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戳壞17名未交費業主的車胎,江蘇沭陽一物業總經理被判刑
物業要求交停車費,業主不愿交,怎么辦?一家物業公司想到了“歪點子”——戳業主車胎。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記者從沭陽市人民法院官方微信獲悉,8月3日下午,沭陽縣振達物業公司總經理葉某某、公司物業經理岳某某以及物業保安耿某某3人,因故意毀壞財物罪,受到不同程度的刑事處罰。
具體來說,法院分別判處被告人耿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判處葉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判處岳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
經查,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振達物業總經理葉某某為了迫使業主繳納停車費,授意經理岳某某、保安耿某某多次到沭城街道南苑小區、金城花苑小區搞破壞。
物業經理岳某某指揮保安耿某某持自制工具,戳壞了小區內單某等17人價值共計7115元的汽車輪胎17只,致使上述輪胎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需要予以更換。
讓物業公司相關人員產生如此邪念的導火索,是物業和業主關于交納停車費所產生的矛盾。
相關小區的業主告訴澎湃新聞記者,業主們普遍不愿意交納停車費:“小區屬于所有業主共有的土地,物業有什么資格拿我們的土地來掙我們的錢?”
還有業主反映稱,有的小區,一個單元16戶只有兩個停車位,非常緊俏,卻常常被物業用來“搞創收”。
那么,小區內的停車位到底該不該收費?
據《檢察日報》報道,北京世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徐寧認為,根據物權法第73條的規定,小區內的道路、綠地、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因此,土地使用費收費主體應該是業主。如果收費,小區停車收益應當歸全體業主所有。
廣東省佛山科學技術學院法律系副教授陶陽則認為,小區物業可以收取停車費。物業收取的停車費性質是保管費,業主擁有所有權和物業收取保管費并不矛盾。
但是就目前來看,各地對于住宅小區停車收費標準的相關規定還都不完善。
知情人士告訴澎湃新聞記者,不光是停車費這個案例,沭陽其他小區物業公司也有不少有爭議的做法。
比如學府花苑小區的物業公司。該知情人士透露,該公司近期在小區正門,用高音喇叭全天候循環播放“物業要收費,否則在停止服務的同時,停水停電”的語音提示,引起很多業主強烈不滿。
部分業主認為,物業公司可以上門有針對性地收取物業費,但請不要在小區大門口用威脅性語言擾民。
同時,物業公司所播放“在停止服務的同時,停水停電”的語音有明顯的法律漏洞。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45條,物業公司不是供水、供電的合同當事人,其無權擅自中斷對業主供水、供電。物業如果做了,那就構成了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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