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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課|郭新振與親生父母團聚后,養父母是否該被追責?

澎湃新聞記者? 朱軒 實習生 郭宇翔
2021-07-16 15:56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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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子24年后,郭剛堂終于與被拐賣的兒子郭新振團聚。此后,他們都要面臨更復雜的社會關系。

郭剛堂父子順利認親。

郭新振表示將留在養父母身邊。郭剛堂表示,他將選擇的權利交給兒子,“希望把兒子養父母當親戚走動。”

有網友認為,除了追究人販責任,也應追究郭新振養父母是否涉嫌犯罪。

對此,有律師告訴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與收養不同的是,收買行為未經過法定程序,是發生拐賣的“源頭之惡”,應態度堅決地進行打擊,按照現行法律,前述行為涉嫌“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

關注人口拐賣領域的專家告訴澎湃新聞,對于公眾來說,親生父母找到孩子后,尋親的故事基本上結束了,但對被拐者的人生來說,其實是新的開始,他們面臨著新的困惑。

事實上,在很多被拐孩子與親生父母認親之后,他們仍不會對養父母進行追責,一方面是受到追訴時效的影響,另一方面,仍然有復雜的情感摻雜其中。

24年尋子,已過追訴時效,人販子不承擔法律責任?

1997年9月21日,郭剛堂兩歲的兒子郭新振被人販子拐賣。24年來,郭剛堂騎行50多萬公里,跑了數十個省份,報廢了10輛摩托車,終于找到兒子。7月11日,郭剛堂夫婦終與兒子郭新振相認。郭剛堂表示,將把孩子的養父母當親戚來往,今后也會把選擇的權利交給孩子。

但有網友表示,很心疼親生父母,時刻考慮著孩子的情感。也有人認為,應該追訴人販子,并向孩子的養父母追責。

7月15日,中國政法大學反對人口販運國際合作與保護中心主任、被稱為“打拐律師”的張志偉告訴澎湃新聞,對于郭剛堂兒子被拐一案中的人販子的法律責任,法學界仍有爭議。該案已過追訴時效,按實際慣例做法,追究的可能性不大。但他表示,如果拐賣行為帶來的危害是持續性的,可以理解為犯罪行為帶來的結果并未結束,訴訟時效也就不存在過期。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丁金坤告訴澎湃新聞,人販作案時間為1997年9月,案件偵破于2021年7月,近24年,已經超過20年的追訴時效。

丁金坤稱,遵循“從舊兼從輕”原則,本案適用1979年的刑法。按照最高法院《關于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定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1997年9月30日以前的犯罪行為,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超過追訴期限等,是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適用修訂前的刑法(1979年刑法)第77條的規定,不受追訴時效限制。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據公安部新聞發布會,1997年9月21日,郭剛堂兒子郭新振被拐走后,聊城公安機關成立專案組,開展了大量偵查調查、走訪摸排等工作。

丁金坤表示,所以本案追訴的可能性很大。

收買VS收養,一字之差,郭新振的養父母該被追責嗎?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1997年郭新振被拐后,被呼某吉和唐某帶到林州,被以6000元的價格,賣給一對已有兩個女兒的夫婦。

郭新振的大伯稱,聽說郭新振是別家養不起才送人的。如果知道郭新振是被拐來的,他都不會同意抱養。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邢鑫告訴澎湃新聞,按照現行法律,如果養父母的收買行為是與拐賣者合謀,則有可能成為《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的“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共犯。但如果被拐兒童被解救后,因為無法找到親生父母而被當地民政部門收養,養父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下簡稱《收養法》),辦理相關手續收養該兒童,則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邢鑫稱,如果養父母辦理了合法的收養手續,那么該收養關系受到法律保護,養子女成年后需要對養父母承擔贍養義務,對于親父母則無贍養“義務”;反之,如果是基于收買行為,形成了撫養關系,未辦理合法的收養手續,養子女無需對養父母承擔贍養義務,對親生父母仍需承擔贍養義務。

丁金坤也強調,“收養”和“收買”不同。收養是嚴肅的法律行為,一旦收養就解除原親生家庭的法律關系。所以《收養法》不厭其煩地規定,需要符合收養的條件以及需要經過登記等,以確保收養關系合法。而在拐賣兒童案件中,即便收買人對孩子很好,法律也不會承認這種收養關系,充其量是一種供養,雙方并無收養的權利與義務。

