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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新振養父母和姐姐為其買房買車,養育之恩不能抵消罪責
文 | 杜虎
山東聊城郭剛堂尋子24年,在公安部“團圓”計劃的最終鑒定下,日前與被拐賣到河南林州的兒子郭新振見面認親,郭新振選擇平時留在養父母身邊,寒暑假到親父母這邊走動。7月14日有媒體到村里尋訪郭新振養父母,養母拒絕記者電話采訪,其家人通過熟人向記者表示,不希望生活受到打擾。
此外還有媒體報道,郭新振的養父母對其一直疼愛有加,兩個姐姐也都很呵護他,拿出積蓄幫其買了房子和汽車。這些報道養父母家溫情一面的新聞,在網上也引起一些爭議。有人覺得這種“感情牌”會模糊養父母的責任,放大拐賣基礎上的養育之恩,某種程度是在為買孩子的行為辯護。如何界定拐賣事件中養父母的責任,是長久以來的難題。

郭新振養父母冷對外界追問,以避之不及的態度拒絕媒體,很好理解:從人販子手里買下郭新振不是什么光彩的事,往深里說,是一種犯罪行為,所以冷處理是最優選擇。在諸多類似的拐賣事件中,養父母一方都竭力低調,這與郭剛堂這些親生父母大張旗鼓的尋子經歷形成對比,其中的復雜心態值得探討。
經過轟轟烈烈的尋子認親,郭新振面臨著在生父母與養父母之間選邊站的問題,最終他選擇平時留在養父母身邊。這是可以理解的,畢竟在林州長大成人,工作在當地,人際關系和現實生活在當地,不可能連根拔起到聊城重新開始。但就此引出養父母的罪與罰,仍值得討論。
在郭新振選擇留在養父母身邊的決定官宣后,人們就提出了這個問題:養父母從人販子手里買孩子,要不要追究刑事責任?一個明確的答案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屬犯罪行為,是刑法列明的。2015年刑法修改后,人販子要問罪,買方也要入刑,養父母構成罪責是沒有疑問的。
但要追究郭新振養父母的刑責,面臨著超過有效追訴期的問題。5年(量刑)以下刑事犯罪追訴時效一般不超過5年,10年以下刑事犯罪一般不超過10年,死刑案件最多也不超過20年。郭新振被買已有24年,時間太長,已經很難追究。現實操作中,也很少這么做,矛頭指向的多是人販子。但也有觀點認為,收買被拐賣兒童屬于持續犯,追訴期應該從被拐賣兒童脫離養父母家庭開始之日起算。
像郭剛堂郭新振父子24年天各一方的悲劇,人販子固然可恨,但也可以歸咎為“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的養父母。可一旦真的尋找到被拐賣并長大成人的孩子,生父母馬上面臨選擇:若怪罪養父母,可能傷了孩子的心,導致親生骨肉的第二次失落,所以“把養父母當親戚一樣走動”,幾乎是實際的選擇項。

郭剛堂面對郭新振養父母是這樣選擇的,與被拐兒子失散15年的申軍良同樣如此,“找孩子的時候,我想的就是找到后一定要讓養父母也坐牢。但是后來孩子找到了,又有了顧慮。”“當我們見到孩子以后,孩子問能不能不追究養父母責任,我們肯定不會拒絕。”申軍良內心的煎熬,突出了問罪養父母的復雜性。
養父母的存在,是人販子犯罪網絡的一環,這是將養父母與人販子一同論罪的法律前提。可在現實中,情況更為復雜。如果沒有養父母收買的可能,被販賣的孩子會不會可能被人販子虐待甚至殺害?不排除養父母這樣想:他們買下像郭新振這樣的孩子,是給孩子活命,是救了郭剛堂的孩子而不是坑害他。
郭剛堂尋子故事再一次將養父母的責任——道德上的、法律上的——暴露出來,郭剛堂和郭新振作為生育與養育事件的當事人,心有忌憚,只能模糊表態,完全可以理解。但作為執法部門,其實應該借這一成功的尋子行動直率表態,比如:養父母構成犯罪,但過了追訴期,不代表他們在法律和道德上是清白的。

就像生育之恩不能掩蓋生父母的義務,養父母也無權靠養育之情洗掉罪責。澎湃新聞7月15日報道的案例,25歲的凌冬4歲時從浙江被拐賣到柳州,在他尋找身世和真相的過程中,受到養父母一家強烈反對,養母喝農藥以死要挾,不讓他去尋親。可見沒有法律這個參照系,有的養父母也很難回到正常思維。
養育之恩不能抵消養父母的罪與罰。從公權機關的執法角度來講,哪怕追究不了刑罰,也可以從普法的角度持續公開養父母的責任。當事人或社會大眾或許要羈絆于情與法的灰色地帶,但執法部門要毫不含糊地表態,在養父母的罪與罰上表達正見。
總之,公安部為郭剛堂與郭新振認親創造了良好氛圍,而養父母刑事責任與道德責任的缺位問題,也應該被清晰、明確地、毫不含糊地強調與重申。養父母自我愧疚是一回事,一個完整的社會評價也不該人為抹除,不能因為個人與家庭的兩難選擇而忽視,媒體不能只為講團圓故事而無視它,執法機關更不能因過了追訴期就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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