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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原董事長王宗南一審獲刑18年:被控挪用公款1.95億

8月11日上午,記者從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對原上海友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友誼集團”)總經理、上海聯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華超市”)董事長王宗南挪用公款、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對王宗南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挪用公款違法所得120萬余元、受賄款269萬余元及受賄收益833萬余元予以追繳。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宗南在擔任友誼集團總經理、聯華超市董事長期間,于2001年至2006年間,伙同原聯華超市總經理良威、董事張增勇、財務總監徐苓苓、人事總監道書榮(均已被判刑),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先后十余次共同挪用聯華超市及其下屬單位公款共計1.95億余元用于上海立鼎有限公司、上海泉潤有限公司注冊、驗資、受讓股權、參與房地產投資等經營活動,并謀取個人利益。其中,王宗南獲取非法收益計120萬余元。此外,被告人王宗南還在友誼集團與上海復星高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復星集團”)合作成立上海友誼復星(控股)有限公司后,利用職務便利,為復星集團謀取利益。2003年,王宗南向復星集團董事長郭某提出其父母欲購買復星集團下屬房產公司開發的別墅,郭某同意。同年1月至9月間,王宗南父母以每平方米3000元,總價208萬余元的低價購得本市松江區淶亭南路兩套別墅。經估價,2003年上述兩套別墅的市場價與王宗南父母購房實際價格差額合計269萬余元。此后,上述兩套房產分別于2010年、2013年轉售他人,銷售得款共計148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宗南利用職務便利,伙同他人共同挪用公款1.95億余元,還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賄賂269萬余元,其行為分別構成挪用公款罪、受賄罪,挪用公款情節嚴重,依法應兩罪并罰,據此,依照刑法和相關立法解釋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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