務公司補充資本;戰略投資者作為主要股東的還應載明其自取得股權之日起5年內不得轉讓所持財務公司股權(經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準采取風險處置措施、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轉讓、涉及司法強制執行或者在同一出資人控制的不同主體間轉讓股權等特殊情形除外)。

(4)集團母公司的資質說明材料。包括:

①企業集團符合國家最新產業政策的說明材料。

②集團母公司的公司章程、組織架構及財務和資金管理制度。

③稅務機關出具的納稅情況證明(如納稅信用等級證明或完稅證明),如不需繳稅的,應出具有關情況的說明。

④近2年無不良信貸記錄的證明(如貸款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或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業信用報告)。

⑤作為控股股東的提供最近3個會計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作為非控股股東的提供最近2個會計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含審計報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徑的財務報表和報表附注、會計師事務所的營業執照、執業證書復印件和簽字的注冊會計師資格證書復印件)。審計報告如為非標準意見審計報告的,應提供有關情況的解釋說明。

⑥關于集團母公司股權結構的情況說明,應逐層說明至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及其從事的主要業務介紹。

⑦集團母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業投資入股金融機構、類金融機構的情況。

(5)成員單位名冊及有權部門或中介機構 (包括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國資部門或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相關證明資料。

成員單位包括集團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單獨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處于最大股東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屬的事業單位法人或者社會團體法人。

(6)母公司以外的其他出資人的股東資格材料。

①稅務機關出具的納稅情況證明(如納稅信用等級證明或完稅證明),如不需繳稅的,應出具有關情況的說明。

②近2年無不良信貸記錄的證明(如貸款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或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業信用報告)。

③作為控股股東的提供最近3個會計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作為非控股股東的提供最近2個會計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含審計報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徑的財務報表和報表附注、會計師事務所的營業執照、執業證書復印件和簽字的注冊會計師資格證書復印件)。審計報告如為非標準意見審計報告的,應提供有關情況的解釋說明。

④股權結構情況,逐層說明至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及其從事的主要業務介紹。

⑤戰略投資者還應提供自身經營狀況,所屬集團的組織結構圖、主要股東名冊、分支機構與控股子公司名冊以及上述機構從事的主要業務及盈利主要來源,對出資人有實際影響力的其他個人和機構的有關情況,最近3年從事財務公司或類似機構資金集中管理的規模、方式及成功案例,戰略投資者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業投資入股金融機構、類金融機構的情況。

戰略投資者為境外金融機構且受其注冊地金融監管當局監管的,應提供其注冊地金融監管當局出具的書面意見,內容包括該機構最近2年的守法合規情況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國設立財務公司;在注冊地不受金融監管當局監管的,應提交最近2年的信用評級報告。

(7)出資人的出資保證或出資協議復印件。

①出資保證或出資協議應由全體出資人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單位公章,協議書中應明確各出資人的出資比例、權利、義務等事項,并授權集團母公司作為申請人代表全體出資人辦理籌建申請事宜。

②出資人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有權決定機構關于同意發起設立該財務公司的決議復印件。

③國有控股企業集團還應提交國資部門同意其設立財務公司的批復或支持函。

(8)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設立登記通知書等材料。

(9)籌建方案。內容包括籌建工作安排;擬設機構組織管理架構、內控體系;擬聘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計劃;選址方案;經授權的籌建組人員名單和履歷、聯系地址和電話。

(10)出資人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承諾或聲明。包括:

①公司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聲明。

②出資的資金為自有資金、來源合法,非他人委托資金或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的聲明。

③非涉黑涉惡組織的聲明。

④確認提供的申請材料內容和相關數據真實、復印件均與原件一致、對出具的所有聲明或承諾均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⑤集團母公司應出具將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報送自身經營情況、財務報表等相關材料的承諾書。

⑥集團母公司和控股股東應出具必要時向財務公司補充資本的承諾。

⑦作為主要股東的戰略投資者應出具自取得股權之日起5年內不轉讓所持財務公司股權(經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準采取風險處置措施、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轉讓、涉及司法強制執行或者在同一出資人控制的不同主體間轉讓股權等特殊情形除外)的承諾,并在投資協議中載明。(承諾或聲明的具體內容可參考附件3、附件4,下同)

(11)申請人在主體資格、籌建程序、申請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規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見書。

(12)銀保監會按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籌建延期報告材料:

財務公司未能在批準籌建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建的,應在籌建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銀保監會和擬設地銀保監局提交籌建延期報告,說明籌建延期的原因及擬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1.2財務公司法人機構開業核準

申請材料目錄:

(1)申請書。內容包括機構籌備工作情況及符合開業條件的情況,包括:機構名稱(中英文)、住所、注冊資本、股東及股權結構、公司治理架構及內設機構情況、擬任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情況、從業人員情況、制度和信息系統建設情況。

申請書應經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2)第一次股東會、董事會通過的各項決議復印件。其中至少應包括:審議通過章程、股東會和董事會議事規則的決議,選舉董事、監事的決議,選舉董事長及擬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決議。

(3)公司章程。應包括:股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應經但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未向監管部門報告的股東,不得行使股東會召開請求權、表決權、提名權、提案權、處分權等權利;對于存在虛假陳述、濫用股東權利或其他損害財務公司利益行為的股東,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以限制或禁止財務公司與其開展關聯交易,限制其持有財務公司股權的限額,并可限制其股東會召開請求權、表決權、提名權、提案權、處分權等權利;集團母公司及財務公司控股股東應當在必要時向財務公司補充資本;戰略投資者作為主要股東的還應載明其自取得股權之日起5年內不得轉讓所持財務公司股權(經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準采取風險處置措施、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轉讓、涉及司法強制執行或者在同一出資人控制的不同主體間轉讓股權等特殊情形除外)。

(4)公司經營方針和計劃。包括公司的基本功能定位、業務發展戰略以及開業后3年的業務發展計劃和資金集中度的預測。

(5)公司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相關材料。包括出資資金來源情況說明,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材料,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部門設置情況報告,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專業人員配備情況及接受培訓情況報告,信息系統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功能報告等。

(6)驗資報告復印件(應附會計師事務所的營業執照、執業證書復印件和簽字的注冊會計師資格證書復印件)。

(7)公司的組織結構圖及各部門職責。

(8)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相關材料,詳見本《目錄》“五、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部分。

(9)公司正式員工基本情況說明。包括各部門人員安排,以及人員年齡結構、學歷結構、工作年限及金融從業年限結構等,特別要說明具備相應從業經驗的人員占比及是否滿足許可條件的情況,并附各部門負責人的詳細履歷,身份證、最高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證書復印件。

(10)公司各項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業務管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綜合管理等方面。

(11)公司信息系統建設情況及系統功能介紹。

(12)公司住所的相關材料。包括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以及住所安全、消防設施合格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13)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確認所提供申請材料內容和相關數據真實、復印件均與原件一致的聲明。

(14)申請人在申請開業的條件、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規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見書。

(15)銀保監會按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2.金融租賃公司

2.1金融租賃公司法人機構籌建審批

申請材料目錄:

(1)申請書。內容包括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必要性及發起人符合條件的情況,擬設立金融租賃公司名稱、擬設地、注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范圍等。

申請書應經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2)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擬設金融租賃公司的市場前景分析,包括市場定位、同業狀況、設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務等;未來財務預測,包括擬設機構開業后3年的經營規模、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潤)等預測;業務拓展策略、業務發展模式;風險管理理念和風險控制能力等。

(3)擬設金融租賃公司章程草案。包括:股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應經但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未向監管部門報告的股東,不得行使股東會召開請求權、表決權、提名權、提案權、處分權等權利;對于存在虛假陳述、濫用股東權利或其他損害金融租賃公司利益行為的股東,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以限制或禁止金融租賃公司與其開展關聯交易,限制其持有金融租賃公司股權的限額,并可限制其股東會召開請求權、表決權、提名權、提案權、處分權等權利;主要股東承諾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質押或設立信托;主要股東自取得股權之日起5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權(經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準采取風險處置措施、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轉讓、涉及司法強制執行或者在同一出資人控制的不同主體間轉讓股權等特殊情形除外);主要股東應當在必要時向金融租賃公司補充資本,在金融租賃公司出現支付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等。

(4)發起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協議復印件。應明確各發起人的出資比例、權利、義務等事項,并授權出資比例最大的發起人作為申請人代表全體發起人辦理籌建申請事宜。

(5)發起人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有權決定機構關于同意發起設立該金融租賃公司的決議復印件。出資比例最大的發起人為國有控股企業的,還應提交國資部門同意其發起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批復或支持函。

(6)發起人基本情況。內容包括:

①發起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核心主業及經營情況、行業地位及排名等情況。

②公司章程。

③稅務機關出具的納稅情況證明(如納稅信用等級證明或完稅證明),如不需繳稅的,應出具有關情況的說明。

(7)發起人關聯方情況。內容包括:

①發起人及所在集團的組織結構圖。

②發起人股權結構情況,逐層說明至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及其從事的主要業務介紹。

③發起人及其實際控制人持股比例達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達到20%但處于最大股東地位的公司名冊及其從事的主要業務介紹。

④發起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業投資入股金融機構、類金融機構的情況。

⑤發起人之間的關聯狀況。

(8)發起人的資信情況或接受監管的情況。包括:

①發起人為境內非金融機構的,應提供近2年無不良信貸記錄的證明(如貸款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或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業信用報告)。

②發起人為境外金融機構或融資租賃公司并受其注冊地金融監管當局監管的,應提供其注冊地金融監管當局出具的書面意見,內容包括該機構最近2年的守法合規情況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在注冊地不受金融監管當局監管的,應提交最近2年的信用評級報告。

