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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遺址”申遺成功:古代是如何處理民族關系的
明成化六年(1470),明孝宗朱祐樘出生在萬貴妃專寵的明憲宗后宮,雪藏數年之后才公告天下。明孝宗的生母是紀淑妃,一位廣西少數民族土官的女兒,因成化年間征伐廣西而俘入掖庭。明孝宗即位后,遙封外祖父為光祿代夫,賜伯爵,并在桂林立廟,每年祭祀。
一百多年后的萬歷年間,明廷耗費白銀二三百萬兩在播州地區與當地土司楊應龍展開殊死決戰,終于在萬歷二十八年(1600)蕩平播州地區,將其土地分劃四川、貴州管轄。這便是萬歷三大征之一的播州之役。
同樣在萬歷年間,明朝與緬甸東吁王朝(1485-1752)展開了爭奪邊境土司的戰爭,史稱明緬戰爭,若加上之前的爭奪,此役前后達數十年。最終,明朝在西南地區設立的六個宣慰轄地(即“六慰”)除車里(今西雙版納)外,全部落入東吁王朝之手,明朝在西南的疆域大大后縮。
明朝是漢族建立的最后一個帝制王朝,但從皇室到方土,從京城到邊陲,大明王朝不時掠過土司土官與土司制度的影子。土司制度對古代中國的影響可見一斑。
2015年7月4日,貴州遵義播州海龍屯遺址、湖南永順老司城遺址、湖北唐崖土司城遺址聯合代表的中國土司遺址成功列入世界文化遺產清單。這使得中國歷史上的土司制度再次引起世人的注意。

“大一統”下的羈縻政策
自周朝分封天下,秦漢確立帝制以來,古代中國逐漸形成了“大一統”思想下的“夏夷”天下觀。“用夏變夷”一直是古代中國文人士大夫的政治理想之一。然而,中原王朝不斷擴張的進程中并不總能輕易地“用夏變夷”,面對地理位置遙遠、文化差異巨大的非漢族地區,如何管理、如何統轄,始終是擁有“大一統”天下觀的中原王朝不得不靈活應對的問題。
漢朝也許是借鑒了分封制的外殼,在勢力可及卻管理困難的地區,對當地地方首領統治本地的事實進行確認,封其為王,將其屬地納入中央帝制體系,但并未進行有效管理。如著名的滇部落首領嘗羌,就受封“滇王”,并獲得漢王朝頒授的印信。這一靈活的政治實踐,被形象地稱之為“羈縻”政策。
羈縻政策是一種類似盟會的政治處理方式,中央政權對地方羈縻地區的治理,名義大于實質,呈現一種松散的政治結構。之后六朝時代,也基本沿襲了羈縻政策,如南中烏蠻大姓爨氏就長期受到各朝封賞,稱霸滇東地區。云南出土的二爨碑印證了當日對滇東地區的羈縻。漢至南北朝,中央王朝的態度可以概括為“綱紀粗定、夷漢粗安”。

隋、唐、宋時期,中原地區政治、經濟、文化空前繁榮,但在羈縻政策方面并沒有重大突破。唐朝中央政權只是將周邊非漢政治實體區分為羈縻州縣、內附屬國、絕域之國三類,分別處理。一個顯見的原因是,隋、唐、宋時期,中央王朝長期未能有效管理云貴高原地區,后來的土司領地此時大量處于中央王朝的管轄之外,南方地區只有湖廣一帶的部分少數民族地區與中央王朝有著緊密聯系。
與此同時,南詔的興起和入侵,使得很多羈縻州、縣、峒在政治上時常處于搖擺的狀態,而南詔本身則是在奪取姚州32羈縻州后真正起家的。此外,南詔侵奪播州,后又退兵,造成播州空虛,涌入的各族移民在后世逐漸形成了獨霸一方的播州楊土司及其屬民。唐朝北方地區的羈縻府州相對平穩,但在安史之亂等事件中,也有不少出現了搖擺。唐朝在羈縻政策方面處理欠佳,造成與南詔之間的持久爭奪,以至于宋人評價“唐亡于黃巢,而禍基于桂林”。也正因為這樣的評價體系,宋人在邊疆羈縻方面,建樹益乏。
元朝:土司制度的誕生
土司制度的真正誕生是在元朝。蒙古鐵騎征服了遼闊的疆域,亟需處理不同民族、不同文化地區的治理。同時,蒙古統治者的天下觀與中原王朝不盡相同,利用當地豪強按照本地習慣管制新征服地區成為務實有效的手段。
蒙古憲宗四年(1254),蒙古軍隊奪取大理全境,沿襲之前蒙古征服地的制度,先后設置了一系列的宣撫使等職,即是后世統稱的土司。蒙古人用蒙古語給土司轄地命名,如哈剌章(意為“黑南詔”,指今云南大理洱海流域一帶)、茶罕章(意為“白南詔”,指今云南麗江一帶)、羅羅斯(彝族他稱“羅羅”的蒙古語化形式,指今四川涼山一帶)等。
自此以后,中央王朝穩穩地控制了云貴高原,云南成為中國穩固的疆土,當地部落首領與地方豪強因其土司身份不斷強化而對中央王朝產生認同。這對于日后中國地理、人文的塑造都有重大意義。
元朝設置的土司主要是宣撫使、宣慰使、安撫使,理論上講,這些都是武官,可能與蒙古通過戰爭不斷擴張有一定關系。不過,正因如此,土司擁有武裝力量(土兵)逐漸成為一種慣例。此外,土司轄地與羈縻地方還有一項重大差異則是土司轄地負有對中央的貢賦義務。元朝設置的很多宣慰使等實際是蒙古人,這與后來土司主要是本地少數民族的情況有一定差異。后世一些土司也追溯或附會自己的祖先為蒙古人。
土司制度的發展與消失
明踵元故事,全盤采用了土司制度,留用元朝土司,并將土司制度推上高峰。明朝對土司的主要要求為“額以賦役、聽我驅調”,即突出稅賦與控制。為此,明朝對土司制訂了詳細的稅賦、繼承、征調制度,對土司轄地的控制得以增強。
明朝土司制度一個明顯的特征是土流分設,土司的官職與內地的官職在名稱上就截然分為兩套。如宣慰使、宣撫使、安撫使、招討使等僅為土司官職,元朝時這些官職未必全是土司擔任。而明朝知府、知州、知縣等官職若由土司擔任,則冠以“土”字,稱土知府、土知州、土知縣等,專作區別,理論上這些官職是文官。這個處理與遼朝南北面朝官的制度又有類似。土司官職的完整確立,標志著土司制度的成熟。因此重要性,清人編纂《明史》時特別編寫了《土司傳》。因繼承或任命,明朝還出現了一批活躍的女性土司,為中國古代史留下了靚麗的色彩。

