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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內部人員違法干預辦案一律通報,造成后果者將被追責
日前,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公安部印發實施《公安機關內部人員干預、插手案件辦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明確公安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都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記錄;屬于違法干預辦案的,一律予以通報;違法干預辦案造成后果的,依紀依法嚴肅追究責任,為公安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劃定“紅線”。
規定明確禁止了公安機關領導干部及其他內部人員干預、插手案件辦理的8種具體情形,要求辦案單位及辦案人員應當注意區分警務公開、合法咨詢行為同干預、插手案件辦理行為的區別,遇有公安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辦理的情況,應當一律記錄在案,并向相應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報告。規定還明確了公安機關警務督察、法制部門和各業務警種應加強檢查、抽查,發現干預、插手案件辦理線索,要及時移交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
規定要求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在接到報告并審核認定為干預、插手案件辦理行為后,應按程序報告、移交有權管轄的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本級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有權管轄的,可以直接調查處理;非公安機關內部人員干預、插手案件辦理的,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中央政法委關于領導干部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將調查處理結果通報辦案單位和組織人事部門;最終認定為違法干預辦案的,將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規定要求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對依法依規進行登記報告的行為予以支持,不得妨礙、限制、侵害登記報告人的合法權益;各級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組織人事部門等單位對登記報告人員的相關情況應當嚴格保密;對應當報告而不報告或者利用登記報告誣告陷害的,以及對登記報告人員或者調查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要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公安機關領導干部及其他內部人員干預、插手案件辦理的情況將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考評體系,作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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