(9)非金融企業作為控股股東的應提供最近3個會計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其他發起人提供最近2個會計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含審計報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徑的財務報表和報表附注、會計師事務所的營業執照、執業證書復印件和簽字的注冊會計師資格證書復印件)。審計報告如為非標準意見審計報告的,應提供有關情況的解釋說明。

(10)發起人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聲明或承諾。包括:

①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質押或設立信托,自取得股權之日起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股權(經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準采取風險處置措施、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轉讓、涉及司法強制執行或者在同一出資人控制的不同主體間轉讓股權等特殊情形除外)以及在必要時向金融租賃公司補充資本,在金融租賃公司出現支付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的承諾。(非主要股東不需要提供本項承諾)

②用于出資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資金為自有資金、來源合法,非他人委托資金或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的聲明。

③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聲明。

④非涉黑涉惡組織的聲明。

⑤確認所提供申請材料內容和相關數據真實、復印件均與原件一致,對出具的所有聲明或承諾均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11)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設立登記通知書等材料。

(12)籌建方案。內容包括籌建工作安排;擬設金融租賃公司組織管理架構、內控體系;擬聘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計劃;選址方案;經授權的籌建組人員名單和履歷、聯系地址和電話。

(13)申請人在主體資格、籌建程序、申請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規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見書。

(14)銀保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籌建延期報告材料:

金融租賃公司未能在批準籌建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建的,應在籌建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銀保監會和擬設地銀保監局提交籌建延期報告,說明籌建延期的原因及擬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2.2金融租賃公司法人機構開業核準

申請材料目錄:

(1)申請書。內容包括機構籌備工作情況及符合開業條件的情況,包括:機構名稱(中英文)、住所、注冊資本、股東及股權結構、公司治理架構及內設機構情況、擬任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情況、從業人員情況、制度和信息系統建設情況。

申請書應經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2)第一次股東會、董事會通過的相關決議復印件。其中至少應包括:審議通過章程、股東會和董事會議事規則的決議,選舉董事、監事的決議,選舉董事長及擬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決議。

(3)公司章程。包括:股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應經但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未向監管部門報告的股東,不得行使股東會召開請求權、表決權、提名權、提案權、處分權等權利;對于存在虛假陳述、濫用股東權利或其他損害金融租賃公司利益行為的股東,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以限制或禁止金融租賃公司與其開展關聯交易,限制其持有金融租賃公司股權的限額,并可限制其股東會召開請求權、表決權、提名權、提案權、處分權等權利;主要股東承諾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質押或設立信托;主要股東自取得股權之日起5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權(經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準采取風險處置措施、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轉讓、涉及司法強制執行或者在同一出資人控制的不同主體間轉讓股權等特殊情形除外);主要股東應當在必要時向金融租賃公司補充資本,在金融租賃公司出現支付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等。

(4)公司經營方針和計劃。包括公司發展目標定位、短期業務準備及中長期發展計劃等。

(5)公司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相關材料。包括出資資金來源情況說明,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材料,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部門設置情況報告,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專業人員配備情況及接受培訓情況報告,信息系統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功能報告等。

(6)驗資報告復印件(應附會計師事務所的營業執照、執業證書復印件和簽字的注冊會計師資格證書復印件)。

(7)公司的組織結構圖及各部門職責。

(8)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相關材料,詳見本《目錄》“五、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部分。

(9)公司正式員工基本情況說明。包括各部門人員安排,以及人員年齡結構、學歷結構、工作年限及金融從業年限結構等,特別要說明具備相應從業經驗的人員占比及是否滿足許可條件的情況,并附各部門負責人的詳細履歷,身份證、最高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證書復印件。

(10)公司各項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業務管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綜合管理等方面。

(11)公司信息系統建設情況及系統功能介紹。

(12)公司住所的相關材料。包括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以及住所安全、消防設施合格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13)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確認所提交申請材料內容和相關數據真實、復印件均與原件一致的聲明。

(14)申請人在申請開業的條件、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規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見書。

(15)銀保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3.汽車金融公司

3.1汽車金融公司法人機構籌建審批

申請材料目錄:

(1)申請書。內容包括設立汽車金融公司的必要性及出資人符合條件的情況,擬設汽車金融公司名稱、擬設地、注冊資本、出資人及各自的出資額、業務范圍等。

 申請書應經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2)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擬設汽車金融公司的市場前景分析,包括市場定位、同業狀況、設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務等;未來財務預測,包括擬設機構開業后3年的經營規模、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潤)、流動性狀況等預測;業務拓展策略、業務發展模式;風險管理理念和風險控制能力等。

(3)擬設汽車金融公司章程草案。包括:股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應經但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未向監管部門報告的股東,不得行使股東會召開請求權、表決權、提名權、提案權、處分權等權利;對于存在虛假陳述、濫用股東權利或其他損害汽車金融公司利益行為的股東,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以限制或禁止汽車金融公司與其開展關聯交易,限制其持有汽車金融公司股權的限額,并可限制其股東會召開請求權、表決權、提名權、提案權、處分權等權利;主要股東自取得股權之日起5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權(經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準采取風險處置措施、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轉讓、涉及司法強制執行或者在同一出資人控制的不同主體間轉讓股權等特殊情形除外);主要股東應當在必要時向汽車金融公司補充資本。

(4)出資協議復印件。應明確各出資人的出資比例、權利、義務等事項,并授權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代表全體出資人辦理籌建申請事宜。

(5)出資人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有權決定機構關于擬出資設立該汽車金融公司的決議復印件。主要出資人為國有控股企業的,還應提交國資部門同意其設立汽車金融公司的批復或支持函。

(6)出資人基本情況。包括:

①出資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經營情況、行業地位及排名等。

②公司章程。

③稅務機關出具的納稅情況證明(如納稅信用等級證明或完稅證明),如不需繳稅的,應出具有關情況的說明。

(7)出資人關聯方情況。內容包括:

①出資人及所在集團的組織結構圖。

②出資人股權結構情況,逐層說明至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及其從事的主要業務介紹。

③出資人及其實際控制人持股比例達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達到20%但處于最大股東地位的公司名冊及其從事的主要業務介紹。

④出資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業投資入股金融機構、類金融機構的情況。

⑤出資人之間的關聯狀況。

(8)出資人的資信情況或接受監管的情況。包括:

①出資人為境內非金融機構的,應提供近2年無不良信貸記錄的證明(如貸款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或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業信用報告),為境外非金融機構的,應提供最近2年的信用評級報告。

②出資人為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并受其注冊地金融監管當局監管的,應提供其注冊地金融監管當局出具的書面意見,內容包括該金融機構最近2年的守法合規情況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國設立汽車金融公司;在注冊地不受金融監管當局監管的,應提供最近2年的信用評級報告。

(9)非金融企業作為主要出資人的應提供最近3個會計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其他出資人提供最近2個會計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含審計報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徑的財務報表和報表附注、會計師事務所的營業執照、執業證書復印件和簽字的注冊會計師資格證書復印件)。審計報告如為非標準意見審計報告的,應提供有關情況的解釋說明。

(10)出資人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聲明或承諾。包括:

①自取得股權之日起5年內不轉讓所持汽車金融公司股權(經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準采取風險處置措施、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轉讓、涉及司法強制執行或者在同一出資人控制的不同主體間轉讓股權等特殊情形除外)以及在必要時向汽車金融公司補充資本的承諾。(非主要股東不需要提供本項承諾)

②用于出資設立汽車金融公司的資金為自有資金、來源合法、非他人委托資金或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的聲明。

③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聲明。

④非涉黑涉惡組織的聲明。

⑤確認所提供申請材料內容和相關數據真實、復印件均與原件一致,對出具的所有聲明或承諾均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11)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設立登記通知書等材料。

(12)籌建方案。內容包括籌建工作安排;擬設機構組織管理架構、內控體系;擬聘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計劃;選址方案;經授權的籌建組人員名單和履歷、聯系地址和電話。

(13)申請人在主體資格、籌建程序、申請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規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見書。

(14)銀保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籌建延期報告材料:

汽車金融公司未能在批準籌建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建的,應在籌建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銀保監會和擬設地銀保監局提交籌建延期報告,說明籌建延期的原因及擬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3.2汽車金融公司法人機構開業核準

申請材料目錄:

(1)申請書。內容包括機構籌備工作情況及符合開業條件的情況,包括:機構名稱(中英文)、住所、注冊資本、股東及股權結構、公司治理架構及內設機構情況、擬任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情況、從業人員情況、制度和信息系統建設情況。

申請書應經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2)第一次股東會、董事會通過的相關決議復印件。其中至少應包括:審議通過章程、股東會和董事會議事規則的決議,選舉董事、監事的決議,選舉董事長及擬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決議。

(3)公司章程。包括:股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應經但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未向監管部門報告的股東,不得行使股東會召開請求權、表決權、提名權、提案權、處分權等權利;對于存在虛假陳述、濫用股東權利或其他損害汽車金融公司利益行為的股東,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以限制或禁止汽車金融公司與其開展關聯交易,限制其持有汽車金融公司股權的限額,并可限制其股東會召開請求權、表決權、提名權、提案權、處分權等權利;主要股東自取得股權之日起5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權(經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準采取風險處置措施、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轉讓、涉及司法強制執行或者在同一出資人控制的不同主體間轉讓股權等特殊情形除外);主要股東應當在必要時向汽車金融公司補充資本。

(4)公司經營方針和計劃。包括公司發展目標定位、短期業務準備及中長期發展計劃等。

(5)公司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相關材料。包括出資資金來源情況說明,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材料,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部門設置情況報告,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專業人員配備情況及接受培訓情況報告,信息系統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功能報告等。

