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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民間借貸案猛增眾多老板“跑路”,法院發布8條風險提示
8月12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近年來江蘇法院對民間借貸案件審理的基本情況。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會上獲悉,民間借貸案件已經超過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成為民商事第一大案件類型。
數據顯示,2010年以來,江蘇全省民間借貸案件收、結案數量均大幅攀升。五年來,江蘇全省法院共新收民間借貸案件50余萬,年平均增長率達19.78%。其中,2014年新收126786件,比2010年上升79.10%。


江蘇高院法官說,民間借貸已不同于傳統的小額資金周轉,呈現出鮮明的經營性特征。民間借貸中當事人約定利率超過法定利率最高限額的“高利貸”現象成為常態,有的“過橋”貸款利率超過100%。
隨著民間借貸的規模日益擴大,因民間借貸引發的犯罪情形越來越嚴重。在高額利息回報的誘惑下,容易產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合同詐騙等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
民間借貸案件中,借款人和保證人等當事人在負債累累、無力償還的情況下,往往采取“跑路”的方式逃避債務,導致很多案件因當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達,事實難以查清,延長了案件的審理周期,也增加了糾紛化解的難度。
2014年,全省法院民間借貸案件調解撤訴率僅為44.30%,遠低于其他民事案件的調解撤訴率。許多案件即使作出判決,也因當事人“跑路”難以執行。
另據江蘇高院新聞辦副主任張志平介紹,民間借貸由于其交易的隱蔽性,往往成為虛假訴訟的高發地帶。
例如,假借離婚逃避債務,即通過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由一方償還債務,而主要財產卻歸另一方所有以逃避債務。或通過以物抵債逃避債務,即債務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以資抵債,使自己陷入資不抵債的狀態。
這些新情況使得民間借貸案件日趨復雜,審理難度日益增大。
附:江蘇省高院風險提示
1、出借資金應當保存好證據。對于民間借貸的證明,包括借貸合意和款項交付兩個要件。出借資金,最好出具書面借條,同時通過銀行轉賬等方式固定款項交付的證據,以免事后就是否出借資金發生扯皮。
2、慎重擔當保證人。在借條上以保證人名字出現的,就應當承擔保證責任,而非僅僅是見證人,在債務人違約不歸還借款時,應當承擔償還責任。
3、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出借人在出借資金時,約定高額利息的,對于年利率超過24%的不予保護。
4、遠離非法集資。借款人如果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借款,數額較大的,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集資詐騙等犯罪。出借人在出借款項時應當調查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審查借款人是否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特別是參與P2P借款交易中,應當加強資信審查,防止P2P平臺公司卷款跑路。
5、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對于因不正當男女關系引發的分手費、“找關系、托人情”引發的請托費用、因賭博引發的賭債等屬于非法債務,即使簽訂借條,也不受法律保護。
6、千萬記住不要超過時效。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應當積極主張債權,如果出借人在借款期滿后兩年內從未主張過債權的,借款人可以主張時效已經超過而不歸還借款。
7、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借款要慎重。出借人應當采用抵押等法定的擔保方式,擔保債務的履行。出借人僅僅與借款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者扣留房產證等方式擔保借款的,一般應按民間借貸關系處理。當事人主張將買賣合同標的物拍賣,以償還借款的,可以支持。
8、虛假訴訟要追究法律責任。離婚訴訟中,配偶一方與第三人虛構債務,要求配偶他方承擔責任的,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假借離婚逃避債務的,仍應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責任。對于查明屬于虛假訴訟的,法院可以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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