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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高考舞弊應重罰

為了管住考試,中國大陸與考試有關的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多達3000多部。在整個考試流程中,如果涉嫌犯罪,《刑法》中有諸如“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器材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招收學生、公務員徇私舞弊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利用計算機實施的有關犯罪”和“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等等罪名給予處罰。
但在具體司法實踐中,犯罪分子受到的刑事處罰之輕,匪夷所思。2014年轟動全國的河南開封替考案,替考者多達127人,最終為此承擔刑事責任的3人中,兩人分別被判拘役5個月,另1人免于刑事處罰。2007年,甘肅天水也曾發生高考替考案,次年,該案五名主犯獲刑5個月至3年不等。2008年,福建霞浦高考舞弊案,一名涉案人員被判有期徒刑7個月,另一涉案人員拘役4個月。
在公開報道的高考舞弊案中,涉案公職人員大多只受到黨紀政紀處分。違法犯罪的主體中,沒有一名涉案的成年中學生和“槍手”大學生承擔了刑事責任。他們要么只是被暫停3年考試,或者只是被開除學籍。由于處罰過輕,有的專業舞弊者被釋放后,繼續“重操舊業”。
與此形成強烈對比的是,美國檢方5月28日對15名中國學生提起訴訟,指控他們在美國大學入學考試(SAT)等考試中采用欺詐手段。據悉,欺詐罪在美國可判高至20年監禁和25萬美元罰金,偽造外國護照罪最高可判10年監禁和25萬美元罰金,合謀罪最高可判5年監禁加25萬美元。
兩個國家對舞弊行為的處理,不僅處罰輕重差異大,而且美國并不像中國大陸一樣,在處罰時顧忌到學生身份就網開一面。
以何種罪名起訴考試舞弊行為,仍有討論必要。而從最起碼的完善法律角度,相關工作便很不到位,早在2002年,教育部就在著手“國家教育考試法”起草的前期調研和學術研究,自2004年起,教育部連續7年將考試法(草案)的制定、修改與審議作為其工作要點。但10多年過去,音信全無。
2013年高考期間,因嚴格監考,湖北鐘祥市發生學生家長集體圍攻監考人員的惡性事件,該事件未見公開處理,最終不了了之。這與相關法律模糊不清,處罰過輕不能說沒有重大關系。
如果這種狀況不改變,替考這一地下產業還將存在下去,替考仍將抓不勝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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