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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男子被警方指供誘供,檢方排除非法證據后決定不捕

“還得感謝檢察院為我洗清冤屈,不然,我就沒機會再和你們一起干活了。”近日,回到福建省福州市一建筑工地打工的小伙海來木機和他的工友們說說笑笑。就在一個月前,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檢察院在審查逮捕一起盜竊案中,發現偵查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存在非法取證行為,經審查并進一步調查核實,發現犯罪嫌疑人海來木機沒有作案時間,不存在犯罪事實。該院依法排除非法證據,對海來木機作出無罪不捕決定,當場釋放,避免了一起冤錯案件的發生。
今年6月4日,該院受理了公安機關提請逮捕海來木機等3人涉嫌盜竊案。公安機關認定今年3月31日至4月10日間,海來木機伙同馬海爾日、馬海爾戶等人,經事先商謀,先后4次在上虞區崧廈鎮潘韓村等地,采用爬窗等手段,進入居民家中、超市進行盜竊,竊得香煙、白酒、現金等物品,合計價值人民幣1萬余元。5月5日,馬海爾日、馬海爾戶在浙江省慈溪市一出租房內被民警抓獲。5月25日,海來木機在福建省福州市一建筑工地被抓獲。
承辦檢察官在審查案件時發現,該案的證據除了海來木機在第一次和最后一次筆錄中做無罪辯解外,還有海來木機的三次供述、同案犯罪嫌疑人馬海爾日、馬海爾戶的多次供述、三人之間的辨認筆錄、三人對作案現場的辨認筆錄等,這些關鍵證據均證實海來木機參與了共同盜竊。但是,在審查逮捕階段,檢察官提訊時,海來木機堅稱自己3月29日至5月25日間一直在福州市一工地打工,沒有作案時間,更沒有參與盜竊作案。但在偵查階段,海來木機的有罪供述與兩名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在盜竊的時間、地點、金額等諸多細節上基本一致,而且三人所作的人員辨認筆錄、作案現場辨認筆錄又是一致的,問題到底出在哪里呢?
辦案檢察官一方面依法調取了該案的訊問錄像,發現公安機關在訊問過程中確實存在指供誘供情形。另一方面,引導公安機關積極調取新的證據。辦案民警根據檢察官的要求,對剛好來上虞區公安局的海來木機的家屬和同事作了詢問筆錄,兩人還提供了工地的安全教育登記表、考勤記錄等書證,兩人的證言及書證均證實今年3月31日至4月10日間,海來木機一直在福州市一工地內打工,沒有作案時間。而“同案犯”馬海爾日、馬海爾戶在檢察官的主持下重新制作的人員辨認筆錄也證實和他們一起實施盜竊的“海來木機”另有其人。
據此,檢察官根據最新的證據情況,認為公安機關之前制作的犯罪嫌疑人訊問筆錄、相互間人員辨認筆錄、現場辨認筆錄、“同案”兩名犯罪嫌疑人的筆錄等12份重要定罪證據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指供誘供現象,而且公安機關又無法提供證據合法性的說明。6月11日,該院認定公安機關上述證據為非法證據并依法予以排除,對海來木機依法作出無罪不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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