(6)驗資報告復印件(應附會計師事務所的營業執照、執業證書復印件和簽字的注冊會計師資格證書復印件)。

(7)公司的組織結構圖及各部門職責。

(8)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相關材料,詳見本《目錄》“五、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部分。

(9)公司正式員工基本情況說明。包括各部門人員安排,以及人員年齡結構、學歷結構、工作年限及金融從業年限結構等,特別要說明具備相應從業經驗的人員占比及是否滿足許可條件的情況,并附各部門負責人的詳細履歷,身份證、最高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證書復印件。

(10)公司各項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業務管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綜合管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等方面。

(11)公司信息系統建設情況及系統功能介紹。

(12)公司住所的相關材料。包括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以及住所安全、消防設施合格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13)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確認所提交申請材料內容和相關數據真實、復印件均與原件一致的聲明。

(14)申請人在申請開業的條件、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規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見書。

(15)銀保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4.貨幣經紀公司

4.1貨幣經紀公司法人機構籌建審批

申請材料目錄:

(1)申請書。內容包括設立貨幣經紀公司的必要性及出資人符合條件的情況,擬設貨幣經紀公司名稱、擬設地、注冊資本、出資人及各自的出資額、業務范圍等。

申請書應經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2)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擬設貨幣經紀公司的市場前景分析,包括市場定位、同業狀況、設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務等;未來財務預測,包括擬設機構開業后3年的經營規模、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潤)預測;業務拓展策略、業務發展模式;風險管理理念和風險控制能力等。

(3)擬設貨幣經紀公司章程草案。包括:股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應經但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未向監管部門報告的股東,不得行使股東會召開請求權、表決權、提名權、提案權、處分權等權利;對于存在虛假陳述、濫用股東權利或其他損害貨幣經紀公司利益行為的股東,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以限制或禁止貨幣經紀公司與其開展關聯交易,限制其持有貨幣經紀公司股權的限額,并可限制其股東會召開請求權、表決權、提名權、提案權、處分權等權利;主要股東自取得股權之日起5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權(經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準采取風險處置措施、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轉讓、涉及司法強制執行或者在同一出資人控制的不同主體間轉讓股權等特殊情形除外)。

(4)出資協議復印件。應明確各出資人的出資比例、權利、義務等事項,并授權出資比例最大的出資人作為申請人代表全體出資人辦理籌建申請事宜。

(5)出資人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有權決定機構關于擬出資設立該貨幣經紀公司的決議復印件。出資比例最大的出資人為國有控股企業的,還應提交國資部門同意其設立貨幣經紀公司的批復或支持函。

(6)出資人基本情況。包括:

①出資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經營情況、行業地位及排名等。

②公司章程。

③稅務機關出具的納稅情況證明(如納稅信用等級證明或完稅證明),如不需繳稅的,應出具有關情況的說明。

(7)出資人關聯方情況。內容包括:

①出資人及所在集團的組織結構圖。

②出資人股權結構情況,逐層說明至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及其從事的主要業務介紹。

③出資人及其實際控制人持股比例達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達到20%但處于最大股東地位的公司名冊及其從事的主要業務介紹。

④出資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業投資入股金融機構、類金融機構的情況。

⑤出資人之間的關聯狀況。

(8)境外出資人受其注冊地金融監管當局監管或屬于金融性行業協會會員的,應提供其注冊地金融監管當局或金融性行業協會出具的書面意見,內容包括該金融機構最近2年的守法合規情況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國設立貨幣經紀公司;在注冊地不受金融監管當局監管且不屬于金融性行業協會會員的,應提供最近2年的信用評級報告。

(9)最近2個會計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含審計報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徑的財務報表和報表附注、會計師事務所的營業執照、執業證書復印件和簽字的注冊會計師資格證書復印件)。審計報告如為非標準意見審計報告的,應提供有關情況的解釋說明。

(10)出資人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聲明或承諾。包括:

①自取得股權之日起5年內不轉讓所持貨幣經紀公司股權(經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準采取風險處置措施、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轉讓、涉及司法強制執行或者在同一出資人控制的不同主體間轉讓股權等特殊情形除外)的承諾。(非主要股東不需要提供本項承諾)

②用于出資設立貨幣經紀公司的資金為自有資金、來源合法、非他人委托資金或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的聲明。

③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聲明。

④非涉黑涉惡組織的聲明。

⑤確認所提供申請材料內容和相關數據真實、復印件均與原件一致,對出具的所有聲明或承諾均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11)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設立登記通知書等材料。

(12)籌建方案。內容包括籌建工作安排;擬設機構組織管理架構、內控體系;擬聘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計劃;選址方案;經授權的籌建組人員名單和履歷、聯系地址和電話。

(13)申請人在主體資格、籌建程序、申請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規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見書。

(14)銀保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籌建延期報告材料:

貨幣經紀公司未能在批準籌建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建的,應在籌建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銀保監會和擬設地銀保監局提交籌建延期報告,說明籌建延期的原因及擬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4.2貨幣經紀公司法人機構開業核準

申請材料目錄:

(1)申請書。內容包括機構籌備工作情況及符合開業條件的情況,包括:機構名稱(中英文)、住所、注冊資本、股東及股權結構、公司治理架構及內設機構情況、擬任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情況、從業人員情況、制度和信息系統建設情況。

申請書應經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2)第一次股東會、董事會通過的相關決議復印件。其中至少應包括:審議通過章程、股東會和董事會議事規則的決議,選舉董事、監事的決議,選舉董事長及擬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決議。

(3)公司章程。包括:股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應經但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未向監管部門報告的股東,不得行使股東會召開請求權、表決權、提名權、提案權、處分權等權利;對于存在虛假陳述、濫用股東權利或其他損害貨幣經紀公司利益行為的股東,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以限制或禁止貨幣經紀公司與其開展關聯交易,限制其持有貨幣經紀公司股權的限額,并可限制其股東會召開請求權、表決權、提名權、提案權、處分權等權利;主要股東自取得股權之日起5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權(經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準采取風險處置措施、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轉讓、涉及司法強制執行或者在同一出資人控制的不同主體間轉讓股權等特殊情形除外)。

(4)公司經營方針和計劃。包括公司發展目標定位、短期業務準備及中長期發展計劃等。

(5)公司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相關材料。包括出資資金來源情況說明,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材料,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部門設置情況報告,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專業人員配備情況及接受培訓情況報告,信息系統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功能報告等。

(6)驗資報告復印件(應附會計師事務所的營業執照、執業證書復印件和簽字的注冊會計師資格證書復印件)。

(7)公司的組織結構圖及各部門職責。

(8)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相關材料,詳見本《目錄》“五、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部分。

(9)公司正式員工基本情況說明。包括各部門人員安排,以及人員年齡結構、學歷結構、工作年限及金融從業年限結構等,特別要說明具備相應從業經驗的人員占比及是否滿足許可條件的情況,并附各部門負責人的詳細履歷,身份證、最高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證書復印件。

(10)公司各項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業務管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綜合管理等方面。

(11)交易場所、交易設備和交易系統的安全性測試報告。

(12)公司住所的相關材料。包括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以及住所安全、消防設施合格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13)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確認所提交申請材料內容和相關數據真實、復印件均與原件一致的聲明。

(14)申請人在申請開業的條件、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規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見書。

(15)銀保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5.消費金融公司

5.1消費金融公司法人機構籌建審批

申請材料目錄:

(1)申請書。內容包括設立消費金融公司的必要性及出資人符合條件的情況,擬設消費金融公司名稱、擬設地、注冊資本、出資人及各自的出資額、業務范圍等基本信息以及設立的目的。

申請書應經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2)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擬設消費金融公司的市場前景分析,包括市場定位、同業狀況、設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務等;未來財務預測,包括擬設機構開業后3年的經營規模、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潤)等預測;業務拓展策略、業務發展模式;風險管理理念和風險控制能力等。

(3)擬設消費金融公司的章程草案。包括:股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應經但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未向監管部門報告的股東,不得行使股東會召開請求權、表決權、提名權、提案權、處分權等權利;對于存在虛假陳述、濫用股東權利或其他損害消費金融公司利益行為的股東,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以限制或禁止消費金融公司與其開展關聯交易,限制其持有消費金融公司股權的限額,并可限制其股東會召開請求權、表決權、提名權、提案權、處分權等權利;主要股東自取得股權之日起5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權(經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準采取風險處置措施、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轉讓、涉及司法強制執行或者在同一出資人控制的不同主體間轉讓股權等特殊情形除外);主要股東應當在必要時向消費金融公司補充資本,在消費金融公司出現支付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等。

(4)出資協議復印件。應明確各出資人的出資比例、權利、義務等事項,并授權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代表全體出資人辦理籌建申請事宜。

(5)出資人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有權決定機構關于擬出資設立消費金融公司的決議復印件。主要出資人為國有控股企業的,還應提交國資部門同意其設立消費金融公司的批復或支持函。

(6)出資人基本情況。包括:

①出資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核心主業及經營情況、行業地位及排名,以及從事消費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的經驗等。

②公司章程。

③稅務機關出具的納稅情況證明(如納稅信用等級證明或完稅證明),如不需繳稅的,應出具有關情況的說明。

(7)出資人關聯方情況。內容包括:

①出資人及所在集團的組織結構圖。

②出資人股權結構情況,逐層說明至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及其從事的主要業務介紹。

③出資人及其實際控制人持股比例達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達到20%但處于最大股東地位的公司名冊及其從事的主要業務介紹。

④出資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業投資入股金融機構、類金融機構的情況。

⑤出資人之間的關聯狀況。

(8)出資人的資信情況或接受監管的情況。包括:

①出資人為境內非金融機構的,應提供近2年無不良信貸記錄的證明(如貸款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或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業信用報告)。

