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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官員被控殺害同居女友,一審法院判其無罪稱無直接證據
案情回放:
被控昆明謀殺女友,拋尸尋甸
檢察機關指控:2012年3月8日深夜,陳輝在昆明家中,用鈍器將穿著睡衣的女友胡祖英殺死。第二天,他開車將其尸體拉到尋甸縣紅色莊園(另一住所)后掩埋。當天,他還拿著胡祖英的手機給自己發了信息,故意做出胡祖英失蹤的樣子,制造逃避罪責的假象。公訴人認為,大量的證據證明陳輝構成故意殺人罪。
該案由昆明中院的法官移師尋甸縣法院開庭公開審理。庭審中,陳輝自稱未殺人,辯護人也為其作無罪辯護。
去年11月,云南信息報報道了52歲的云南省航務管理局原規劃處處長陳輝,被指控殺害小其15歲的同居女友一案,引起輿論的關注。
近日,昆明中院對該案進行了一審判決。該院認為,此案沒有證明陳輝故意殺人的直接證據,現有證據僅僅能得出陳輝接觸過被害人的血和膠帶紙上留有指紋,并不能形成殺人的證據鎖鏈,證據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據此宣判陳輝無罪。
在此案開庭時,控辯雙方在偵破證據上針鋒相對,謀殺、驗尸、指紋、DNA鑒定、死亡時間認定、手機基站追蹤,像是真實版的《鑒證實錄》。
死者家屬不服一審判決,目前已向檢察院申請抗訴。

昆明中院:
不能形成故意殺人的證據鎖鏈
近日,胡祖英的家屬收到了法院的一審判決。
昆明中院認為,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所有證據經法庭質證,取證程序合法有效,內容客觀真實,法院予以確認,但對證據所要證明的觀點,法院作出了不一樣的評判。
針對控辯雙方的意見,昆明中院認為,本案沒有證明被告人陳輝故意殺人的直接證據,現有證據僅僅能得出被告人陳輝接觸過被害人的血和膠帶紙上留有指紋,并不能形成陳輝故意殺人的證據鎖鏈。對于陳輝及其辯護人的意見,法院予以采納。而公訴機關指控陳輝犯故意殺人罪,證據不足,指控證據不能得出陳輝故意殺人的唯一結論,證據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應認定公訴機關的指控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根據本案的證據,昆明中院于近日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陳輝無罪。
死者家屬:
不服判決已申請檢察院抗訴
“現有證據已經足夠證明陳輝殺了我妹妹,而且可以排除合理懷疑。”接到判決的胡祖英的哥哥胡江陽說,對于一審判決他們不能接受。據悉,當時就是胡江陽從四川趕來,在紅色莊園找到并挖出了妹妹的尸體,遂報了警。他說,陳輝當時多有躲閃,而他和妹妹之間確實有很多問題。陳輝的女兒與胡祖英多有矛盾,陳輝在外面又有了其他女人。他認定陳輝是兇手。
家屬委托的代理律師、北京大成(昆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晨認為,陳輝有殺人動機、作案時間、現場留下了指紋,并試圖通過短信和電話掩蓋犯罪事實,現有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并排除一切合理懷疑。
代晨分析,被害人胡祖英的死亡時間是3月8日晚,陳輝也承認,該時間段只有他和受害人獨處。無論是膠帶紙、塑料袋還是毛巾,其成分均與陳輝家里的一致。而且在包裹尸體的膠帶上還有陳輝的血指紋。這些物證上并無其他人的指紋。在胡祖英死后,居然只和陳輝互發短信,甚至互打電話。通過技術分析,說明他拿著兩部手機自導自演掩飾犯罪。
近日,家屬已委托律師向昆明市檢察院遞交了《抗訴申請書》,申請檢察院抗訴。

法院焦點評析
關鍵詞:死亡時間
推斷得出一個不確切的時間段
控方:公安技術部門的檢驗報告顯示,胡祖英的死亡時間應該在3月8日晚至9日凌晨。胡死前身著睡衣睡褲,而當晚與她共處一室的陳輝有充分的時空條件。況且保安證實,9日中午,陳輝駕車回過盤江東路的家,這是他運尸體下樓的時間。而監控視頻證實,陳輝當晚到過尋甸紅色莊園,這是他拋尸的時間。
辯方:尸檢報告只稱是死亡5天“左右”,并“推斷”是死前五六個小時,都只是推定,并沒有說確定就在當天晚上。
法院:沒有證據能認定被害人死亡的確切時間,對胡祖英死亡事件只是根據尸檢報告推斷得出,而且只能得出一個不確切的時間段,公訴機關指控的死亡時間為3月8日夜間不具有確定性及唯一性。
關鍵詞:案發現場
只是推定,沒有證據確認
控方:根據胡祖英的死亡時間是2012年3月8日晚至9日凌晨,而此時胡在家中,作案地點應為胡與陳共同居住的昆明市盤龍區盤江東路某住宿小區。
辯方:死亡時間是推斷,作案地點也是推斷。警方并沒有在陳輝家中發現任何證明案發的證據。
法院:目前沒有證據能確鑿認定本案的案發現場,本案案發現場只是推定,據此也無法得出是封閉現場或是開放現場,也無法確定現場的在場人員。
關鍵詞:作案動機
出軌、“舉報經濟問題”?
