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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報:小伙因與毒販同名需“自證無罪”,導致人人自危
因與毒販同名,河南小伙子賈飛于2007年第一次被警方誤抓。此后,他多次在網吧、列車、賓館等地無故被警方盤查,甚至出差都帶著老家固始縣警方開出的“排除作案嫌疑”證明。據公安局稱,這屬于“信息錄入錯誤”。
無獨有偶。之前有多家媒體報道,大連小伙李某每次外出開房都被警察帶走,警方的回應也是緝毒“信息錄入錯誤”。讓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為何在多次誤抓后,仍“照抓不誤”?既然早已確認“信息錄入錯誤”,為何在長達8年“要個說法”的堅持下,仍未糾錯?
人身自由權是公民基本的權利,“無罪推定”更是最基本的刑事原則。“自證無罪”的無奈背后,是名譽和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的不爭事實,嚴重影響了公安機關的公信,甚至導致人人自危。必須采取多種措施改變這種情況。
一是要健全機制,做好防范。要建立健全緝毒系統,對相關信息予以充實和完備,確保信息錄入完整充分。要嚴格按照規定,精準地收集和使用緝毒系統信息,審慎啟動偵查、抓捕程序,將偵查權放進制度的籠子里,避免偵查權的任性和放縱,杜絕公權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是要強化追責,做好補救。相關部門要將“信息錄入錯誤”、“糾錯難”的原因進行調查:確因工作失誤造成的,要按照權限管理的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在合理合法的期限內予以糾正,造成不良影響的,要在一定范圍內消除影響;確因相關人員不作為、亂作為導致的,要嚴肅追責并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三是要陽光透明,做好監督。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在陽光公正成為“新常態”的當下,應及時主動地將調查結果、糾錯程序、糾錯進程等向當事人和群眾公開,將糾錯全程放到陽光下,主動接受當事人和群眾的監督。
全方位、廣覆蓋的緝毒網絡,為打擊涉毒違法犯罪、保障社會穩定提供了有力保障,但“信息錄入錯誤”、“糾錯難”卻嚴重損害了群眾的合法權益,是“不嚴不實”的具體表現,不能“錯就錯了”,更不能“一錯了之”。反思錯誤原因、嚴格追責、補齊短板,方能避免類似錯誤發生,也才能確保公民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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