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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騎平衡車摔亡家人索賠213萬,網友為什么不滿
文| 柯錦雄
近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騎行電動平衡車摔傷后死亡案件作出終審判決,廠家擔責50%,賠償57萬余元。從法律的角度而言,這份判決沒什么大問題,但卻引發了不少網友的反對,不是批評電動平衡車生產商產品質量問題,反而是對死者違規騎行的問題頗多微言。這些網絡的言論或許不夠理性,但這種情緒性發言的背后,也說明了電動平衡車隨意上路的問題日益嚴峻。

資料圖
本案的基本事實相對比較明確。2017年6月6日,鄧某利在京東購買了一款飛特威小黃蜂智能電動平衡車。2017年6月11日,鄧某利駕駛電動平衡車上路行駛時突然摔倒受傷,電動平衡車損壞。鄧某利被診斷為重度開放性顱腦損傷,于2017年6月16日死亡。鄧某利家人將電動平衡車生產商飛特威公司等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213余萬元。
這是一起典型的產品質量問題引發的侵權糾紛,死者家屬首先需要證明的就是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由于電動平衡車屬近幾年新出現的時尚潮流物品,有能力和資質進行司法鑒定的機構不多,經過多次委托,最后寧夏某檢測公司表示可以對電動平衡車進行相關的鑒定。在進行初步鑒定之后,設備運行情況不符合生產商提供的《產品手冊》中的說明,但這個問題的產生無法確定是因為長期空置導致的,還是設備本身問題。
這份鑒定比較謹慎,既證明了產品存在問題,但是無法得出問題產生的時間。這也就無法直接證明是產品質量導致事故發生,但法官在判決時,通過邏輯論證了產品問題是產生事故的可能原因之一,綜合本案的具體情況,法院認為可以認定生產者和駕駛者都有一定的過錯。
民法當中的證據證明標準,沒有刑法當中“排除一切可能”那么高,只需要證明存在可能性,即便只有一半以上的可能性,法官也可以據此自由裁量責任分配。這份判決當中,法官根據各自的過錯,判決生產商承擔一半責任,并沒有什么問題。如果能夠直接證明產品質量問題,那生產商恐怕要承擔更大的責任。
然而,這份各打五十大板的判決在微博上引發了一些爭議,這些網友指責死者違規騎行電動平衡車,成年人應該對自己的言行負責,甚至認為死者的行為是在“碰瓷”廠家。自己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這并沒有錯,但是這些網友似乎忽視了判決當中,死者需要自己承擔一半責任的內容。
雖然,這份判決沒有什么問題,但是爭議背后卻浮現出另外的問題。任何沒有邏輯的情緒背后,都有一個一直存在但始終沒有解決的社會問題。這一次也不例外,這種情緒所反映的恰是日益泛濫的電動平衡車,隨意上路導致的路面交通安全問題,這種電動平衡車無論是對于行人還是對于機動車而言,都是不可控的安全隱患。
電動平衡車作為新鮮事物,頗受年輕人的喜愛。相比較于自行車,其無需人力驅動,相比較于電動摩托車,其大小合適,攜帶方便,可以帶上地鐵公交,因此不少年輕人將之作為短途通勤的交通工具。大概可以稱之為“青年樂”,與同樣飽受詬病的“老頭樂”——電動代步車所引發的爭議有得一比。
無論是“青年樂”的電動平衡車,還是“老頭樂”的電動代步車,均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規定的上路資格。電動平衡車不屬于機動車,也不在幾類非機動車的產品目錄之列,而是與滑板、旱冰鞋等性質相近、功能相似,可以看作是滑行工具。《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目前,出于道路交通安全考慮,北京、上海、南京、廣州、武漢、成都等多地已經明確禁止電動平衡車上路。

圖為天津市交警在道路十字交口進行執法。 圖片來源:新華社
但禁令在前,橫沖直撞、違規上路的問題依然層出不窮,輕則摔傷,重則喪命的事故也屢有發生 。2020年4月16日,安徽省合肥市發生一起出租車與騎著電動平衡車的8歲男孩相撞事故,送到醫院后,男孩已無生命體征。2019年8月,山西一名男孩在馬路上騎電動平衡車時突然摔倒,趴在了電動平衡車上,隨后電動平衡車失去控制,帶著孩子駛向馬路中央,所幸后面的摩托車和轎車及時剎車,才沒有發生意外。
沒有執行的禁令是擋不住這些違規者的騎行沖動的,違規者的僥幸心理威脅的不只是自身的人身安全。在道路交通安全專家看來,電動平衡車沒有駕駛資質要求、沒有方向盤和手動剎車、行駛時速高、噪音小、剎車距離普遍過大等,消費者在道路上使用,不僅增加了自身安全風險,也給其他駕駛員和行人帶來了安全隱患。網絡情緒的背后,站著一群在道路上戰戰兢兢的行人和司機,擔憂跟突然出現的電動平衡車親密接觸。
要解決這個問題,撫平這個情緒,法院的判決給不了答案,但是交管部門卻可以。交管部門應該重視這種社會情緒背后路權爭奪的問題,應該重視這種社會情緒背后的道路安全問題。只有嚴格地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規定的上路資格,才可能讓電動平衡車退出“交通工具”的行列。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可以采取扣車、罰款等手段,加強對電動平衡車的監管,既可以避免悲劇的重復,也可以給行人留下更安全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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