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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仲裁書中驚現“張處”意見,法院以違反獨立原則裁定無效

因2000余萬元股權轉讓余款未付,武漢新谷燃料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武漢新谷公司)與河南省煤層氣開發利用有限公司(下稱河南煤層氣公司)產生糾紛。武漢新谷公司向河南省鄭州市仲裁委提出申請,要求對方支付余款。
鄭州市仲裁委支持了武漢新谷公司的請求,但卻把領導意見寫入裁決書中。仲裁庭秘書告訴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該領導意見只是對文書的形式修改意見。
但鄭州市中院認為,該領導并非仲裁庭組成人員,其意見是獨立而完整的意思表示,“是對仲裁文書作出的實質修改意見,違反了獨立仲裁原則”,因此裁定對原裁決不予執行。
澎湃新聞獲取的裁決書顯示,2010年3月23日,武漢新谷公司與河南煤層氣公司簽訂《郟縣東升煤業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按照合同約定,武漢新谷公司將自己持有的東升公司26%的股份轉讓予河南煤層氣公司,轉讓價為5800多萬元。
合同簽訂后,河南煤層氣公司將3800萬元首付款支付給武漢新谷公司。但截至2011年4月28日,河南煤層氣公司始終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2000多萬元的余款。
隨后,武漢新谷公司向鄭州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請求河南煤層氣公司支付余款。2013年5月14日,仲裁庭裁決河南煤層氣公司向武漢新谷公司支付2000余萬元余款及違約金。
“我們當時并沒有細看裁決書。”武漢新谷公司負責人告訴澎湃新聞。直到河南煤層氣公司向鄭州市中院提起訴訟,請求駁回該裁決時,他們才發現,武漢新谷公司申請仲裁的裁決書中出現了一句莫名其妙的話。
這份裁決書中的“仲裁庭意見”稱:“仲裁庭認為……由于被申請人沒有提出反申請,對其關于申請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及解除合同的主動不予審理。(張處意思既然反請求另案處理,本案以上表述可以刪除)……”
制作這份裁決書的仲裁庭秘書李斌告訴澎湃新聞,這句話是仲裁委在核閱裁決書過程中對文書形式的修改意見,并不影響仲裁庭獨立作出裁決。“確實是失誤,將沒有修正的裁決文書交給了雙方當事人。而且后來我們自己發現后,作出了補正裁決書。”
2013年10月30日,鄭州市仲裁委認為,括弧內的內容“系文字打印錯誤”,作出補正裁決書,并確認了其余裁決內容。
但河南煤層氣公司不認同這種說法,并于2013年8月以“仲裁庭仲裁程序違法”為由,向鄭州市中院提出不予執行裁決的申請。
鄭州市中院認為,原裁決書括弧中“張處意思既然反請求另案處理,本案以上表述可以刪除”的表述,雖經鄭州市仲裁委作出補正裁決書,但“‘張處’作為非仲裁庭組成人員的該句話是獨立而完整的意思表示,是對仲裁文書作出的實質修改意見,違反了仲裁庭獨立仲裁原則”,因此裁定對原裁決書不予執行。
但李斌表示,法院對仲裁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可以向仲裁委進行詢問,并要求作出解釋,但法院并未與仲裁委溝通。“作出補正裁決書后,我們沒有接到這個案子的任何反饋信息。”
鄭州市中院方面向澎湃新聞否認了這一說法。“之后,我們與仲裁委就該表述問題進行過溝通。”但法院方面并未透露溝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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