明朝大量使用土司制度,以至“云貴兩省,處處皆設土司”,“廣西全省惟蒼梧一道無土司”。明朝全境合計約有近千家土司。但同時,明朝利用土司承襲的批準權,緊緊鉗制住大小土司,使其歸順朝廷。即便如此,明朝土司反叛的事件不斷發生,明朝中央用兵鎮壓,播州之役則是其中的最高潮。因此,明朝雖然是土司制度的頂峰,但同時也是“改土歸流”和“土流并治”的開始。值得一提的是,元朝和明朝官方文書并沒有“土司”一詞,而多稱“土官”,但因土官機構多稱“司”,如宣慰使司、宣撫使司等,后世逐漸更多使用“土司”一詞。
清承明制,大量的土司在清朝統一中國后又成為清朝的臣屬。清朝政府加強了對土司的控制,設置了更嚴密的征調和貢賦。更加引人注目的是,清朝開展了大規模的“改土歸流”,裁汰了一大批土司,剩余的土司轄地被分割或縮減。因此,清朝土司在數目上雖然與明朝相比并未大量減少,但是土司的勢力卻已大大削弱。
特別是鄂爾泰(1677-1745)在雍正四年(1726)調任云貴總督兼領廣西期間,開展了激進的改土歸流,云貴、廣西一大批土司被褫奪領地封號或受到沉重打擊。鄂爾泰拿不服中央管制的貴州仲家苗土司開刀,在貴州消滅了數十上百的土司,設立了中央直接管轄的行政區劃。隨后又給予侵襲東川的烏蒙彝族土司(今云南昭通,時屬四川)沉重打擊,并建議將東川劃歸云南省,得到雍正皇帝批準。在打擊土司的同時,清朝政府還對一些順服中央的土司進行嘉獎。鄂爾泰還對云南中南部、滇緬邊境、滇越邊境的土司或打擊或招撫。乾隆朝更是花費巨資與大小金川西番土司作戰,以巨大代價取得勝利。

清朝還面對著明朝遺留下來的滇緬邊境土司的復雜情況,出于自身的利益,原屬明朝“六慰”范圍內的土司往往清緬兩頭倒。境內土司一面接受清朝的冊封,一面又向緬甸貢納“花馬禮”。境外很多撣族土司向緬甸納貢的同時又常常要求內附。在處理要求內附的土司時,清朝總體上采取了較為保守態度,多是拒絕。但是這些撣族土司倒向清朝,客觀上加劇了清緬沖突,給清緬戰爭火上澆油。清緬戰爭的一個重要內容同明緬戰爭相同,即是爭奪滇緬邊境的土司。清緬戰爭的結果總體上來說,依然是僅車里土司歸清朝管轄,整邁(今泰國清邁)、木邦、蠻暮、猛拱(均在今緬北)仍屬緬甸。
如果說新清史的視角將滿洲、蒙古、回疆、西藏看作是清朝治下與漢地并重的平行板塊,清朝也因此增加了內亞屬性的話,清朝大量的土司則是漢地板塊內與州縣(甚至是鄉村)平行的細胞模塊。因此,也不難理解鄂爾泰在改土歸流時采用的“漢化”政策,以及有清一朝處理土司的政策與處理蒙古、回疆、西藏問題完全不同。
民國時期,對土司有利用有制約,但總體上沒有重大變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大量的土司參加到新中國的設計及建設中來。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少數民族地區進行民主改革后,土司與土司制度正式退出歷史舞臺。一些學者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著土司制度的歷史慣性。

土司制度的歷史遺產
明清兩朝的土司制度與改土歸流給后世留下了大量的歷史遺產,影響至今。西南地區各民族包括當地漢族的地理分布、心理狀態、文化樣式等都有深刻的土司制度的烙印。例如,川、渝、滇、黔、鄂西、湘西、桂西的漢語方言差異不大,與中南東南各省復雜的漢語方言情況形成鮮明對比,這便是西南官話。這種使用人口達一兩億的漢語方言,其形成與土司制度及改土歸流有著深刻的聯系。而西南各少數民族的中國認同也正是伴隨土司制度與改土歸流的發展進程而逐步加強的。明清兩朝的土司制度甚至影響到了境外。緬甸北部至今戰火頻仍,原“六慰”轄地內的原土司后裔和原土司親信依然在起著作用。
土司消亡后的相當長時期內,土司和土司制度被當作是反動事物,銷聲匿跡。改革開放后,土司與土司制度對中國歷史的作用再次被學者重視,先后出現了大量研究成果。特別是近十年來,相關研究益發活躍。2009年提出“土司學”概念至今,成果豐碩。三大土司官寨申遺成功也可以看作是土司學的一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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