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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判決經最高法督辦三次仍未執行,專家建議申請提級執行
法院的生效判決遭遇領導干部干預致“執行難”,這樣的問題該如何破解?
7月25日,在中國行為法學會和《人民法治》雜志社主辦的“生效判決執行難問題”研討會上,十多位法律界專家、學者研討了發生在廈門的一起判決生效近十年但至今仍未得到執行的案例。
該案當事人沈誦慶稱,廈門兩級法院判決自己勝訴,但該案一直未能執行。雖經最高法三次發文督辦此案,被執行人也被最高法列入失信黑名單,但該案至今仍未執行。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肖建國建議,“債權人還可以向福建高院申請提級執行。”修改后的民訴法早已賦予債權人上述權利,超過六個月沒有執行的案件,債權人可向上級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擺脫地方干擾。

最高法督辦三次仍遇“執行難”
研討會伊始,廈門市民沈誦慶講述了自己的遭遇。他說,1998年他向廈門匯成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成公司)購買一大廈的商場,此后,因匯成公司延期交房、“虛增”公攤面積等問題,他與匯成公司對薄公堂。
2005年11月,廈門思明區法院判令匯成公司支付給沈誦慶逾期辦理權屬登記手續的違約金,并辦理房屋產權證書。匯成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訴,廈門中院維持原判。
盡管沈誦慶打贏了官司,但至今近十年,他仍未拿到房產證和違約金。2007年至2011年間,他先后向思明區法院提交6份強制執行申請書,但生效的判決始終停留紙上。
沈誦慶向澎湃新聞提供了一份抬頭為“廈門市委專門會議紀要”的文件,文件顯示,2010年7月6日,廈門市委副書記陳炳發主持召開專題協調會,參加的部門有廈門中院、廈門市房管局等,該協調會“旨在商請省高級法院同意對已生效判決、裁定暫緩執行”,對相關案件進行復查。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廈門中院相關負責人在接受采訪時承認,判決遲遲不能執行是因為匯成公司提出不能如期為業主辦理房產證的損失,責任在房管局,應由國家賠償。廈門市有關領導指示,要慎重對待國家賠償問題,要求停止執行,進行復查。
沈誦慶多次進京上訪,反映領導干部干預案件致“執行難”。2012年5月、2013年11月及2014年5月,最高法三次發文督辦此案,被執行人匯成公司還被最高法列入失信黑名單,但該案至今仍未執行。

以權壓法是法院“執行難”的根本原因
“本案是濫用權力非法干預案件執行的典型。”最高法執行辦公室原副主任葛行軍說,這是一種以權壓法、以言代法、以權施法的行為,也是法院“執行難”的根本原因所在,相關負責人應為此承擔責任。
但現實的問題是,領導干部干預案件受到刑罰處罰的案例并不多。據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支振鋒統計,2013年,因干預案件而獲刑的案例有146件,但沒有一例涉及領導干部。“這和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插手具體案件的實際情況是不相符的。”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熊文釗認為,不執行生效判決就等同于消解了司法解決爭議糾紛的功能,等同于司法行政權可以藐視法院的判決。“這不僅危及司法的公信力,還挑戰了國家治理秩序和治理能力。”
針對領導干部干預案件致“執行難”,葛行軍建議沈誦慶舉報以會議紀要形式干預案件執行的相關領導,還可以根據剛剛公布實施的最高法《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提起刑事自訴,讓被執行人承擔刑事責任。
“債權人還可以向福建高院申請提級執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肖建國表示,修改后的民訴法早已賦予債權人上述權利,超過六個月沒有執行的案件,債權人可向上級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擺脫地方干擾。
支振鋒則建議應賦予法院執行部門更多權力,讓他們積極處理執行案件。此外,對于插手個案的干部,要有過硬的、能落到實處的懲處措施。“比如將此案當作一個典型案例來調查處理,給干預司法案件的領導干部一個實實在在的教訓。”
熊文釗教授還建議,應繼續探索建立相對獨立的執行機構,在審執分離的原則下,建立相對獨立的執行署,加強對生效判決的執行力,提升司法權威。同時他還建議建立司法區域和行政區域相分離基礎之上的執行體系。“司法權具有國家屬性,是捍衛國家法治統一的機器,不能成為地方利益的保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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