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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巡視工作條例公布,央地巡視關系由“指導”改為“領導”

2009年7月,中央頒布實施《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十八大以來,巡視工作面臨新任務,內容和方式都作了重要調整和改變。
近日,中央紀委副書記張軍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指出,條例修訂工作自2013年10月啟動,原試行條例共有6章49條,修訂后共7章42條。這次修訂將原條例第二章“機構設置”和第四章“人員管理”合并為“機構和人員”一章,增設第三章“巡視范圍和內容”、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權限”;刪除10條,增加3條。
張軍介紹了條例修改過程。
條例初稿形成后,王岐山多次主持會議討論研究,并與5省區黨委書記座談,聽取修改意見。趙樂際、趙洪祝分別組織召開座談會,聽取有關地區和單位組織部長、紀委書記意見建議。條例修訂組先后20多次對相關內容進行深入討論。
條例征求意見稿普發各地區、各部門黨委(黨組)和各中央巡視組征求意見,并委托各地區各部門黨委(黨組)征求下級黨組意見建議。條例修訂組還聽取了10多個地區、單位以及軍委巡視辦的意見建議。
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聽取中央巡視組每輪巡視情況綜合匯報已成慣例,省區市黨委普遍建立“五人小組”聽取巡視情況匯報制度,“五人小組”會議材料向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巡視工作條例有幾個比較明顯的修改。
首先,條例要求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巡視工作的領導,將此前的“指導”關系改為“領導”關系。
第二,針對省區市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設置不統一、工作不規范,條例規定“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同級紀委書記擔任,副組長一般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部長擔任”。
第三,為解決省區市巡視辦的級別不統一、設置比較混亂、職能發揮不到位等問題,條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黨委工作部門,設在同級紀委”,同時賦予巡視辦“統籌、協調、指導巡視組開展工作”的職責;落實組長不固定、一次一授權要求,強調巡視組組長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并授權。
第四,巡視對象和范圍作了重新界定。
中央巡視組巡視對象原為省區市四套班子,此次條例在此基礎上擴大了范圍。這些增加的被巡視對象為: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副省級城市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委員會黨組主要負責人,中央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央國家機關、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央管理的國有重要骨干企業、金融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最后,巡視發現問題的途徑拓寬。
條例增加了抽查核實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等方式,修改了原有信訪、到有關地方(單位)或者部門了解情況、提請有關單位協助等三種方式,增加“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批準的其他方式”這一授權性條款。這意味著,巡視組組長摘下“鐵帽子”,一次一授權。
條例還規定,巡視組不得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并將“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后果的”列為對巡視工作人員責任追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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