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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強關花炮企業被判違法,企業稱上訴后又被強令撤訴
24家花炮企業起訴安徽省政府一案再生波瀾。
6月8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六安舒城縣多家花炮企業處獲悉,在合肥中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確認安徽省政府行政行為違法,并要求在判決生效后60日內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后,當地鄉政府要求花炮企業與其簽訂退出協議,并撤回上訴。

合肥中院判安徽省政府違法
因不服安徽省政府紅頭文件要求全省花炮企業整體退出的決定,24家花炮企業聯合將省政府告上法庭。4月22日,合肥中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確認安徽省政府的行為違法,并要求省政府于判決生效后60日內采取相應補救措施。
上述判決作出后,24家花炮企業和安徽省政府均上訴。“一審判決沒有要求省政府撤銷關停花炮企業的決定,且補救措施缺乏可執行性。”花炮企業的代理律師涂四溢對澎湃新聞說,安徽省政府上訴的理由是此前的發文通知屬于產業政策調整范疇,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
但上訴案尚未開審,舒城縣多家上訴的花炮企業卻對澎湃新聞稱,近日,他們接到鄉政府通知,要求企業簽署“協議書”和“撤回上訴申請書”。
“目前全縣8家花炮企業中已簽4家,余下4家不愿簽,就關閉手機,避免鄉政府找到他們。”舒城縣一位要求匿名的花炮企業主對澎湃新聞說,他們不愿簽的原因是政府補償過低。“一家補償180萬,再加20萬退出獎勵金,這與企業上千萬的投入差距太大。”

突然要求關停全省75家花炮企業
澎湃新聞此前曾報道,2013年12月27日,安徽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安監局等7部門署名的第45號文件——《關于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整體退出意見的通知》,要求全省75家煙花爆竹企業在2014年12月31日前必須全部關閉。省政府按每家企業80萬元的標準安排專項補助,其余的則由市縣適當補助。
安徽多家花炮企業主向澎湃新聞表示,省政府的這一“突然”決定與此前出臺的文件及規劃相矛盾。2008年至2012年期間,安徽省安監局等部門曾多次下發文件,要求煙花爆竹企業“整頓提升”、“規模化”。2012年出臺的安徽省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中還提到“至2015年比2010年的147家減少35%以上”。
“正是在上述眾多文件的引導下,眾多煙花爆竹企業經歷了一個大量借貸、大規模建設的過程。”安徽翔鷹花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喻本勝對澎湃新聞說,突然被關停后,政府給予的80萬元補助與企業上千萬元的投入差距太大。
24家花炮企業認為,省政府關停企業的行政決定缺乏法律依據,程序也不合法,遂于2014年6月24日提出行政復議,要求撤消相關行政決定。不過,安徽省政府以文件屬于內部行為為由,駁回了復議申請。此后,24家花炮企業將省政府告上法庭,請求法院撤銷45號文件中作出的行政決定,并確認該行為違法或無效。
企業稱被要求撤回上訴
據一花炮企業主提供的一份已簽的協議,“我鄉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退出工作在乙方(指花炮企業)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已基本完成,為進一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徹底完成退出工作,甲(指鄉鎮政府)、乙雙方經充分協商,達成協議。”
協議內容包括:甲方鼓勵和支持乙方實施轉產,在項目開發、融資、市場準入、要素配置、產品銷售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積極支持等。而乙方“自協議簽訂之日起,及時向安徽省高院撤回因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退出安徽省政府其他行政行為的訴訟,履行有關撤訴手續”。
“撤回上訴申請書”是遞交給安徽省高院的,上面寫著:“申請人因安徽省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為一案,不服合肥中院2015年4月20日(2014)合行初字第00077號的一審行政判決,于某月某日向你院提出上訴,現因申請人與某縣某鄉(鎮)人民政府達成協議,特此申請撤回上訴,望予準許。”
上述花炮企業主還對澎湃新聞說,“協議書”和“撤回上訴申請書”上的單位和企業主姓名處都是空白的,企業填好后交給鄉政府。
6月8日,澎湃新聞分別致電涉事企業所在的鄉鎮負責人,對方均稱具體情況要問舒城縣安監局。但舒城縣安監局一孫姓領導則稱,要求煙花爆竹企業退出是多部門協調的事情,具體情況以縣委宣傳部答復為準。澎湃新聞向舒城縣委宣傳部求證此事,但一直未獲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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