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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狗被托運機構熱死,為何不能要求精神賠償?
文 | 徐媛
近日,網友陳女士發文稱,自己委托某寵物托運機構,托運自己快2歲的金毛Siri,下的是空運單,該機構卻私下改成陸運,導致金毛Siri在途中中暑致死。陳女士維權受阻,發文尋求網絡幫助,引起了網友的關注,并得到了多位明星的轉發支持,此事一度登上微博熱榜第一。目前,廣州市監管部門已介入調解。
據陳女士講述,她和金毛Siri相處將近兩年,感情深厚。從南京畢業后,她想帶Siri坐飛機回貴陽老家。因為狗體重80斤,不能和人一起搭坐客機,陳女士便委托廣州幫幫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幫忙托運。雙方本來約好是空運,但該公司卻采取陸運方式轉運小狗,并隱瞞了事實,導致了小狗的不幸離世。在一番周折之后,托運機構承認了他們將空運改為陸運的事實,隨后給出了兩種解決方案:一是賠償一條狗,二是賠償6000元。陳女士表示無法接受。

陳女士的遭遇得到了很多網友包括明星在內的同情。大家為金毛Siri的不幸死亡深感痛心,對托運機構不負責任的做法深感憤怒,明星陳喬恩在微博痛心地寫道:“你們卑鄙惡劣漠視生命的態度令人惡心,完全沒有同理心不配為人類,該拿這些沒有羞恥心敗類怎么辦呢?”
陳喬恩的措辭雖有些偏激,但也說出了部分事實。如果托運公司能誠實守信,按約定辦事,可能不會有后面的事發生。即便要走陸運,如果能夠本著愛護生命的原則,為金毛提供一個良好的通風環境,狗也可能不至于在大貨車內中暑死亡。更令人氣憤的是,他們從頭到尾都在欺騙狗主人,直到陳女士搜集到了足夠的證據,才改口承認。這樣的公司,用“無良”來形容一點都不過分。
托運公司之所以私自將說好的空運改成陸運,無非是想中間賺差價。據悉,陳女士花費的空運費用是2600元,走陸運要便宜得多。為了這點錢,就置狗的性命于不顧,實在是吃相難看。而托運公司之所以敢違約,是因為他們知道,即便寵物有個三長兩短,賠償金額也有限。畢竟,一條金毛而已,能貴到哪里去呢,橫豎不過幾千元的事,這一把賭得起。
在法律上,寵物狗一般被視為主人的“財產”,根據侵權責任有關法律規定,侵權方給狗主人造成的財產損失,包括初始購買價格及必要的飼養成本。市場上的寵物金毛犬價格一只在1300-5500元左右,價格高的有上萬甚至是10萬以上的,但賠償范圍不會超過其明碼標價的市場價值和飼養成本。
而這恰恰是陳女士和很多網友難以接受的地方。在托運機構那里,這只是普通的生意,但對陳女士而言,這是一項鄭重的交付,其重要性不亞于請他們照看自己的孩子。對于狗主人來說,寵物從來不僅僅是他們的物質財產,而且還是難以替代的情感寄托。很多飼養者早已視寵物為不可或缺的家人,如果說寵物的財產價值可以評估、量化和賠償,但在情感上,它是獨一無二的,它的離開,給主人造成的精神沖擊,是難以衡量也是難以彌補的。如果僅僅按照寵物的“顯價格”予以賠償,無法彌補他們在情感上的傷害,也不能讓侵權方意識到這件事的嚴重性。

去世的Siri
所以,有觀點主張,在商議民事賠償時,不應該僅看到寵物的物質屬性,也應該看到它們對人而言的情感價值。在以往類似的糾紛中,寵物因侵權死亡,狗主人除了索賠財產損失外,還會申請精神損害賠償。可現實是,法院很少會支持這樣的訴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對于寵物狗毀損,能否主張精神賠償的關鍵,在于它是否屬于“具有人格象征意義”。司法實踐一般認為,當人與人之間具有一種特定的關系,并將這種關系寄托于某一種具體的紀念物品之上時,該紀念物品就具有了人格利益因素。
所以,寵物狗能否被認定為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物,關鍵在于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而不是人與狗之間的關系。比如夫妻倆共同飼養一條寵物狗,當一方去世,這條狗對于另一方而言,有非同一般的紀念意義,這時就具備了人格利益因素,可以索賠精神損失。然而,如果只是狗主人單方面對狗有深厚的感情,不牽涉到與其他人之間的關系,無論她對狗有多么喜愛,無論狗的離開對她造成多大的打擊,也很難說狗具有“人格象征意義”,其精神損害賠償的訴求,很難得到現行法律的支持。
這與國外的情況有所不同。據不完全統計,約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禁止虐待動物法,對虐待動物最高可處以5年以下徒刑。在美國,如果寵物被損毀,法官會判決侵權方支付超過該動物市場價值的金額——因為寵物是富于感覺、情感和愛的生命,不僅僅是物。《德國民法典》規定,如果動物受損,治愈受害動物以回復動物原狀為必要,不以動物自身的經濟價額作為治愈費用的限額。在這些國家,法律出于保護動物的目的,規定“動物不僅僅是物”,會傾向于支持飼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訴求。
在我國,動物遠沒有這樣的法律地位,精神損害賠償只針對于“人身權利”,不針對“狗身權利”。所以,即便金毛Siri的遭遇讓人痛心,陳女士也很難討回想要的公道。我們當然希望所有人都能尊重生命,愛護生命,不要虐待動物,但只要寵物在法律上“僅僅屬于物”,只要它們對人的情感價值,不能完全得到法律意義上的承認,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此類的糾紛還會繼續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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