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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康市煙花爆炸事故致5死1傷,調查報告建議處分十干部

對浙江永康市2月19日(年初一)發生的造成5死1傷的煙花爆竹爆炸燃燒較大事故,浙江省安監局官網“浙江安全生產網”日前發布《調查報告》,認定這是由店主陳文雄違法燃放和處置失當引起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同時建議對包括永康市副市長、市安監局局長等10名干部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事故發生在永康市象珠鎮文雄副食經營部。《調查報告》稱,事發前,派溪呂村村民呂某帶侄兒呂某某(8歲),張某某帶兒子李某某(8歲)、女兒李某某(6歲)到文雄副食經營部的煙花店購買煙花爆竹。為招攬顧客,店主陳文雄拿出一個“銀色噴泉”,讓呂某某到店外試放。看回到店內的呂某某不滿意,又拿出一個“大地花開”,在柜臺內用打火機點燃后扔向店外。
煙花落地后快速旋轉,火花四濺,將店外堆放的一個煙花引燃,向上發射的煙花內筒因鋼棚阻擋反彈回來,產生爆炸并引燃更多煙花。此時,有部分煙花內筒射入店內爆炸,引燃店內存放的煙花。
在沒有檢查店內是否還有人的情況下(當時店內除陳文雄夫妻外還有4人),陳文雄慌亂中將兩扇卷簾門拉下。因店內已產生濃煙,他抓住妻子胡曉青,通過側門逃到店外。隨后,忙著想把堆在通道的煙花爆竹移到安全的地方,但火勢很快擴大并失控。
之后,店外一輛轎車和北側兩間副食品店(包括店外堆放的約200箱食用油)也起火燃燒。16時18分許,副食品店的陳子紅不顧勸阻,沖進火勢失控的店內取貨款,被困店內。
15時55分2秒,永康市110指揮中心接警,公安、安監、消防、應急辦等部門派人趕赴現場,火災16時40分被基本撲滅。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傷。
3月1日,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向浙江省政府發函,對這起事故的查處實行掛牌督辦。經省政府批準,浙江成立省政府永康市象珠鎮零售點煙花爆竹“2·19”較大爆炸事故調查組,并邀請省檢察院、金華市檢察院派員參加。
《調查報告》稱,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陳文雄在煙花爆竹經營場所違法燃放煙花,引燃違規堆放店外的煙花爆竹,進而導致店內煙花爆竹爆炸燃燒。造成多人死亡的主要原因包括:陳文雄在事故初起時處置不當,在沒有查看店內有無人員并引導撤離的情況下盲目將卷簾門拉下,并只顧自己和妻子逃離,限制了店內人員逃生,并堵塞了救援通道;安全員胡曉青對該店的出店經營、超量存放等違規行為沒有糾正、制止,事故發生后未及時核實和查找店內人員,只顧搬運店外的煙花爆竹;店內存放超量煙花爆竹等。
在間接原因分析中,《調查報告》指出:
象珠鎮黨委、政府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責任不落實,日常安全監管存在嚴重疏漏。全鎮有企業846家、經營戶3000余家,但僅2名兼職人員從事安全生產監管;春節前的煙花爆竹大檢查沒有全覆蓋,安全檢查走過場。
永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象珠唐先花街執法大隊對春節期間煙花爆竹違規出店經營制止不力,檢查中發現文雄副食經營部存在嚴重安全問題,但未及時督促其整改到位。
永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監管不力,對象珠鎮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指導不夠。煙花爆竹安全檢查的組織工作存在漏洞,春節期間的煙花爆竹突擊檢查未覆蓋轄區內所有取得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店。對文雄副食經營部獲取許可證后的安全條件未動態跟蹤,未及時發現并查處其擅自降低安全經營條件的行為。
永康市政府貫徹落實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要求不到位,督促煙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經營的工作措施不扎實、效果不明顯。對基層鄉鎮安全監管隊伍建設落實情況督促檢查不夠。
據了解,事故當天,陳文雄因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被刑事拘留,3月被批捕。胡曉青因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于4月被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審。
《調查報告》建議對永康市副市長呂群勇誡勉談話,給予市安監局局長呂福有、象珠鎮鎮長楊獻行政警告處分,給予其他7名干部黨紀、政紀處分;并建議永康市政府向金華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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