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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廁器握把被定槍支散件案:重審兩年未決,牽出一宗行政官司
五年前,安徽阜陽農戶家中的一只雞被氣槍打死,意外牽出一起網絡槍支大案。

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維持專利權有效。 本文圖片均為受訪者提供
案件中,一款具有外觀設計專利文件和商標文書的通廁器握把被阜陽警方鑒定為槍支散件。阜陽中院一審認定,該握把的設計研發者、江西男子姜志平犯非法制造、買賣、郵寄、儲存槍支罪,判刑13年。姜志平不服,提出上訴。2019年3月13日,安徽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將此案發回重審。
兩年過去了,案件仍懸而未決。近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姜志平辯護律師處獲悉,姜志平親屬與此案偵查機關之間的行政訴訟案將于7月20日在阜陽市潁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澎湃新聞了解到,姜志平案被發回重審期間,案件曾退回阜陽市公安局穎東分局。穎東分局于2019年8月16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無效宣告請求,理由是:“涉案專利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屬于不授予專利權的情形。”2020年5月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審查決定書,維持專利權有效。
此后,姜志平妻子邵芬向穎東分局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潁東分局公開就通廁器外觀設計專利向國家知產局申請宣告無效事宜的決策性文件及處理本案立案、出庭等事務所產生的費用清單。今年4月2日,潁東分局答復不予公開,家屬向阜陽市政府申請復議,但該答復繼續維持。于是,邵芬向潁東區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阜陽市公安局穎東分局7月2日作出的行政訴訟答辯狀
穎東分局在7月2日向法院出具的答辯狀中稱,該局請求宣告涉案專利無效于法有據,且此前不予公開答復的決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在代理律師楊衛華看來,潁東分局使用尚未判決案件案卷中的程序文書、鑒定文書和已被撤銷的原審判決書作為證據,向專利局申請涉案專利無效,這一做法并不合法,“依據《刑訴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有關章節和法條,偵查是指偵查機關收集、調取證據,少數情況下允許偵查機關就偵查行為出具情況說明,但絕沒有授權偵查機關去制造證據。”
通廁器握把被鑒定為槍支散件,研發者一審獲刑13年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16年3月,安徽阜陽一位農民家中的雞被氣槍打死。當地警方順藤摸瓜查出了一個遍布全國的網絡售槍團伙,共涉及來自天津、安徽、廣東等地的6名被告,姜志平是其中之一。
在姜志平倉庫中,警方共查獲了3870件他所研發生產的高壓通廁器握把,這些握把后來全部被認定為槍支散件。
姜志平家屬稱,姜志平從事塑料家居日用品設計,這款通廁器握把是其設計的專利產品。此案一審時,辯護律師曾當庭向法庭提交了涉案通廁器握把的外觀設計專利文件和商標文書。
楊衛華告訴澎湃新聞,一審時,鑒定機構通過將姜志平設計、生產的握把與鑒定機構之前認定的一把快排槍進行了比較,鑒定機構認為,姜志平生產的握把與樣槍的塑料握把在形制和功能上完全相同,由此推定握把屬于槍支配件。
2018年9月17日,阜陽中院一審判決,認定姜志平犯非法制造、買賣、郵寄、儲存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一審判決書顯示,阜陽中院以《槍支散件的檢驗方法》并非要求槍支散件必須有功能上的完全排他性,駁回了律師的辯護意見。一審判決書載明,姜志平曾在偵查階段供述稱自己是在網上了解到氣槍握把的相關信息后,畫了設計圖并打造模具、批量生產。
一審判決下達后,姜志平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時,辯護人提出鑒定程序違反規范,要求重新鑒定。
2019年3月13日,安徽省高院二審裁定,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此案發回阜陽中院重審。
發回重審后,偵查機關申請宣告專利無效被駁回
發回重審后,此案曾退回穎東分局補充偵查。2019年8月16日,穎東分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請求,請求對該握把的外形專利宣告無效,理由是依據《專利法》第五條規定,“涉案專利明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屬于不授予專利權的情形。”
