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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五青年案律師:再審證據與13年前無異,當時就應判無罪

張虎、張云等故意殺人案最終以五人被宣告無罪而落幕。
對比此次再審判決和十多年前判處五人有罪的生效判決,張虎的辯護律師朱明勇認為,兩次判決依據的證據基本一樣,也均沒有出現任何指向五人作案的如指紋、鞋印等客觀證據。雖然再審時兩名關鍵證人出庭,但其證言被法庭認定“客觀真實性存在合理懷疑”,而十多年前的生效判決亦未將兩人證言作為證據使用。
因此,朱明勇認為,實際上, 13年前就應判五人無罪。
十幾年前,該案歷經六次審理或裁定才最終形成終審判決。在歷次庭審中,檢方指控的案情基本一致:1996年6月4日,張虎駕駛借劉方軍的紅色達契亞轎車,伙同其他四人將被害人劫持上車并扼頸致死后拋尸。
但本案兩名關鍵證人張奇、劉方軍的證言,在歷次判決或裁定中則或出現或消失。
1999年阜陽中院第一次一審判決認定,張虎、張云等駕駛借劉方軍的紅色達契亞轎車行兇。證據目錄中也列明,劉方軍證明案發當日將紅色達契亞轎車借給張虎使用;張奇證明,案發當日上午,目擊張云登上了一輛紅色轎車。
2000年阜陽市中院的第二次一審判決,無論是案件事實、證據,還是最后的判決結果,與第一次一審的判決書幾乎一模一樣。劉方軍與張奇的證言也出現在了此次判決中,內容與第一次一審判決一致。
2001年阜陽中院的第三次一審,法院認定的案情與前兩次相比發生了變化,只認定當天張虎駕駛著紅色達契亞轎車行兇。此前兩次判決中認定的該車借自劉方軍的內容,在此次判決書中沒有提及。判決書的證據目錄中,張奇和劉方軍的證言也消失不見。
安徽省高院的終審裁定,維持了阜陽中院此次一審判決。
令人訝異的是,在該案偵破過程中,正是張奇的檢舉牽出了張虎、張云系“兇手”:張奇在警方和檢方檢舉稱看到張虎在家里密謀“弄一個女的”,也目擊到張云在案發當天登上了紅色車輛。他還辨認出,張云登上的紅色車輛就是劉方軍的紅色達契亞轎車。
而劉方軍在公安處提供證言證實,自己曾在案發當天把自己的紅色達契亞車借給了張虎使用。
但在最終判決張虎、張云等故意殺人罪成立的判決書中,卻只寫五人駕駛紅色車輛作案,而未提及紅色車輛來自何處;判決書中沒有采納張奇檢舉張虎、張云的證言,但其證言內容——張云于案發當天在村口登上了紅色轎車,卻在判決書中繼續存在。
朱明勇律師稱,張虎借車、張云登車,這是第一步,然后才有第二步的駕車行兇。而阜陽中院的第三次一審直接切掉第一步,從第二步開始敘述,等于是“無源之水”。
如果說,阜陽中院的前兩次一審判決,被告人的口供和證人證言形成一個相互印證的局部鏈條,但第三次一審判決未采納證人證言,等于是局部鏈條也形不成印證邏輯。但法院依舊做出了五人有罪的生效判決,令人大跌眼鏡。
朱明勇律師認為,本案的關鍵還在于,即使采納了張奇和劉方軍的指控證言,也只能證明張虎借車、張云上車了,但并不能認定二人駕車作案。
因為警方在作案車輛、拋尸現場及受害人尸體上,都沒有發現任何與五名被告人有關的痕跡,如被告人的毛發、鞋印、指紋等等。
此案中沒有一個證據能夠直接證明被害人系被張虎、張云等五人殺害。證明作案過程的證據,只有五人的口供。而根據法律規定,只有被告人口供,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定罪。

最終,律師的辯護意見被再審法庭采納。法庭認定,原有證據只能證明劉映被害的客觀事實,但無法證明與五名被告人有關聯。
阜陽五青年“故意殺人案”的七次裁判
1999年9月,阜陽中院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云死緩,判處張虎、吳敬新、許文海、張達發無期徒刑。
五人上訴后,安徽省高院裁定稱“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阜陽中院重審。
2000年10月,阜陽市中院做出第二次一審判決,但無論是案件事實、證據,還是最后的判決結果,與第一次一審的判決書幾乎一模一樣。
安徽省高院也直接給了一個與第一次幾乎一模一樣的裁定,稱原判認定張云等五人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又一次發回阜陽中院重審。
阜陽市中院在2001年進行了第三次一審,此次審理雖然認定五人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但量刑比前兩次一審大大減輕,判處張云無期徒刑,張虎有期徒刑15年,許文海、張達發、吳敬新各有期徒刑10年。
2002年,安徽省高院做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稱原判“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
2015年7月17日,安徽高院在宿州中院對“阜陽張虎等故意殺人案”再審宣判:張云、張虎、張達發、許文海、吳敬新五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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