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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追蹤江西替考:司法機關介入難,包庇使舞弊利益化

2015年全國高考6月7日拉開大幕,942萬高考考生走入考場接受“檢閱”。然而,有媒體報道,就在當天上午,多名“槍手”在江西南昌一些高考點參加考試,引起一片嘩然。
近年來,高考舞弊新聞層出不窮,各地不斷加大打擊力度,可不法者卻防不勝防。有專家指出,相比舞弊行為獲得的巨大利益,對舞弊者處罰過輕是主要原因。
高考作弊違法成本低
為了打擊高考作弊現象,近日,教育部會同中宣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保密局、武警部隊及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采取四項措施,整肅考風考紀,其中包括集中開展打擊銷售作弊器材、凈化涉考網絡環境、凈化考點周邊環境、打擊替考作弊等四大綜合治理專項行動。
與此同時,各地教育部門也相繼開展打擊替考作弊專項行動。許多網友稱,今年的高考堪稱“史上最嚴”。那么,如此高壓之下,高考作弊為何仍難以禁止?
據介紹,我國人才考核機制較單一,通過考試篩選人才成了慣例,這也導致作弊市場風生水起。而高考“一考定終身”的重要性,讓其成為考試舞弊的重要場合。隨著技術手段的日新月異,投機分子們有了更多可乘之機。
“行為人通過舞弊,僥幸過關,獲得某種意義上的成功。參與者看到有‘錢途’,權衡之后,選擇了舞弊。”中國政法大學兼職教授、梓晅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郝志學如此評價。在他看來,與參與舞弊雙方獲得的巨大利益相比,相關部門對考試舞弊行為的處罰力度顯然遠遠不夠。而且實施處罰的主體多數是教育行政部門,帶有強制執行力的司法機關很少介入,使得行為人、參與者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有恃無恐。
2014年6月,媒體曝光河南省開封市杞縣、通許縣發生高考替考舞弊案件。同年7月底,該案件相關處分見諸報端:河南開封杞縣、通許縣高考替考舞弊案件有關人員已被嚴肅處理,其中82人分別受到黨政紀處分,充當牽線人的5名教師和職工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于這一處理結果,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用“輕描淡寫”進行了評價。在他看來,對于高考舞弊,我國并不是沒有法律規定,屢禁不止原因就在于沒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處罰,致使處罰過輕,起不到應有的震懾作用。
防范舞弊立法存缺陷
目前我國適用于考試作弊的立法,依照法律效力,大體上可以分為三類。一類是法律和行政法規。全國統考的試題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刑法規定了泄露國家秘密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瀆職罪等。保密法則對不同秘密的等級專門作了規定。行政法規有國務院《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等;第二類是教育部的行政規章。如《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定》等;第三類是地方性立法與制度,例如《江蘇省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錄取辦法及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違規行為分類及其處理》以及湖南、內蒙古實施的國家教育考試違紀行為有獎舉報制度等。
熊丙奇認為,對于買賣考試試題雙方,可以依照刑法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加以追究。對于參與作弊、故意實施舞弊行為的地方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人員,可以追究其瀆職罪、貪污罪。對于讓“槍手”替考,通過虛假高考成績獲得非法利益的考生,可以追究其詐騙罪。
山東大學(威海)教授吳炳新則認為,高考試題開封前屬于絕密,按照立案標準,通常情況下,只要泄露其中一項,就構成刑法中的泄露國家機密罪。但是,從獲取角度來說,則要視情節嚴重情況而定。比如某個考生非法購買試題,但并沒有大規模擴散,沒有造成重大影響,就不應該按照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處理。
“必須要明確的是,不是所有舞弊行為都必須由刑法規制,否則刑法就失去了作為最后手段的特性?!眳潜聫娬{。
專家指出,刑法和保密法等法律只是規定了單一的對泄密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問題,很多嚴重的、社會影響極大的作弊行為還難以被追究刑事責任。對行政管理人員、考務工作人員、監考教師以及考生的處理大都為短期的行政處分,處罰力度普遍偏低,難以對作弊者起到震懾作用。協助作弊行為的懲處存在法律空白,試題買賣、替考、團伙作弊、非法制造作弊工具等行為無法得到遏制。
司法機關介入有難度
“高考——媒體曝光舞弊行為——教育主管部門介入調查——公布處理結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行政處罰或黨紀處分,少部分人可能移送司法機關?!毙鼙嬲f,這是高考舞弊事件發生的一套程序。
在他看來,由教育主管部門而不是司法機關第一時間介入調查,這一程序存在很大問題。教育主管部門具有組織和管理責任,本身就應該作為調查對象,現在他們自己組織調查,“結果可想而知”。
郝志學將這一問題的出現,最終歸結為沒有法律依據和法律法規不健全問題上。
“我國缺乏一部系統、統一的國家教育考試法是問題關鍵所在。”郝志學說,面對高考舞弊,司法部門在執法時會認為這是教育部門的職責,司法機關針對高考舞弊行為在司法實踐中也難以找到執法依據。雖然教育部門出臺過相關規定,但是舞弊行為只有到了非常嚴重的程度才被移送司法部門,或者司法部門才介入。再加上一些部門的包庇、縱容,使得有些舞弊行為呈規模化、隱蔽化、專業化、利益化趨勢,司法機關深度介入具有一定難度,也導致教育部門和司法部門配合力度不夠。
因此,郝志學認為,出臺一部全國性的、有關教育考試的法律,協調上述這些關系,勢在必行。
“可通過立法,確立不同主體、不同作弊行為的法律責任,同時加大處罰力度,使處罰足以對利益鏈上的各類作弊主體產生威懾作用?!焙轮緦W說,有了專門的考試法,執法部門有了執法依據,司法部門有了裁判的依據,老百姓(包括考生和參與者)也有了對照自己行為的標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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