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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檢察院:17年前“情人節命案”判決錯誤,建議再審

17年前發生在吉林的“情人節命案“,真兇是誰再次成疑。
7月6日,“兇手”劉吉強的姐姐收到了吉林省檢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通知書》中稱,此前吉林市中院和吉林省高院兩級法院所作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決定向吉林省高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口供矛盾且無法印證
1998年2月14日,吉林女子郭華(化名)被發現死于家中,她的脖子上纏繞著一條電線和一條濕浴巾,勒痕清晰可見。頭面部被大范圍砍傷,雙眼被劃。其皮包中的BP機丟失。
一天后,郭華的朋友劉吉強被警方帶走并被認定為嫌犯。案發當天,劉曾兩次傳呼郭華的BP機。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此前調查發現,該案沒有直接的人證、物證,定罪依據主要是劉吉強的有罪供述,但他的口供也矛盾重重。
比如,現場勘查筆錄載明,案發地點在郭父的辦公房間,而劉吉強供述作案地點是在郭華房間;劉曾供述和郭乘一輛紅色夏利車到郭家,但警方稱該車無法查找;劉曾供述作案時掐過郭頸部,但法醫鑒定并未記載郭華頸部有掐痕。
劉吉強曾供述將作案時所穿的羊毛衫(有血)連同通訊錄于2月15日扔在樓下垃圾箱里。但清掃隊在接受警方調查時稱,當日并未發現垃圾箱內有羊毛衫和通訊錄,警方亦未在劉供述當日所穿的衣服上找到血跡、破損。
劉吉強還曾供稱,他將被害人郭華BP機、通訊錄拿走,并將BP機賣掉。對于BP機的下落,警方未追查。
劉吉強認為真兇拿走了BP機,便有可能再次入網。他的家屬查詢發現,該機在1999年11月7日至12月8日仍然開機,并有多人傳呼此機。
劉吉強在刑事復查申請書中表示,警方多次取驗他的血、DNA、指紋、衣物等,還讓劉脫衣檢驗有無撕打傷,但相關檢驗結果并未納入卷宗,亦未在法庭出示。劉吉強認為,警方隱匿了他無罪的證據。
吉林高院退休副院長曾做無罪辯護
犯罪時間,也成為本案的一大疑點。
法院判決認定郭華的死亡時間在當日17時44分至18時10分左右。18時21分,劉吉強曾用家中座機傳呼郭華。
但劉的辯護人稱,從18時10分到18時21分只有11分鐘。劉家和郭家相距2公里多,劉不可能在11分鐘內完成沖洗現場、擦血跡、翻動辦公桌抽屜、下樓走300到500米到主干道打出租車回家打電話等一系列動作。
劉吉強稱,案發期間自己一直獨自在家中,并在18時左右多次用家中座機給朋友張紅打電話約定晚上一起出去玩。張紅亦證實,當晚她確實與劉吉強出去玩了。“當時沒法查詢座機的通話記錄,如有通話記錄,便能證明劉是清白的。”劉吉強的姐姐說。
因為案件疑點頗多,吉林中院曾三度建議檢方撤訴,吉林省高院還發回重審過一次。該案終審時,當時均已退休的吉林省高院原副院長馮守理與吉林省檢察院資深檢察官楊玉波,聯手為劉吉強作無罪辯護。不過,劉吉強還是于2003年3月最終被認定為兇手,被判死緩。
在過去的17年里,劉吉強一直喊冤,堅稱自己并非兇手,有罪口供是因遭刑訊逼供才作出。
劉吉強到底是不是真兇,如今司法部門必須重新審查這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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