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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職務犯罪偵查“八項禁令”是檢方參與反腐的行為守則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八項禁令”,強調因管理不善或指揮不當導致違反禁令的,嚴肅追究領導責任。以下為最高檢規范辦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八項禁令》答記者問。
記者:請您談談“八項禁令”的起草背景。
規范辦負責人:去年年底,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最高檢決定在全國檢察機關部署開展為期一年的規范司法行為專項整治工作。最高檢對這項工作高度重視,曹建明檢察長親自作動員講話,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并深入基層指導檢查,要求扭住司法辦案這個關鍵環節,重點查擺群眾反映強烈的司法不規范突出問題。同時,最高檢專門成立了由邱學強副檢察長任組長、莫文秀組長和陳連福專職委員任副組長的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具體抓落實。專項整治工作開展半年多以來,全國檢察機關高度重視,周密組織,推動得力,取得了階段性成果。當前,專項整治工作正處于對照檢查這個關鍵階段,也進入了動真格、見實效的關鍵時期。對此,邱學強副檢察長多次召集規范辦、反貪、瀆檢、預防和紀檢監察部門的負責同志專題研究,要求把當前人民群眾反映最強烈的司法不規范突出問題找出來,同時要采取直接有效管用的硬性措施加以解決。經過多次討論、反復研究修改,提出了“八項禁令”(草稿)。經報曹建明檢察長、胡澤君常務副檢察長審閱后,于6月18日提交全國檢察機關規范司法行為專項整治工作座談會征求意見。討論中大家一致認為,“八項禁令”抓住了當前一些地方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中存在的司法不規范突出問題,禁令的每一項內容都有規范、有處罰,內容具體實在,富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都是“硬杠杠”、“硬措施”和“高壓線”,都是法律紀律嚴格要求的,也都是能夠糾正而且是必須糾正的。“八項禁令”行文言簡意賅,明確易記,有利于實踐中的遵行。與會人員并就體例、內容、篇幅等方面提出了具體的修改意見。之后,我們又根據會議討論的情況和會后各地反饋的意見,進行了進一步的修改完善,形成了現在的“八項禁令”。
記者:“八項禁令”的出臺有何重大意義?
規范辦負責人:規范司法行為專項整治工作開展以來,得到了中央領導同志的充分肯定,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并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予以高度評價。他指出,最高檢堅持以問題為導向,組織開展規范司法行為專項整治工作很有必要,這是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充分體現了最高檢堅持不懈改進司法作風、鍥而不舍建設過硬隊伍的堅定決心。希望全國檢察機關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開展專項整治的重要意義,下大力氣解決司法不規范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提高檢察機關的素質,加強司法管理監督,提高法律監督的能力和水平。曹建明檢察長在開展“三嚴三實”專題教育中強調,要始終堅持問題導向,把司法不規范突出問題作為檢察機關“不嚴不實”具體問題重點查擺糾正。“八項禁令”所涉內容,不僅是“四風”問題在檢察工作中的集中反映,也是檢察機關存在的“不嚴不實”問題的突出表現。最高檢出臺“八項禁令”,對于貫徹落實“四個全面”戰略部署,特別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堅持從嚴治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首先,“八項禁令”是持續推進解決“四風”問題、深入開展“三嚴三實”專題教育,集中解決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提高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能力和司法辦案水平的一項重大舉措。職務犯罪偵查是各級黨委最為重視、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直接關系群眾利益的一項重要工作,當前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比較多,社會反映大,是專項整治的重中之重。“八項禁令”就是抓住重點部位,針對重點問題,采取直接有效的硬性措施,嚴格規范查辦職務犯罪工作,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其次,“八項禁令”是檢察機關參與反腐敗斗爭的行為守則,有利于建立保障公正透明規范的反腐敗運行機制,提升依法反腐的成效和公信力。把反腐敗納入法治化軌道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新形勢下,我們既要多辦案、辦大案、辦好案,更要守法律、講程序、重證據,堅持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并重、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并重。再次,“八項禁令”積極順應了“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有利于破除陳舊的偵查路徑依賴,尋找柳暗花明的新出路。“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要求證據在庭審的聚光燈下充分“曝光”。“八項禁令”要求查辦職務犯罪必須嚴格依法收集、固定、審查和運用證據,既要把好事實關、證據關,又要把好程序關、規范關,有效防止案件“帶病”進入起訴、審判程序。
記者:“八項禁令”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規范辦負責人:“八項禁令”從嚴肅辦案程序、依法保障人權、保護發案單位合法權益、加強辦案安全防范等四個方面入手,涵蓋了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中存在的司法不規范突出問題,具體分為8條。每條的具體內容由禁止性規定和違反的處罰措施兩部分組成,禁止性規定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處罰措施的參照標準主要是《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和《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一是嚴肅辦案程序方面,包括“八項禁令”第一條、第二條和第六條,主要針對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中強制措施適用不規范、“雙錄”制度落實不到位的問題,對違法使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在未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情況下進行訊問的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和對應的處罰措施,并且明確了移送審查起訴前后的兩種處理方式,強化了內部監督。二是依法保障人權方面,包括“八項禁令”第五條和第七條,主要針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律師“會見難”、刑訊逼供和違法取證等突出問題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并強調對于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也應根據辦案情況合理安排律師會見。對于違反者,根據情節和后果,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三是保護發案單位合法權益方面,包括“八項禁令”第三條和第四條,主要針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非法插手工程建設、干預工程項目招投標或插手經濟糾紛,違法處置涉案財物等突出問題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并且按情節嚴重程度規定了對應的處罰措施,特別提出要同時附帶損害賠償責任。四是加強辦案安全防范方面,“八項禁令”第八條針對不嚴格執行辦案安全防范制度的突出問題,對于違反辦案安全紀律的行為,強調對指揮者、執行者一律先停職再依紀依法處理。最后一段對作為管理者和指揮者的領導責任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主旨是推動嚴格落實“兩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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