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上海一中院二審審結鞠婧祎肖像權糾紛上訴案,鞠婧祎敗訴
2021年7月13日,上海一中院二審依法審結上訴人鞠婧祎與被上訴人上海沁瑜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沁瑜公司”)、王鑫童、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夢創科公司”)肖像權糾紛一案,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中,鞠婧祎主張沁瑜公司、王鑫童未經其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在“花椰菜大王”微信公眾號以及同名微博賬號發布的文章中使用了其肖像、侵犯了其肖像權,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沁瑜公司、王鑫童停止侵犯其肖像權的行為并承擔相應責任,微夢創科公司作為微博網站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文章使用鞠婧祎的肖像并非以營利為目的,且鞠婧祎作為公眾人物對社會公眾就其公開發布的照片進行評價負有一定的容忍義務;微夢創科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也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遂判決駁回鞠婧祎的全部訴訟請求。鞠婧祎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
上海一中院對該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庭審中,合議庭對當事人二審提供的證據材料組織質證,各方當事人圍繞本案應適用的法律及沁瑜公司、王鑫童發布的涉案文章中使用鞠婧祎的肖像是否構成對鞠婧祎肖像權的侵害等發表辯論意見,合議庭充分聽取了當事人的意見。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之前的法律規定作為裁判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本案中,上海一中院綜合考慮當事人的身份、行為方式、行為目的、影響后果等因素,認定沁瑜公司、王鑫童發布的涉案文章中使用鞠婧祎的肖像不構成對鞠婧祎肖像權的侵害。一審判決于法有據,上海一中院予以認同,遂判決駁回該案的上訴,維持原判。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