②出資人為境外金融機構并受其注冊地金融監管當局監管的,應提供其注冊地金融監管當局出具的書面意見,內容包括該金融機構最近2年的守法合規情況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國設立消費金融公司;在注冊地不受金融監管當局監管的,應提交最近2年的信用評級報告。

(9)非金融企業作為主要出資人的應提供最近3個會計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其他出資人提供最近2個會計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含審計報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徑的財務報表和報表附注、會計師事務所的營業執照、執業證書復印件和簽字的注冊會計師資格證書復印件)。審計報告如為非標準意見審計報告的,應提供有關情況的解釋說明。

(10)出資人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聲明或承諾。包括:

①自取得股權之日起5年內不轉讓所持消費金融公司股權(經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準采取風險處置措施、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轉讓、涉及司法強制執行或者在同一出資人控制的不同主體間轉讓股權等特殊情形除外)以及在必要時向消費金融公司補充資本,在消費金融公司出現支付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的承諾。(非主要股東不需要提供本項承諾)

②用于出資設立消費金融公司的資金為自有資金、來源合法、非他人委托資金或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的聲明。

③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聲明。

④非涉黑涉惡組織的聲明。

⑤確認所提供申請材料內容和相關數據真實、復印件均與原件一致,對出具的所有聲明或承諾均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11)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設立登記通知書等材料。

(12)籌建方案。內容包括籌建工作安排;擬設機構組織管理架構、內控體系;擬聘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計劃;選址方案;經授權的籌建組人員名單和履歷、聯系地址和電話。

(13)申請人在主體資格、籌建程序、申請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規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見書。

(14)銀保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籌建延期報告材料:

消費金融公司未能在批準籌建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建的,應在籌建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銀保監會和擬設地銀保監局提交籌建延期報告,說明籌建延期的原因及擬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5.2消費金融公司法人機構開業核準

申請材料目錄:

(1)申請書。內容包括機構籌備工作情況及符合開業條件的情況,包括:機構名稱(中英文)、住所、注冊資本、股東及股權結構、公司治理架構及內設機構情況、擬任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情況、從業人員情況、制度和信息系統建設情況。

申請書應經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2)第一次股東會、董事會通過的相關決議復印件。其中至少應包括:審議通過章程、股東會和董事會議事規則的決議,選舉董事、監事的決議,選舉董事長及擬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決議。

(3)公司章程。包括:股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應經但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未向監管部門報告的股東,不得行使股東會召開請求權、表決權、提名權、提案權、處分權等權利;對于存在虛假陳述、濫用股東權利或其他損害消費金融公司利益行為的股東,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以限制或禁止消費金融公司與其開展關聯交易,限制其持有消費金融公司股權的限額,并可限制其股東會召開請求權、表決權、提名權、提案權、處分權等權利;主要股東自取得股權之日起5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權(經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準采取風險處置措施、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轉讓、涉及司法強制執行或者在同一出資人控制的不同主體間轉讓股權等特殊情形除外);主要股東應當在必要時向消費金融公司補充資本,在消費金融公司出現支付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

(4)公司經營方針和計劃。包括公司發展目標定位、短期業務準備及中長期業務發展規劃。

(5)公司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相關材料。包括出資資金來源情況說明,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材料,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部門設置情況報告,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專業人員配備情況及接受培訓情況報告,信息系統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功能報告等。

(6)驗資報告復印件(應附會計師事務所的營業執照、執業證書復印件和簽字的注冊會計師資格證書復印件)。

(7)公司的組織結構圖及各部門職責。

(8)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相關材料,詳見本《目錄》“五、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部分。

(9)公司正式員工基本情況說明。包括各部門人員安排,以及人員年齡結構、學歷結構、工作年限及金融從業年限結構等,特別要說明具備相應從業經驗的人員占比及是否滿足許可條件的情況,并附各部門負責人的詳細履歷,身份證、最高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證書復印件。

(10)公司各項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業務管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綜合管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等方面。

(11)公司信息系統建設情況及系統功能介紹。

(12)公司住所的相關材料。包括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以及住所安全、消防設施合格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13)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確認所提交申請材料內容和相關數據真實、復印件均與原件一致的聲明。

(14)申請人在申請開業的條件、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規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見書。

(15)銀保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二)分、子公司及代表處設立

1.分公司設立

1.1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貨幣經紀公司分公司籌建審批

申請材料目錄:

(1)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經營情況,設立分公司的必要性以及申請人符合條件的情況,擬設分公司的名稱、擬設地、業務范圍等。

(2)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擬設地經濟金融情況,擬設分公司的市場前景分析,包括市場定位、同業狀況、設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務等,業務拓展策略,未來3年業務量和盈利預測,總公司的風險控制能力和措施等。

(3)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有權決定機構關于同意設立分公司的決議復印件。

(4)籌建方案。包括擬設分公司組織管理架構、內控體系,擬聘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計劃,總公司對分公司的管理方式,經授權的籌建組人員名單、履歷和聯系方式。

(5)最近3年新設立分公司的,還應提供新設分公司的經營情況。

(6)申請人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相關材料。包括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材料,信息系統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功能報告。

(7)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聲明。包括:

①最近2年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聲明。

②確認所提交申請材料內容和相關數據真實、復印件均與原件一致的聲明。

(8)銀保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1.2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貨幣經紀公司分公司開業核準

申請材料目錄:

(1)申請書。內容包括分公司籌備工作情況及符合開業條件的情況,包括:分公司名稱、營業地址、營運資金、內設機構情況、高級管理人員情況、從業人員情況、制度和信息系統建設情況、總公司授權的業務范圍。

(2)營運資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

(3)總公司對分公司業務范圍的授權文件。

(4)組織結構圖及各部門職責。

(5)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詳細履歷及任職資格的相關材料,詳見本《目錄》“五、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部分。

(6)公司正式員工基本情況說明。包括各部門人員安排,以及人員年齡結構、學歷結構、工作年限及金融從業年限結構等,并附各部門負責人的詳細履歷,身份證、最高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證書復印件。

(7)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部門設置情況報告、專業人員配備情況及接受培訓情況報告。

(8)各項管理制度。包括業務管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綜合管理等方面。

(9)信息系統建設情況及系統功能介紹。

(10)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確認所提交申請材料內容和相關數據真實、復印件均與原件一致的聲明。

(11)銀保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2.子公司設立

2.1財務公司境外子公司設立審批

申請材料目錄:

(1)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人設立境外子公司的必要性及符合條件的情況,擬設立境外子公司名稱、擬設地、注冊資本、母公司授權的業務范圍等。

申請書應經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2)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所屬集團海外業務發展戰略和發展現狀,境外子公司擬設地成員企業的業務發展和資金管理情況,境外子公司擬設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環境和監管政策,境外子公司所能提供的服務及未來業務量預測,對境外子公司的風險控制能力和方案。

(3)申請人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有權決定機構關于同意設立境外子公司的決議復印件。

(4)籌建方案。內容包括籌建工作安排;擬設境外子公司的組織管理架構、內控體系;擬聘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計劃。

(5)出資人最近2個會計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含審計報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徑的財務報表和報表附注、會計師事務所的營業執照、執業證書復印件和簽字的注冊會計師資格證書復印件)。審計報告如為非標準意見審計報告的,應提供有關情況的解釋說明。

(6)申請人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材料,信息系統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功能報告。

(7)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聲明。包括:

①用于出資設立財務公司境外子公司的資金為自有資金、來源合法、非他人委托資金或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的聲明。

②最近2年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聲明。

③確認所提交申請材料內容和相關數據真實、復印件均與原件一致的聲明。

(8)銀保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2.2金融租賃公司境內專業子公司籌建審批

申請材料目錄:

(1)申請書。內容包括設立境內專業子公司的必要性及出資人符合條件的情況,擬設立境內專業子公司名稱(應當體現所屬金融租賃公司以及所從事的特定融資租賃業務領域)、擬設地、注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范圍等。

申請書應經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2)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擬設境內專業子公司的市場前景分析,包括市場定位、同業狀況、設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務等;未來財務預測,包括擬設機構開業后3年的經營規模、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潤)等預測;業務拓展策略、業務發展模式;風險管理理念和風險控制能力等。

(3)擬設境內專業子公司章程草案。

(4)出資人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有權決定機構關于同意出資設立該境內專業子公司的決議復印件。

(5)出資協議復印件。應明確各出資人的出資比例、權利、義務等事項,并授權出資比例最大的出資人作為申請人代表全體出資人辦理籌建申請事宜。

(6)出資人最近2個會計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含審計報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徑的財務報表和報表附注、會計師事務所的營業執照、執業證書復印件和簽字的注冊會計師資格證書復印件)。審計報告如為非標準意見審計報告的,應提供有關情況的解釋說明。

(7)申請人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材料,信息系統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功能報告。

(8)出資人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聲明。包括:

①用于出資設立金融租賃公司境內專業子公司的資金為自有資金、來源合法、非他人委托資金或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的聲明。

②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聲明。

③確認所提供申請材料內容和相關數據真實、復印件均與原件一致,對出具的所有聲明或承諾均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④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境內專業子公司股權質押或設立信托、自取得股權之日起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股權(經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準采取風險處置措施、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轉讓、涉及司法強制執行或者在同一出資人控制的不同主體間轉讓股權等特殊情形除外)以及在必要時向金融租賃公司境內專業子公司補充資本,在金融租賃公司境內專業子公司出現支付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的承諾。(非主要股東不需要提供本項承諾)

(9)設立境內專業子公司的,應提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設立登記通知書等材料。

(10)籌建方案。內容包括籌建工作安排;擬設境內專業子公司的組織管理架構、內控體系;擬聘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計劃;選址方案;經授權的籌建組人員名單和履歷、聯系地址和電話。