丁金坤稱,“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必須是主觀知情的前提下,依然故意收買,才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不知情,則不構成犯罪。按照2015年刑法(九)修正案,將刑法第241條修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此時才明確,對收買人必罰。但此前,1979年的刑法沒有對收買人入罪。因此,丁金坤認為,該案中養父母很難被追究刑事責任。

張志偉說,在同類案件中,有些養父母會承認自己知情,大部分人則會否認,稱只是收養,只是給了對方感謝費。再加上該行為還有人販子參與,人販子也可能會對拐賣行為進行隱瞞,謊稱孩子是撿來的,或是求領養等。這些邊界都需要公安機關去做具體推定。

團圓之后,面臨的是更復雜的社會關系

張志偉談到,在多重背景下,對于被拐賣的孩子來說,除了法律話題,還有一個更大的話題需要關注——如何重新融入社會。這些被拐賣的孩子該如何面對他過去的社會關系和家庭關系?如何融入新的社會關系?這些都值得探討。

“事實上,很多被拐孩子與親生父母認親之后,并不會對養父母進行追責。” 張志偉說,一方面是受到追訴時效的影響,另一方面,有復雜的情感和觀念摻雜其中。”

張志偉說,“養兒防老”“重男輕女”“兒女雙全”是買方的常見心理,也是過去部分地區長期存在的觀念:買方認為買個孩子養大了很不容易,公眾對其也存在同情心理。而孩子對于買方也可能存在感情。在一些拐賣案件中,孩子年齡較小,可能只因一顆糖、一個玩具就被人拐走,來到養父母家庭后也沒有受到虐待和傷害,很可能會把親生父母暫時忘卻,直到認親。

“但孩子的親生父母不一樣,他們痛苦是持續幾十年甚至一輩子的。”張志偉說,這種痛苦的始作俑者便是買方和人販子,這是嚴重的社會問題,不應該對他們存在同情心理。“沒有買方市場,哪里來大量拐賣犯罪?必須要從源頭打擊買方,態度堅決,更不能有同情心。只有徹底遏制了這種買方需求,拐賣犯罪的勢頭才能可能被打壓下去。”

 “在我們接觸的很多案例中,有孩子認親之后,仍然和養父母很親近,反而跟親生父母關系疏遠,甚至慢慢斷了聯系。”張志偉說,其中有“生恩沒有養恩大”的傳統觀念作祟,也有來自家庭和社會的壓力。很多孩子明知道自己被拐,但仍不愿意或不敢去公開尋找自己的親人,他會承擔著被家屬鄰里人罵“白眼狼”“沒良心”的壓力。壓力之下,有時候他們不得不向現實低頭,不得不表態會回養父母家或繼續贍養他們。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雙方徹底鬧翻,孩子堅持回親生父母家,養父母便要求起訴,讓孩子退還幾十年的撫養費甚至買房買車錢。很多時候可能買家的經濟條件會比原生家庭要經濟條件好,孩子也會考慮到實際情況。大部分被拐兒童屬于流動兒童和留守兒童等弱勢群體家庭。

 “不同于親生父母,養父母在這類案件中是沉默的。”張志偉說,尤其是輿情關注比較高的案件當中,他們首先站在道德和法治的一個對立面上,甚至還有被追責的法律風險,所以他們可能選擇沉默,不會自己跳出來找事,但也有比較強勢的。我們以前遇到過這樣的案例,在發現自己不會被追責后,態度很強硬,即使在認親之后,也不讓孩子回親生父母家。這種情況很為難,畢竟公安機關沒辦法強制被拐人做抉擇。

張志偉提到,現在,拐賣的情況已經越來越少了。隨著刑法修改讓收買方入刑、國家打拐DNA數據庫的建立和團圓系統的建設等,拐賣案發量大幅下降,破案率也大幅升高。在這背后,是人們觀念的轉變。我記得有個南京的案例,一對老夫婦帶著孩子出去玩,孩子身體不舒服哭了一路,路上便有群眾懷疑夫婦人販子,將其扭送到公安機關。群眾的警覺,讓過去拐賣兒童的公共交通路徑基本上被堵死。但孩童買賣仍沒有消失,而是可能更加隱蔽了。

    責任編輯:湯宇兵
    校對:欒夢
    澎湃新聞報料:021-962866
    澎湃新聞,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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