控方:陳輝具有殺人動機。二人同居期間,因為子女、經濟、感情上的問題,存在相當尖銳的矛盾,有過多次激烈的沖突。在此期間,陳輝還和其他女性發生關系。胡死后,陳輝繼續和謝某在一起,同時又和另一名年輕女大學生交往。
家屬:胡祖英的哥哥說,胡祖英沒有工作,為使自己和孩子的生活有所保障,多次催促陳輝領結婚證,但陳輝均以各種理由推脫。2012年3月,胡祖英給了陳輝最后期限,要求陳輝一定要在2012年3月12日與其領取結婚證,為有所保證,胡祖英讓陳輝寫了一張50萬元人民幣的欠條,胡祖英稱,若陳輝到期不領證,就舉報陳輝“收受回扣、開公司洗黑錢”。
辯方:陳輝說,自己和胡祖英關系很好。有些矛盾也已經準備解決,二人都準備結婚了。對于威脅舉報的問題,后來偵查人員也就經濟問題對自己進行過調查,調查結果是沒有經濟問題。因此胡祖英也就不存在所謂的對他威脅。
法院:本案中被告人陳輝的作案動機不明。
關鍵詞:血潛手印
綁尸體的膠帶上提取了4枚手印
控方:警方在綁胡祖英尸體的膠帶的正面、粘面均提取了4枚陳輝的手印。正常情況下,沒有人會把手指印在成卷的寬膠帶粘面。除非是使用膠帶綁尸體的人。且綁尸體的膠帶上有2枚是“血潛手印”,說明陳輝的手是先粘到了胡祖英的血,然后才印在膠帶上。這是證明陳輝殺人拋尸的有力證據。
辯方:陳輝說,膠帶上有他的指紋印和DNA并不奇怪,因為他和胡祖英是在一起生活的。自己昆明和尋甸的家里都有很多寬膠帶。有一次自己不小心也曾經將家里的膠帶紙撕開后沒用,又重新卷上了。膠帶上有指紋,不能證明就是自己殺的人。有可能是兇手拿了自己家的膠帶呢?
法院:在捆綁尸體的膠帶紙上檢出陳輝的加層血潛手印,只能證明陳輝接觸過尸體和捆綁用的膠帶紙,不能得出陳輝殺人的唯一結論。
關鍵詞:兩部手機
被告人、被害人當日通話時相隔不遠
控方:陳輝用胡祖英的手機和自己發短信,自編自演胡失蹤的假象。據電信運營商出具的情況說明,3月9日8時、15時,陳輝與胡的手機有通話和短信,而兩部手機都屬于一個通信基站(其家和單位分屬兩個通信基站),也就是說兩部手機處于同一位置或者相近位置。
辯方:陳輝稱,該說明只能證明兩部手機在一個基站覆蓋下,不能證明是在自己的控制下。
法院:根據手機分析系統顯示,2012年3月9日被告人、被害人兩個號碼當日的通話及短信發送所處基站位置在陳輝的辦公地點的基站,這只能證明兩部手機可能在一個位置或位置相近,而不能得出就在一個位置的唯一結論。
關鍵詞:相同物品
包裹尸體的毛巾與家里的相同?
控方:在埋尸處及覆蓋、纏裹尸體的毛巾等多種物品上均發現了陳輝的DNA,而這些物品與陳輝家里的物品構成相同,說明這些物品是陳輝從家里拿出來作案的。
辯方:陳輝表示,自己和胡祖英生活長達3年,她身上有自己的DNA很正常。而這些綁尸體的物品都很常見,與自己家里用的成分相同不能證明就是從自己家里拿來的。
法院:根據檢驗報告,包裹尸體頭部的綠色毛巾和從陳輝家提取的淺藍色毛巾纖維成分相同,只能得出是同類物,而不是唯一的結論。
關鍵詞:逃避犯罪
電腦搜索“故意殺人罪”等詞匯
控方:公安機關在陳輝的電腦中,發現其多次搜索“故意殺人罪”、“手機定位”、指紋等有關犯罪的詞匯,這是為其逃避犯罪作準備。
辯方:陳輝承認其搜索過這些詞匯,但是因為胡祖英失蹤后,看能否找到相關線索。
法院:對陳輝使用的電腦檢出有搜索“故意殺人罪”、“手機定位”等詞的問題,不能成為陳輝殺人的證據。
關鍵詞:證據失蹤
未查獲作案工具和被害人手機
控方:本案作為零口供案件,陳輝拒不交代事實,無法查清作案具體細節和作案工具。但大量的證據能形成完整證據鏈,證實了陳輝殺人的罪行。
辯方:本案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陳輝殺人,且證據之間不能形成完整證據鎖鏈。沒有證據證實陳輝搬運了尸體,作案工具與被害人的手機到現在也沒有找到。本案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法院:本案中沒有查獲作案工具、被害人的手機,在被告人陳輝使用的車輛上也沒有檢出被害人的血跡,即沒有證據證明陳輝行兇殺人及運尸掩埋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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