(11)申請人在主體資格、籌建程序、申請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規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見書。

(12)銀保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除上述材料外,金融租賃公司以外的其他出資人還應提供以下材料:

(1)基本情況。內容包括:

①出資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核心主業及經營情況、行業地位和排名,以及在境內專業子公司經營的特定領域所具有的專長,在租賃業務開拓、租賃物管理等方面具有比較優勢等情況。

②公司章程。

③稅務機關出具的納稅情況證明(如納稅信用等級證明或完稅證明),如不需繳稅的,應出具有關情況的說明。

(2)關聯方情況。內容包括:

①出資人及所在集團的組織結構圖。

②出資人股權結構情況,逐層說明至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及其從事的主要業務介紹。

③出資人及其實際控制人持股比例達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達到20%但處于最大股東地位的公司名冊及其從事的主要業務介紹。

④出資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業投資入股金融機構、類金融機構的情況。

⑤出資人之間的關聯狀況。

(3)出資人的資信情況或接受監管的情況。包括:

①出資人為境內非金融機構的,應提供近2年無不良信貸記錄的證明(如貸款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或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業信用報告)。

②出資人為境外金融機構或融資租賃公司并受其注冊地金融監管當局監管的,應提供其注冊地金融監管當局出具的書面意見,內容包括該機構最近2年的守法合規情況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境內專業子公司;在注冊地不受金融監管當局監管的,應提交最近2年的信用評級報告。

2.3金融租賃公司境內專業子公司開業核準

申請材料目錄:

(1)申請書。內容包括機構籌備工作情況及符合開業條件的情況,包括:機構名稱(中英文)、住所、注冊資本、股東及股權結構、公司治理架構及內設機構情況、擬任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情況、從業人員情況、制度和信息系統建設情況。

申請書應經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2)第一次股東會、董事會通過的相關決議復印件。其中至少應包括:審議通過章程、股東會和董事會議事規則的決議,選舉董事、監事的決議,選舉董事長及擬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決議。

(3)公司章程。

(4)公司經營方針和計劃。包括公司發展目標定位、短期業務準備及中長期發展計劃等。

(5)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部門設置情況報告、專業人員配備情況及接受培訓情況報告。

(6)驗資報告復印件(應附會計師事務所的營業執照、執業證書復印件和簽字的注冊會計師資格證書復印件)。

(7)公司的組織結構圖及各部門職責。

(8)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相關材料,詳見本《目錄》“五、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部分。

(9)公司正式員工基本情況說明。包括各部門人員安排,以及人員年齡結構、學歷結構、工作年限及金融從業年限結構等,并附各部門負責人的詳細履歷,身份證、最高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證書復印件。

(10)公司各項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業務管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綜合管理等方面。

(11)公司信息系統建設情況及系統功能介紹。

(12)公司住所的相關材料。包括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以及住所安全、消防設施合格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13)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確認所提交申請材料內容和相關數據真實、復印件均與原件一致的聲明。

(14)申請人在申請開業的條件、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規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見書。

(15)銀保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2.4金融租賃公司境外專業子公司設立審批

參照金融租賃公司境內專業子公司籌建審批的申請材料目錄,可行性研究報告還應包括申請人的海外業務發展戰略以及境外子公司擬設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環境和監管政策。

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股權投資

3.1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投資設立、參股(增資)、收購法人金融機構審批

申請材料目錄:

(1)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人的經營狀況和符合審慎監管指標要求的情況,擬投資設立、參股(增資)或收購法人金融機構的名稱、所在地以及業務范圍,投資設立、參股(增資)或收購的原因或目的、金額及持股比例等。

(2)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申請人的業務發展戰略,投資設立、參股(增資)或收購行為是否符合自身發展戰略的方向,投資設立、參股(增資)或收購行為對申請人的資本、財務、經營、業務拓展、管理等方面的影響,申請人的資本撥付能力和并表管理能力,參股(增資)或收購事項的交易結構和安排,對擬收購機構的整合方案和發展計劃,收購中存在的風險及應對措施等。

(3)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有權決定機構同意投資設立、參股(增資)或收購法人金融機構的決議復印件。

(4)投資設立、參股(增資)或收購協議復印件。

(5)對投資設立、參股(增資)或收購后的機構的管理控制機制。

(6)申請人最近2個會計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含審計報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徑的財務報表和報表附注、會計師事務所的營業執照、執業證書復印件和簽字的注冊會計師資格證書復印件)。審計報告如為非標準意見審計報告的,應提供有關情況的解釋說明。

(7)申請人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材料。

(8)擬參股(增資)或收購機構的基本信息。內容包括但不僅限于其公司章程、目前的股權結構、業務范圍、市場定位、同業和誠信狀況、業務拓展策略、風險控制能力。最近3個會計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含審計報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徑的財務報表和報表附注、會計師事務所的營業執照、執業證書復印件和簽字的注冊會計師資格證書復印件)。審計報告如為非標準意見審計報告的,應提供有關情況的解釋說明。

擬投資設立、參股(增資)或收購機構為境外金融機構的,還應提供注冊地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要求以及符合境外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管要求的專業人才隊伍配備情況。

(9)申請人在主體資格、法律程序、申請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規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見書。

(10)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確認所提交申請材料內容和相關數據真實、復印件均與原件一致的聲明。

(11)銀保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4.代表處設立

4.1貨幣經紀公司代表處設立審批

申請材料目錄:

(1)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經營情況,擬設代表處的名稱、所在地、服務對象及設立代表處的理由等。

(2)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有權決定機構同意設立代表處的決議復印件。

(3)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對代表處主要負責人的授權書。

(4)代表處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和最高學歷證明復印件、簡歷及由其簽字的無不良記錄的聲明。

(5)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確認所提交申請材料內容和相關數據真實、復印件均與原件一致的聲明。

(6)銀保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4.2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設立審批

申請材料目錄:

(1)申請書。由申請人董事長或總經理(首席執行官或總裁)簽署,內容包括申請設立代表處的目的,申請人的主要業務類型及經營情況介紹,擬設代表處的城市,擬設代表處中外文名稱(中文名稱中應標明母公司的注冊地所在國家,如母公司名稱中已體現注冊地所在國家,可不重復)。

(2)申請表(見附件1)。

(3)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注冊登記文件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復印件。

注冊登記文件和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復印件應經其所在國家或地區認可的機構公證或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4)由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出具的對其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處的意見書(函),或由所在行業協會出具的推薦信,內容包括申請人在注冊地最近2年的守法合規情況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國設立代表處。

(5)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章程。

(6)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董事會成員名單和最大十家股東名單。

(7)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內部組織架構圖。

(8)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所在集團的控股子公司分布圖。

(9)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最近3個會計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審計報告如為非標準意見審計報告的,應提供有關情況的解釋說明。

(10)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非涉黑涉惡組織的聲明;確認所提交申請材料內容和相關數據真實、復印件均與原件一致的聲明。

(11)銀保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含法人機構和分支機構)設立后續事項報告材料目錄:

完成有關設立程序的報告,包括領取金融許可證、工商變更登記等情況說明。

 

二、機構變更

(一)法人機構變更

1.變更名稱

1.1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變更名稱審批

申請材料目錄:

(1)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人基本情況、更名的原因或目的、擬變更的新名稱(中英文)等。

(2)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有權決定機構同意變更名稱的決議復印件。

(3)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確認所提交申請材料內容和相關數據真實、復印件均與原件一致的聲明。

    (4)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設立登記通知書等材料。

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變更名稱完成情況報告材料目錄:

完成名稱變更后續有關程序的報告。包括更換金融許可證,工商變更登記,與公司名稱有關的標志、標識、印章的更換等情況說明。

2.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

2.1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審批

申請材料目錄:

(1)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人基本情況、股權變更或調整股權結構的原因和金額,以及股權變更或調整股權結構前后各出資人的出資金額、出資比例的變化情況,須經核準的出資人符合股東資格條件的情況。股權變更或調整股權結構涉及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還應說明新取得實際控制人地位的出資人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影響。

(2)非銀行金融機構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有權決定機構關于同意股權變更或調整股權結構的決議復印件。

(3)須經核準的出資人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有權決定機構同意其投資入股的決議復印件。

(4)有關各方簽訂的股權轉讓或股權認購協議復印件。

(5)須經核準的非金融機構出資人作為控股股東的應提供最近3個會計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須經核準的其他出資人提供最近2個會計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含審計報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徑的財務報表和報表附注、會計師事務所的營業執照、執業證書復印件和簽字的注冊會計師資格證書復印件)。審計報告如為非標準意見審計報告的,應提供有關情況的解釋說明。

(6)須經核準的出資人股權結構情況,逐層說明至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及其從事的主要業務介紹。

(7)須經核準的出資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業投資入股金融機構、類金融機構的情況。

(8)須經核準的出資人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聲明或承諾,具體可參照機構設立章節相關要求。

(9)銀保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除以上材料外,股權變更或調整股權結構涉及引入新出資人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1)須經核準的新出資人或新取得實際控制人地位出資人的基本情況。內容包括:

①出資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核心主業及經營情況、行業地位及排名等情況。

②公司章程。

③稅務機關出具的納稅情況證明(如納稅信用等級證明或完稅證明),如不需繳稅的,應出具有關情況的說明。

(2)須經核準的新出資人或新取得實際控制人地位出資人的關聯方情況。內容包括:

①出資人及所在集團的組織結構圖。

②出資人股權結構情況,逐層說明至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及其從事的主要業務介紹。

③出資人及其實際控制人持股比例達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達到20%但處于最大股東地位的公司名冊及其從事的主要業務介紹。

