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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頒布《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船舶遇險船長應最后離船
澎湃新聞記者 陸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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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5月下旬經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通過,將于9月起實施。澎湃新聞(www.kxwhcb.com)注意到,《條例》規定:在船舶遇險時,船長應組織船員和船上其他人員自救;決定棄船時應首先組織旅客安全離船,自己最后離船。
該《條例》共8章57條,對沿海、內河水域的船舶航行和作業、船舶和船員管理、通航保障、水上搜救以及與水上交通安全有關的活動作出規范。《條例》第20條明確,船長全面負責船舶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安全,應當遵守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不得超抗風等級、超越核定航區(線)航行,不得在飲酒后值班作業,不得疲勞駕駛或疲勞作業。違反上述規定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船長或者值班駕駛人員處以1000-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暫扣其適任證書或其它適任證件3~6個月;情節特別嚴重的,并處吊銷其適任證書或其它適任證件。
《條例》還規定,受洪水、臺風、寒潮、風暴潮等災害性天氣影響期間,船舶應當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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