澎湃新聞注意到,穎東分局提交的證據包括案件所涉法律文書的復印件、阜陽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出具的多份槍支性能檢驗報告復印件,以及此案已被撤銷的原一審判決書復印件等。
穎東分局認為,涉案專利有違法律和公序良俗,利用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該局在申請書中寫道,涉案速通通廁器握把按照一般常人認識,明顯具有強制握把的外形特征,與市面上各類通廁器握把造型迥異,“且在申請專利之前的三個月,姜志平已經被公安機關羈押,由此可見,申請專利的目的是其家人試圖以此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對此,邵芬向澎湃新聞解釋稱,此專利實際掛靠在姜志平表哥邵勇水的名下,申請過程也持續了一段時間。
2019年9月,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成立合議組進行審理,并于當年10月14日進行口頭審理。
專利權人邵勇水認為,涉案專利是速通通廁器,屬于衛生設備,從圖片中無法得出部件可以作為槍支散件的結論,外觀設計保護的僅僅是形狀,不能因與槍拖形狀類似就說明是槍托。
最終,合議組認為,涉案專利符合專利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請求人的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如存在涉案專利被濫用導致違法情形,相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行使其職權。
2020年5月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決定維持專利權有效。審查決定書認為,創造發明本身并沒有違反法律,但是由于其被濫用而違反法律的不屬于《專利法》第五條所述“違反法律”的情形。此外,“妨害公共利益”是指發明創造的實施或使用會給公眾或者社會造成危害,或者會使國家和社會的正常秩序受到影響,涉案專利涉及一種速通通廁器,不屬于違反《專利法》第五條的情形。
家屬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兩度被拒后提起行政訴訟
今年3月16日,姜志平妻子邵芬向穎東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潁東分局公開就通廁器外觀設計專利向國家知產局申請宣告無效事宜的決策性文件及處理本案立案、出庭等事務所產生的費用清單。
4月2日,潁東分局答復不予公開,這一決定后續在家屬向阜陽市政府申請復議時得到維持。其后,邵芬向潁東區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開庭通知書顯示,此案將于7月20日在潁東區法院開庭審理。
穎東分局在7月2日向法院出具的答辯狀中稱,該局請求宣告涉案專利無效于法有據,且此前不予公開答復的決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潁東分局在答辯中稱,依據《專利法》第四十五條,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因此申請宣告專利權無效是正當的,不存在濫用權力。
其次,潁東分局表示,邵芬起訴的理由不成立。潁東分局認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該《條例》第16條規定,行政機關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不公開,“我單位申請宣告專利權無效是正當權利,與原告無關,我單位申請宣告專利權無效事宜的決策性文件以及處理本案立案、出庭等事物所產生的差旅費等費用清單屬于內部信息,依法不予公開。”
對此,邵芬代理人楊衛華認為,潁東分局使用尚未判決案件案卷中的程序文書、鑒定文書和已被撤銷的原審判決書作為證據,向專利局申請涉案專利無效,這一做法并不合法,“依據《刑訴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有關章節和法條,偵查是指偵查機關收集、調取證據,少數情況下允許偵查機關就偵查行為出具情況說明,但絕沒有授權偵查機關制造證據的。”
楊衛華指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6條所規定的“可以不公開”的信息都是過程性信息,而邵芬申請公開的是最終的決策性文件,且該文件或對姜志平的案件產生影響,潁東分局將決策性文件理解為第16條的內部過程性信息,屬于擴大解釋。
邵芬告訴澎湃新聞,距離丈夫被帶走已經五年有余,案件至今仍未有定論,她一人支撐家庭重擔已感困難重重。她表示,無論最終判決姜志平有罪與否,她都可以接受,“我只希望穎東分局能夠明白地告訴我,申請宣告專利無效的目的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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