④出資人之間的關聯狀況。

企業集團成員單位投資本集團財務公司的,不需提供本項要求的關聯方情況。

(3)須經核準的新出資人或新取得實際控制人地位出資人的資信情況或接受監管的情況。包括:

①出資人為境內非金融機構的,應提供近2年無不良信貸記錄的證明(如貸款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或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業信用報告)。

②出資人為境外非金融機構的,應提交最近2年的信用評級報告。

③出資人為境外金融機構并受注冊地金融監管當局監管的,應提供其注冊地金融監管當局出具的書面意見,內容包括該金融機構在注冊地守法合規情況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國投資非銀行金融機構;在注冊地不受金融監管當局監管的,應提交最近2年的信用評級報告。

④新取得實際控制人地位的出資人為國有控股企業的,還應提交國資部門同意其投資控股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批復或支持函。

(4)須經核準的出資人擬向非銀行金融機構派駐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背景情況及其擔任的職務和職責。

(5)申請人在主體資格、申請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規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見書。

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完成情況報告材料目錄:

完成股權變更后續有關程序的報告,包括工商變更登記等程序的完成情況。

非銀行金融機構股東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計持有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1%以上、5%以下(“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下同)的,應當在取得相應股權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非銀行金融機構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報告材料目錄:

(1)關于股東基本信息和說明材料。基本登記信息、行業信息、經營狀況、財務信息、企業狀態等,是否被采取停業整頓、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銷等措施或者進入解散、破產、清算程序。

(2)關于股東穿透信息和說明材料。股權結構,逐層說明直至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披露股東真實背景,說明持股真實目的。

(3)關于股東入股信息和說明材料。內容包括:入股時間、入股價格、入股比例、入股資金來源,股東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入股其他金融機構的情況(包括所持股份與股份比例)。

(4)關聯交易信息。股東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以及股東集團與非銀行金融機構關聯交易信息。

(5)股權狀態信息。股東單獨或合并持有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或股份是否被質押或凍結,是否被采取訴訟保全措施或被強制執行。

(6)股東負面信息。可能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管理產生不利影響的各類情形。

(7)股東履約情況。股東履行承諾事項,落實非銀行金融機構公司章程或協議條款以及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的情況。

(8)股東主動承諾。承諾股東聲明所提供的材料真實、有效、完整、準確,保證不存在虛假記錄或重大遺漏。

3.變更注冊資本

3.1非銀行金融機構首次公開發行和上市交易股份的方案審批、已上市非銀行金融機構配股或募集新股份的方案審批

申請材料目錄:

(1)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公開發行及上市或募集新股份的原因、金額等。

(2)首次公開發行和上市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公司概況,公司經營情況,上市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上市后股權結構測算情況,募集資金的用途,面臨的風險及應對措施等。

(3)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有權決定機構的決議復印件。

(4)發行方案或配股、募集新股份的方案。內容至少包括:擬上市或增發的時間、地點、發行方式、發行比例、發行對象(是否引入基石投資者或合格的機構投資者),募集資金的用途,發起人和已引進的戰略投資者的持股情況和股權鎖定期要求等。

(5)最近3個會計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含審計報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徑的財務報表和報表附注、會計師事務所的營業執照、執業證書復印件和簽字的注冊會計師資格證書復印件)。審計報告如為非標準意見審計報告的,應提供有關情況的解釋說明。

(6)申請人在申請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規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見書。

(7)確認所提供申請材料內容和相關數據真實、復印件均與原件一致,對出具的所有聲明或承諾均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8)銀保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3.2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變更注冊資本審批

申請材料目錄:

(1)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人基本情況、變更注冊資本的原因、金額,增資前后各出資人的出資金額、出資比例的變化情況。增資方為新出資人或增資后新取得實際控制人地位的出資人,還應說明其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影響以及符合股東資格條件的情況。

(2)申請人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有權決定機構關于同意變更注冊資本的決議復印件。

(3)出資人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有權決定機構同意其出資的決議復印件。

(4)非金融機構作為控股股東出資的應提供最近3個會計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其他出資人提供最近2個會計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含審計報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徑的財務報表和報表附注、會計師事務所的營業執照、執業證書復印件和簽字的注冊會計師資格證書復印件)。審計報告如為非標準意見審計報告的,應提供有關情況的解釋說明。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注冊資本的無需提供審計報告。

(5)出資人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聲明或承諾,包括:

①用于出資的資金為自有資金、來源合法、非他人委托資金或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的聲明(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注冊資本的不需出具本項聲明)。

②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聲明。

③作為主要股東的應出具自取得股權之日起5年內不轉讓所持非銀行金融機構股權(經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準采取風險處置措施、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轉讓、涉及司法強制執行或者在同一出資人控制的不同主體間轉讓股權等特殊情形除外)的承諾(企業集團成員單位投資入股本集團財務公司不需出具本項承諾);作為金融租賃公司主要股東的還應出具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質押或設立信托的承諾。

④確認所提供申請材料內容和相關數據真實、復印件均與原件一致,對出具的所有聲明或承諾均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6)銀保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除以上材料外,變更注冊資本涉及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的,還應參照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審批的材料目錄。

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變更注冊資本完成情況報告材料目錄:

(1)完成注冊資本變更后續有關程序的報告,包括驗資完成情況、工商變更登記等。

(2)驗資報告復印件(應附會計師事務所的營業執照、執業證書復印件和簽字的注冊會計師資格證書復印件)。

4.變更住所(包括同城遷址和異地遷址)

4.1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同城遷址審批

申請材料目錄:

(1)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人基本情況、變更住所的原因及新住所的地址、郵政編碼。

(2)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有權決定機構同意變更住所的決議復印件。

(3)新住所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

(4)新住所安全、消防設施合格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5)確認所提供申請材料內容和相關數據真實、復印件均與原件一致的聲明。

(6)銀保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4.2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異地遷址籌建審批

申請材料目錄:

(1)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人基本情況、異地遷址的原因、向擬遷入地和擬遷出地政府報告的情況以及兩地政府同意遷址的函。

(2)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有權決定機構同意異地遷址的決議復印件。

(3)原經營所在地遺留人員、業務及風險的處置方案。

(4)確認所提供申請材料內容和相關數據真實、復印件均與原件一致的聲明。

(5)銀保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4.3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異地遷址開業審批

申請材料目錄:

(1)申請書。內容包括異地遷址工作完成情況,遷入住所的地址、郵政編碼。

(2)擬遷入的新住所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

(3)擬遷入的新住所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的證明文件。

(4)確認所提供申請材料內容和相關數據真實、復印件均與原件一致的聲明。

(5)銀保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變更住所完成情況報告材料目錄:

完成遷址有關程序的報告,包括更換金融許可證、工商變更登記完成情況等。

5.修改公司章程

5.1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修改公司章程審批

申請材料目錄:

(1)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人基本情況、修改章程的理由和修改的具體內容(逐條說明)。

(2)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有權決定機構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復印件。

(3)修改后的章程文本。

(4)現行公司章程依據的批復文件或備案報告復印件,并附現行章程文本。

(5)申請人在申請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規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見書。

(6)確認所提供申請材料內容和相關數據真實、復印件均與原件一致的聲明。

(7)銀保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6.機構分立

6.1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分立審批

申請材料目錄:

(1)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人基本情況、分立原因及有關情況簡要說明。

(2)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有權決定機構的決議復印件。

(3)分立實施方案。內容至少包括分立方式,資產、負債、權益、業務分割方案,人員分配方案以及風險控制預案。

(4)進行資產評估的,應提交資產評估報告。未進行資產評估的,應提交分立前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5)申請人在申請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規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見書。

(6)確認所提供申請材料內容和相關數據真實、復印件均與原件一致的聲明。

(7)銀保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分立完成情況報告材料目錄:

完成公司分立有關情況的報告,包括變更金融許可證、工商變更登記、對外公告或信息披露等情況的說明。

7.機構合并

7.1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吸收合并審批

申請材料目錄:

(1)申請書。內容包括合并各方的基本情況、合并原因及有關情況簡要說明。

(2)合并各方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有權決定機構的決議復印件。

(3)合并實施方案。內容至少包括:合并方式,合并各方的資產、負債、權益、業務,人員繼承方案及風險控制預案。

(4)合并協議復印件。

(5)進行資產評估的,應提交資產評估報告。未進行資產評估的,應提交合并前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6)申請人在申請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規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見書。

(7)確認所提供申請材料內容和相關數據真實、復印件均與原件一致的聲明。

(8)銀保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7.2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新設合并審批

申請材料目錄:

參照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籌建、開業及吸收合并的申請材料目錄。

非銀行金融機構吸收合并(新設合并)完成情況報告材料目錄:

公司完成吸收合并(新設合并)及對外公告有關情況的報告,包括變更金融許可證、工商變更登記、對外公告或信息披露等情況的說明。

8.變更組織形式

8.1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組織形式變更審批

申請材料目錄:

(1)申請書。包括申請人基本情況、變更組織形式的理由及具體的變更內容。

(2)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有權決定機構的決議復印件。

(3)資產評估報告(適用時)。

(4)涉及需要許可的其他變更事項的,應同時提交其他變更事項應提交的材料。

(5)申請人在申請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規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見書。

(6)確認所提供申請材料內容和相關數據真實、復印件均與原件一致的聲明。

(7)銀保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變更組織形式完成情況報告的材料目錄:

完成變更組織形式有關程序的說明,包括更換金融許可證、工商變更登記等情況。

(二)分支機構(含子公司、分公司、代表處)變更

1.變更名稱

1.1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境外全資附屬或控股金融機構、財務公司境外子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境內外專業子公司變更名稱審批

申請材料目錄:

