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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流動性趨向緊張,鄭州發布公積金新政提高貸款門檻
7月19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獲悉,河南省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近日發布《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簡稱《通知》)。
據悉,此次新政主要涉及四大方面的調整,包括調整了部分貸款申請條件,調整了還貸能力認定標準,開展個人征信查詢以及調整了部分提取政策。
對于此次政策調整的背景和目的,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指出,2020年以來,住房公積金使用需求大幅增長,致使住房公積金貸款使用率快速上升,資金流動性趨向緊張。為了調節資金供需矛盾,確保住房公積金各項業務持續健康發展,需要調整部分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本次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的調整繼續堅持了房住不炒的理念,適度提高了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門檻,進一步細化了提取和貸款業務的部分審批標準,旨在調節住房公積金使用需求的集中度,更好地保障剛需購房家庭和長期繳存職工對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需求。
繳存未滿1年員工將無法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調整部分貸款申請條件方面,原政策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滿足申請人已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賬戶狀態正常,且近期應繳未繳不超過4個月的條件。
按照新政策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滿足申請人已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賬戶狀態正常,且近期應繳未繳不超過4個月的條件。
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指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調整后,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門檻有所提高,可有效調節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的集中度,緩解資金供需矛盾。繳存時間未滿1年的職工,將暫不能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或組合貸款。
還款能力偏低家庭的最高貸款金額將減小
《通知》還調整了還貸能力認定標準。原政策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按最長還款期限和所選還款方式計算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應不超過家庭月收入的60%。
按照新政策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按最長還款期限和所選還款方式計算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應不超過家庭月收入的50%。
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指出,還貸能力認定標準調整后,住房公積金貸款與銀行商業住房貸款實行了相同的還貸能力認定標準,有助于防范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風險。該項規定對住房公積金貸款辦理不會帶來大的影響,但還款能力偏低家庭的最高貸款金額會稍有減小。
個人征信有嚴重不良記錄的,將不能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開展個人征信查詢方面,此次《通知》中新增該項規定: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向近2年內有連續3次或累計6次不良個人征信記錄的申請人(含共同申請貸款的配偶,下同),或正在接受鄭州住房公積金 “黑名單”管理的申請人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指出,該政策為新增加內容,以往在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時,只對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黑名單”中的繳存人進行限制,本次增加了查詢個人征信的要求,旨在引導人們樹立信用意識,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實行個人征信查詢后,個人征信有嚴重不良記錄的,將不能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適度抑制提取,保障貸款發放對資金的需求
鄭州在提取政策方面也做了部分調整,原政策規定,因購買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于購房后5年內,憑房地產交易或不動產登記部門備案的購房手續或憑證以及稅務部門出具的發票、契稅完稅憑證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提取總額應不超過購房所支付的金額。
按照新政策規定,因購買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于購房后2年內,憑房地產交易或不動產登記部門備案的購房手續或憑證以及稅務部門出具的發票、契稅完稅憑證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提取總額應不超過購房所支付的金額。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前,借款人(含已經出具異地貸款證明、在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貸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繳存賬戶余額僅可用于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不得再以其他原因提取。
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表示,原購房提取政策是依據《河南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試行)》(豫建金管〔2015〕30號)實行的臨時性政策,鑒于該文件已被宣布失效,本次根據當前資金現狀,重新調整了購房提取的購房時間規定,同時對住房公積金貸款未結清的家庭進行了提取限制。調整部分提取政策的目的在于適度抑制提取,開源節流,更好地保障貸款發放對資金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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