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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句容原副市長陳善樂受賄500萬,落馬后揭發他人受賄

因道教圣地茅山而聞名的江蘇句容——鎮江下轄的一個縣級市,不到1年時間,接連有兩名副市長(陳善樂和彭良豪)先后落馬。
8月3日下午,鎮江市中級法院對陳善樂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宣判。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法院獲悉,陳善樂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534萬余元,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財產100萬元。
公開資料顯示,今年47歲的陳善樂是鎮江句容本地人,曾擔任句容三個鄉鎮的鎮長,包括春城鎮、白兔鎮、寶華鎮。
2005年12月,陳善樂任寶華鎮黨委書記、寶華山國家森林公園管委會主任,2011年6月任句容市副市長(副處級)。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4年,陳善樂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支付、企業經營等事宜中,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現金288萬余元、美元9500元、歐元1000元、港幣8萬元、購物卡215萬余元,以及手表、鉆石、金條等物,款物共計價值人民幣534萬余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
陳善樂的案發,源于他人舉報。2014年9月,陳善樂因其自身經濟問題被舉報,受到查處。
2014年9月,江蘇省紀委發布消息,句容副巿長陳善樂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組織調查。2015年1月,鎮江市檢察院對陳善樂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
法院認為,陳善樂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
陳善樂檢舉揭發他人受賄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但該立功不屬于重大立功,辯護人關于陳善樂有重大立功表現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陳善樂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案發后,陳善樂退出全部犯罪所得,認罪態度好,可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遂判決,陳善樂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財產100萬元。現暫扣于鎮江市檢察院的陳善樂受賄所得現金、購物卡折合人民幣518萬余元及手表3塊、鉆石1顆、100克金條3根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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