(1)申請書。內容包括子公司的基本情況、更名的原因或目的、擬變更的新名稱(中英文)等。

(2)子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有權決定機構同意變更名稱的決議復印件。

(3)金融租賃公司境內專業子公司變更名稱的,還應提交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設立登記通知書等材料。

(4)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確認所提交申請材料內容真實、復印件均與原件一致的聲明。

(5)銀保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1.2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分公司變更名稱審批

申請材料目錄:

(1)申請書。內容包括分公司基本情況、更名的原因、擬變更的新名稱等。

(2)銀保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1.3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因母公司合并(分立)原因變更名稱審批

申請材料目錄:

(1)申請書。由新母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首席執行官或總裁)簽署,其中應說明申請代表處更名的理由,擬變更的新名稱(中外文),并對本公司合并或分立的有關情況進行簡要介紹。代表處的中文名稱中應標明母公司的注冊地所在國家,如母公司名稱中已體現注冊地所在國家,可不重復。

(2)新母公司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同意其合并或分立的批準書。

(3)新母公司的合并后經審計的會計報表。

(4)新母公司的章程。

(5)新母公司的最大十家股東或主要合伙人名單。

(6)新母公司的組織結構圖及其所在集團的控股子公司分布圖。

(7)新母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首席執行官、總裁)或其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對中國境內代表處首席代表的授權書。

(8)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確認所提交申請材料內容和相關數據真實、復印件均與原件一致的聲明。

(9)銀保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1.4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因母公司合并(分立)以外的原因變更名稱審批

申請材料目錄:

(1)申請書。由母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首席執行官或總裁)簽署,其中應說明申請代表處更名的理由及擬變更的新名稱(中外文)。代表處的中文名稱中應標明母公司的注冊地所在國家,如母公司名稱中已體現注冊地所在國家,可不重復。

(2)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確認所提交申請材料內容和相關數據真實、復印件均與原件一致的聲明。

(3)銀保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2.變更注冊資本

2.1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境外全資附屬或控股金融機構、財務公司境外子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境內外專業子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審批

申請材料目錄:

參照非銀行金融機構法人機構變更注冊資本的申請材料。(詳見“二、機構變更(一)法人機構變更3.2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變更注冊資本審批”)

3.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

3.1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境外全資附屬或控股金融機構、金融租賃公司境內專業子公司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審批

申請材料目錄:

參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法人機構變更股權的申請材料。(詳見“二、機構變更(一)法人機構變更2.1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審批”)

4.修改公司章程

4.1金融租賃公司境內專業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審批

申請材料目錄:

參照金融租賃公司法人機構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請材料。(詳見“二、機構變更(一)法人機構變更5.1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修改公司章程審批”)

5.分立或合并

5.1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境外全資附屬或控股金融機構分立或合并審批

申請材料目錄:

參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立或合并的申請材料。(詳見“二、機構變更(一)法人機構變更6.1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分立審批、7.1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吸收合并審批和7.2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新設合并審批”)

6.對外重大投資

6.1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境外全資附屬或控股金融機構對外重大投資審批

申請材料目錄:

參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投資設立、參股(增資)、收購法人金融機構的申請材料。(詳見“一、機構設立(二)分、子公司及代表處設立3.1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投資設立、參股(增資)、收購法人金融機構審批”)

 

三、機構終止

(一)法人機構終止

1.解散

1.1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解散審批

申請材料目錄:

(1)申請書。內容包括機構基本情況及申請解散的理由。

(2)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有權決定機構決定解散公司的決議復印件。

(3)清算方案(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可不提供)或解散處置方案。內容應包括債務清單及清償計劃、資產清單及處置計劃、員工安排計劃等。

(4)擬成立清算組成員名單及簡歷(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可不提供)。

(5)申請解散前最近1個月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6)申請人在申請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規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見書。

(7)確認所提供申請材料內容和相關數據真實、復印件均與原件一致的聲明。

(8)銀保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解散后續事項報告材料目錄:

(1)完成情況報告。內容應包括解散工作的完成情況,對公司的清產核資、資產評估情況,對公司資產清收、處置情況,債務處理情況等。

(2)對外公告情況。

2.破產前審批

2.1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破產前審批

申請材料目錄:

(1)申請書。應說明申請破產的理由。

(2)申請人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有權決定機構的決議復印件。

(3)機構基本情況。包括機構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并附申請破產前最近1個月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提供債權人明細表,列明債權人及類別(個人、企業或金融機構)、債權金額、債權性質等情況。

(4)機構破產預案。應說明資產處置、負債清償(需測算債務清償比例)和員工安置計劃,并說明破產對有關方面的影響。

(5)申請人在申請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規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見書。

(6)確認所提供申請材料內容和相關數據真實、復印件均與原件一致,對出具的所有聲明或承諾均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7)銀保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破產前審批后續事項報告材料目錄:

(1)法院宣告公司破產的裁定書復印件。

(2)對外公告情況。

(二)分支機構(含子公司、分公司和代表處)終止

1.子公司解散或破產

1.1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境內外子公司解散審批

申請材料目錄:

    參照非銀行金融機構法人機構解散的申請材料。(詳見“三、機構終止(一)法人機構終止1.1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解散審批”)

1.2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境內外子公司破產前審批

申請材料目錄:

參照非銀行金融機構法人機構破產前審批的申請材料。(詳見“三、機構終止(一)法人機構終止2.1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破產前審批”)

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境內外子公司解散或破產前審批后續報告材料目錄:

    參照非銀行金融機構法人機構解散和破產前審批后續報告的材料目錄。

2.分公司和代表處終止營業或關閉

2.1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分公司、代表處終止營業或關閉審批

申請材料目錄:

(1)申請書。應說明該分支機構的基本情況、申請終止營業或關閉的理由。

(2)法人機構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有權決定機構同意該分支機構終止營業或關閉的決議復印件。

(3)該分支機構終止營業或關閉的具體方案。包括現有資產、負債以及業務移交或處置方案,人員安置方案,具體工作的進度安排,負責市場退出工作的人員名單、簡歷等。

(4)上級內部審計部門或外部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

(5)確認所提供申請材料內容和相關數據真實、復印件均與原件一致的聲明。

(6)銀保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分公司、代表處關閉后續事項報告材料目錄:

(1)機構關閉完成情況報告。

(2)對外公告情況。

2.2 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申請關閉審批

提交材料目錄:

(1)申請書。由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董事長或總經理(首席執行官或總裁)簽署,其中應說明申請關閉代表處的理由。

(2)銀保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關閉后續事項報告材料目錄:

(1)機構關閉完成情況報告。

(2)對外公告情況。

 

四、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

(一)財務公司經批準發行債券等五項業務

1.1財務公司開辦經批準發行債券、承銷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有價證券投資、對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以及成員單位產品的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和融資租賃等五項業務資格審批

申請材料目錄:

(1)申請書。說明申請人經營情況、風險監管指標情況及申請的理由。

(2)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擬開展業務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業務發展規劃,風險控制措施,具體人員配備及分工情況。

(3)新業務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報告。

(4)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有權決定機構同意開辦有關業務的決議復印件。

(5)申請人最近2個會計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含審計報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徑的財務報表和報表附注、會計師事務所的營業執照、執業證書復印件和簽字的注冊會計師資格證書復印件)。審計報告如為非標準意見審計報告的,應提供有關情況的解釋說明。

(6)擬開辦業務的管理辦法、操作規程和風險控制制度。

(7)擬開辦業務的信息系統建設或升級情況說明。

(8)擬從事相關業務的人員名單、簡歷以及取得的相關專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9)確認所提供申請材料內容和相關數據真實、復印件均與原件一致的聲明。

(10)銀保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二)財務公司外匯業務

2.1財務公司開辦外匯業務審批

申請材料目錄:

(1)申請書。說明申請人經營情況、風險監管指標情況以及申請的理由。

(2)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擬開展業務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業務發展規劃,風險控制措施,具體人員配備及分工情況。

(3)新業務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報告。

(4)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有權決定機構同意開辦外匯業務的決議復印件。

(5)外匯業務的管理辦法、操作規程和風險控制制度。

(6)擬開辦業務的信息系統建設或升級情況說明。

(7)擬從事外匯業務的人員名單、簡歷及取得的相關業務資格證書復印件。

(8)確認所提供申請材料內容和相關數據真實、復印件均與原件一致的聲明。

(9)銀保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三)金融租賃公司在境內保稅地區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3.1金融租賃公司在境內保稅地區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審批

申請材料目錄:

(1)申請書。說明申請人經營情況、風險監管指標情況以及申請的理由。

(2)可行性分析報告。內容至少包括擬開展業務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業務發展規劃,可能面臨的風險及控制措施。

(3)新業務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報告。

(4)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有權決定機構同意在境內保稅地區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決議復印件。

(5)申請人最近2個會計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含審計報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徑的財務報表和報表附注、會計師事務所的營業執照、執業證書復印件和簽字的注冊會計師資格證書復印件)。審計報告如為非標準意見審計報告的,應提供有關情況的解釋說明。

(6)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管理制度,包括業務操作規程、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會計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7)擬從事相關業務的人員名單、擬承擔工作職責及簡歷。

(8)確認所提供申請材料內容和相關數據真實、復印件均與原件一致的聲明。

(9)銀保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四)非銀行金融機構募集發行債務、資本補充工具

4.1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募集發行債務、資本補充工具審批

申請材料目錄:

(1)申請書。說明申請人經營情況、風險監管指標情況、申請募集發行債務、資本補充工具的理由及發行額度。

(2)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申請人近3年的經營情況和財務、資金狀況分析,已發行債務的兌付情況,本次募集發行債務、資本補充工具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發行方案、資金用途、成本效益分析、發行中面臨的風險及對策等。

