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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回應“天量罰單”:避免暗中執法,及時清理越權規定
即將施行的新行政處罰法對非現場執法進行了規范,有望避免交通違法“天量罰單”重現。
7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組織新修訂行政處罰法集體采訪,針對交通違法“天量罰單”事件,全國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處長張曉瑩指出,新法對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質量要求、設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了全面規定,行政機關應及時清理超出權限作出的非現場執法規定,完善監控設備設置的合法性。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近年來,媒體報道了一些濫設亂設“電子眼”抓拍交通違法行為,產生 “天量罰單”的事件,引發了輿論熱議。在通過“電子眼”進行非現場執法的問題上,有時存在設置地點不合理、不公開,監控設備不合格、不達標,記錄違法信息不規范、不告知的現象。
澎湃新聞注意到,修改后的行政處罰法對非現場執法進行了規范,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確保符合標準、設置合理、標志明顯,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對記錄內容和方便當事人查詢作出相應規定。
張曉瑩介紹,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著力解決電子技術監控設備執法不規范問題,新法第41條對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質量要求、設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了全面規定,實現了五個“確保”,把住了五個“關口”:一是確保采用非現場執法方式于法有據,把住“法律依據關”。行政機關具體在哪些領域、哪些情形下可以單憑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的違法事實實施行政處罰,應由法律、行政法規確定。
二是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質量過關、性能完備,把住“質量關”。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技術審核,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符合標準。
三是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設置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把住“設置關”。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設置合理、標志明顯,并要求將設置地點向社會公布,避免“暗中執法”。
四是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內容準確無誤、客觀全面,把住“記錄關”。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違法事實應當真實、清晰、完整、準確。行政機關應當審核記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五是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信息有效告知當事人,把住“告知關”。既要及時告知,也要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為當事人查詢、陳述和申辯提供便利。同時強調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
新法實施后,如何規范這一非現場執法行為,避免出現“天量罰單”?張曉瑩表示,圍繞這一新規定,需要從四個方面做好相關工作:一是有關立法機關應當及時清理相關規定,對于超出權限作出的非現場執法規定進行清理。二是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及時補充法制審核、技術審核、公布設置地點等手續,完善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設置的合法性。三是有關行政機關要及時檢定相關設備,對不符合標準的電子技術監控設備,及時淘汰、更換。四是有關行政機關要及時優化技術手段措施,提升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信息的告知效率、效果。既要及時,又要便捷,既要充分運用現代科技手段,也要兼顧不同群體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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