(3)新業務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報告。

(4)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有權決定機構同意發行債務、資本補充工具的決議復印件。

(5)申請人最近3個會計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含審計報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徑的財務報表和報表附注、會計師事務所的營業執照、執業證書復印件和簽字的注冊會計師資格證書復印件)。審計報告如為非標準意見審計報告的,應提供有關情況的解釋說明。

(6)募集說明書。

(7)發行公告或發行章程。

(8)承銷協議或意向書復印件。

(9)發行資本補充工具的應提供申請人最近3年資本補充情況、資本補充和使用規劃。

(10)發行債務工具的應提供信用評級機構出具的信用評級報告及跟蹤評級安排說明,還應提供本期償債計劃及保障措施的專項報告。

(11)采用擔保方式發行的,還應提供擔保協議及擔保人資信情況說明。

(12)申請人在主體資格、發行程序、申請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規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見書。

(13)確認所提供申請材料內容和相關數據真實、復印件均與原件一致的聲明。

(14)銀保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五)非銀行金融機構資產證券化業務

5.1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資產證券化業務資格審批

申請材料目錄:

(1)申請書。說明申請人經營情況、風險監管指標情況、申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理由、目標定位和戰略規劃。

(2)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宏觀環境分析,申請人近3年的經營情況和信貸業務情況分析,申請人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資產證券化業務面臨的風險及控制措施等。

(3)新業務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報告。

(4)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有權決定機構同意開辦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決議復印件。

(5)申請人最近2個會計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含審計報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徑的財務報表和報表附注、會計師事務所的營業執照、執業證書復印件和簽字的注冊會計師資格證書復印件)。審計報告如為非標準意見審計報告的,應提供有關情況的解釋說明。

(6)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聲明。

(7)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業務操作規程、會計核算制度、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以及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機構選任制度。

(8)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信息系統建設或升級情況說明。

(9)資產證券化業務主管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的名單和履歷。

(10)確認所提供申請材料內容和相關數據真實、復印件均與原件一致,對出具的所有聲明或承諾均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11)銀保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六)非銀行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

6.1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審批

申請材料目錄:

(1)申請書。包括申請人經營情況、風險監管指標情況、申請的理由以及申請的業務資格種類和具體的業務品種。

(2)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申請人近3年的經營情況,開展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必要性(應結合具體品種)和可行性分析,面臨的風險及控制措施,業務計劃書或交易展業計劃。

(3)新業務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報告。

(4)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有權決定機構同意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決議復印件。

(5)申請人最近2個會計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含審計報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徑的財務報表和報表附注、會計師事務所的營業執照、執業證書復印件和簽字的注冊會計師資格證書復印件)。審計報告如為非標準意見審計報告的,應提供有關情況的解釋說明。

(6)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內容至少包括:

①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指導原則、業務操作規程(業務操作規程應體現交易前、中、后臺分離的原則)和針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計劃。

②衍生產品交易的風險模型指標及量化管理指標。

③交易品種及其風險控制制度。

④風險報告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⑤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研究與開發的管理制度及后評價制度。

⑥交易員守則。

⑦交易主管人員崗位責任制度,對各級主管人員與交易員的問責制和激勵約束機制。

⑧對前、中、后臺主管人員及工作人員的培訓計劃。

(7)衍生產品交易的會計制度。

(8)主管人員和主要交易人員名單、履歷。

(9)風險敞口量化或限額的授權管理制度。

(10)交易場所、設備和系統的安全性測試報告。

(11)確認所提供申請材料內容和相關數據真實、復印件均與原件一致的聲明。

(12)銀保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七)其他新業務

7.1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開辦其他新業務審批

申請材料目錄:

(1)申請書。說明申請人的經營情況、風險監管指標情況及申請的理由。

(2)可行性研究報告。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申請人近3年的經營情況、開辦新業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新業務的發展規劃,面臨的風險和控制措施,管理信息系統準備情況,具體人員配備及分工情況。

(3)新業務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報告。

(4)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有權決定機構同意開辦新業務的決議復印件。

(5)新業務的操作規程,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

(6)新業務管理人員、業務人員配備情況和簡歷。

(7)申請人最近2個會計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含審計報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徑的財務報表和報表附注、會計師事務所的營業執照、執業證書復印件和簽字的注冊會計師資格證書復印件)。審計報告如為非標準意見審計報告的,應提供有關情況的解釋說明。

(8)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聲明。

(9)確認所提供申請材料內容和相關數據真實、復印件均與原件一致,對出具的所有聲明或承諾均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10)銀保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五、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一)任職資格核準

1.1非銀行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申請材料目錄:

(1)申請書。應簡要介紹擬任人的基本情況及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情況。

(2)任職資格申請表(見附件2)。

(3)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有權決定機構同意或推薦擬任人任職的決議復印件(擬任人在取得任職資格之前不得進行正式任命)。

(4)擬任人原任職單位對擬任人的綜合鑒定,或申請人對擬任人符合相應任職資格條件的考察報告(其中應說明所采用的考察方式、獲得的證據和結論);綜合鑒定或考察報告的內容包括擬任人品行、業務能力、管理能力、工作業績、廉潔自律以及是否存在涉黑涉惡情況等方面。

綜合鑒定或考察報告應蓋出具鑒定或報告的單位公章或人事部門章。

(5)擬任人身份證件(外籍人士為護照)復印件和所獲得的最高學歷學位證書復印件、專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如涉及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學位(學歷)的,需提交經中國教育部相關部門學歷認證的證明材料。

(6)擬任人接受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培訓情況報告及本人簽字的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的承諾書。

(7)擬任人簽署的聲明書:

①不存在大額逾期債務未能償還的聲明。

②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犯罪記錄的聲明。

③非涉黑涉惡人員的聲明。

④確認所提供申請材料內容和相關數據真實、復印件均與原件一致,對出具的所有聲明或承諾均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8)擬任人最近3年曾擔任金融機構董事長或高級管理人員的,還應提交最近職務的離任審計報告或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復印件。

(9)銀保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所有復印件應加蓋申請人單位公章或人事部門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

1.2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首席代表任職資格核準

申請材料目錄:

(1)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致所在地銀保監局的申請書(函)。

(2)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對擬任首席代表的授權書,該授權書應經其所在國家或地區認可的機構公證或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3)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簡歷、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學歷證明復印件。復印件應加蓋非銀行金融機構單位公章或人事部門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

(4)擬任人接受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培訓情況報告及本人簽字的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的承諾書。

(5)擬任人簽署的聲明書:

①不存在大額逾期債務未能償還的聲明。

②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犯罪記錄的聲明。

③非涉黑涉惡人員的聲明。

④確認所提供申請材料內容和相關數據真實、復印件均與原件一致,對出具的所有聲明或承諾均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6)銀保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二)代為履職

2.1非銀行金融機構董事長、總經理代為履職

報告材料目錄:

    (1)代為履職的報告。應簡要介紹代為履職人員的基本情況及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情況,代為履職的時間。

(2)代為履職人員情況表(格式與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相同)。

(3)對代為履職人員的品行、業務能力、管理能力、工作業績以及是否存在涉黑涉惡情況等方面的綜合鑒定(應蓋出具鑒定的單位公章或人事部門章)。

(4)代為履職人員身份證件(外籍人士為護照)復印件和所獲得的最高學歷、學位、專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如涉及國外(包括港澳臺)學位(學歷)的,需提交經中國教育部相關部門學歷認證的證明材料。

(5)股東會、董事會或其它有權決定機構同意或推薦擬任人任職的決議復印件。

(6)擬任人最近3年曾擔任金融機構董事長或高級管理人員的,還應提交最近職務的離任審計報告或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復印件。暫時無法提供的,應在作出代為履職人員指定決定之日起30日內補充提交。

(7)擬任人接受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培訓情況報告及本人簽字的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的承諾書。

(8)代為履職人員簽署的聲明書:

①不存在大額逾期債務未能償還的聲明。

②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犯罪記錄的聲明。

③非涉黑涉惡人員的聲明。

④確認所提供申請材料內容和相關數據真實、復印件均與原件一致,對出具的所有聲明或承諾均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9)銀保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所有復印件應加蓋申請人單位公章或人事部門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

具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且未連續中斷任職1年以上的擬任人在同一法人機構內以及在同質同類機構間,同類性質平級調動職務(平級兼任)或改任(兼任)較低職務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境外全資附屬或控股金融機構從境外聘任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金融租賃公司境外專業子公司及財務公司境外子公司從境外聘任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采用報告制,材料要求參考代為履職報告。

 

               六、申請材料格式要求

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應同時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送電子文檔和紙質材料。

(一)電子文檔報送內容及格式要求

登錄銀保監會“互聯網+政務服務”大廳填寫許可申請并上傳電子材料。(系統上線前通過電子政務傳輸系統接收)。

(二)紙質材料應符合的格式要求

(1)申請材料正本一份。

(2)申請材料的紙張應為標準A4紙張規格(需提供原件的歷史文件除外)。

(3)申請材料均須用中文書寫,且字體不小于五號。如需提供原件的歷史文件是以外文書寫的,應附中文譯本,且以中文譯本為準。

(4)申請材料應采用活頁裝訂,且各部分之間應有明顯的分隔標識,并與目錄相符。  

(5)申請材料均應加蓋公章,超過1頁的應加蓋騎縫章,復印件應蓋“與原件相符”章。

(6)申請書抬頭應根據行政許可決定權限書寫“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或“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XXX監管局”或“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XXX監管分局”。

(7)申請材料應注明申請人的聯系人姓名、辦公電話、傳真電話、手機號碼、機構通訊地址和郵編、電子郵箱等。

    責任編輯:鄭景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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