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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糾正19年前綁架殺人案:兩人獲釋,一人已病死獄中

澎湃新聞記者 馬世鵬 張劉濤
2015-05-29 10:19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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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立峰的媽媽代簽判決書,林立峰已于獄中死亡。澎湃新聞記者 權義 圖

        2015年5月29日上午,福建省高院再審宣判,認定19年前的福清綁架殺人案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黃興、林立峰、陳夏影三人不構成綁架罪。

        喊冤19年后,陳夏影、黃興終于迎來自由時刻,而三人中另一人林立峰則沒能等到這一刻,他于2008年1月24日因癌癥死于監獄醫院。

        1996年,黃興、林立峰、陳夏影因涉嫌綁架殺害一名13歲男孩被捕,在經歷福建兩級法院8年6次審判之后,福建省高院于2006年以“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做出終審判決,陳夏影被判無期,黃興和林立峰獲判死緩。

        但三人均稱被冤,有罪供述系在警方的刑訊逼供下作出,案發時身在外地,該案關鍵證人也稱受到警方的非法關押和毆打。

        近日,陳夏影的申訴代理律師吳國阜告訴澎湃新聞,他于近期找到了可以證明黃興、陳夏影沒有作案時間的關鍵證人。

        多年來,陳煥輝向信訪部門寄送了上千份申訴材料。“夏影有先天性心臟病,身體不好,希望年前能夠讓他取保候審回家過年,已經19年沒有團圓了。”陳煥輝說。

走訪告破的綁架殺人案

        1996年4月27日晨,家住福清市農械廠宿舍的唐國良回到家發現,前一天晚上獨自在家的兒子唐明失蹤了,家里的桌子上留下一張索要7萬元的勒索字條。

        當晚,唐家在警方的陪同下去約定地點贖人,對方沒有出現。第二天上午,唐家又收到第二張勒索字條,一夜過后,仍沒有任何消息。

        直到5月20日,一位村民發現了唐明的尸骨。

        尸體被發現時已經高度腐爛,呈白骨化。尸檢報告顯示,現場位于福清市融西小學西南面一水池旁的蘆葦叢中,尸骨頭東腳西仰臥在地,“右上腹部壓一20×20×10厘米的石塊”。法醫判斷,死亡的時間在一個月之內,死亡性質為他殺。

        唐明時年13歲,上小學四年級。

        福清警方將此案命名為“4?26”綁架殺人案,時值“嚴打”時期,要求重大刑事案件從快偵破。

        1996年5月22日,福清市公安局成立“4?26”綁架殺人案專案組,以市局副局長為組長。據當地媒體報道,此案由福建省公安廳掛牌督辦,限期破案。

        但初期偵查并不順利,尸體現場和作為綁架現場的唐明家里均未發現有價值的線索。根據福清警方出具的辦案經過,警方通過走訪排查,召開群眾大會,將偵破范圍縮小在唐明父母的食雜店周圍,重點調查經常出入該店,又有吸毒劣跡的青少年。

        1996年6月2日,林立峰、黃興和陳夏影被福清警方秘密抓捕。當夜,林立峰首先做出有罪供述,承認和黃興、陳夏影共同策劃實施綁架并殺人,黃興和陳夏影也在第二天“坦白”。

        福州市檢察院在后來的指控中稱,黃興、林立峰、陳夏影因經濟拮據,于1996年4月24日在陳夏影家策劃綁架唐明,26日晚雇用一輛柳州車,對唐明實施綁架后運到陳夏影家。三人先后商擬兩封勒索字條找人代抄,并送到唐明家里,索財未果后恐罪行敗露,于28日晚共同抓住唐明,扼住喉部致其死亡,然后拋尸。

深圳疑云

        三個嫌疑人“坦白”之后,該案很快出現轉折。

        根據福清警方出具的辦案經過,林立峰、黃興、陳夏影被抓獲并招供之后,檢察院提前介入,于1996年6月6日提審了他們。此時,陳夏影和黃興均翻供,稱他們于1996年4月14日即去了深圳,到5月3日才回到福清,不可能在4月26日至28日作案。

        事實表明,黃興和陳夏影的確在1996年4月14日同好友去了深圳。

        福清警方不得不重新展開調查,一方面詢問曾和黃、陳兩人同去深圳的證人小鳳、小妹、小林等,另一方面派人到深圳實地調查。

        小鳳、小妹和小林做出的證詞均出現了反復,先稱黃、陳兩人曾在去深圳后中途回到過福清,但隨后又都否定了這一說法,稱案發時黃、陳兩人始終在深圳。法院最終采納了他們的前一種說法。

        2014年11月,律師吳國阜再次找到了當年的證人小妹。小妹對吳國阜作證稱,她和黃興、陳夏影去深圳期間,兩人中途沒有回到過福清,即黃、陳兩人并沒有作案時間。

        仔細梳理本案歷次判決中列出的證據,福清警方在深圳取得的證據僅有一處。在福州中院對該案的第一次重審判決中,有一項是福清警方對一個深圳房東的取證,但這項證據只是證明黃、陳等人在該房東處租住過。

        福清當地媒體對該案的報道披露了福清警方在深圳進行調查取證的細節。1996年7月22日,《福清時報》以《撩開迷霧見真兇》為題對“4?26”綁架殺人案進行了報道。

        該報道稱,1996年6月13日,時任福清市公安局融城派出所所長汪金文等來到深圳,找到曾租給陳夏影、黃興房子的房東。在當地郵電局的配合下,福清警方將房東家的電話號碼及周圍的公用電話進行技術處理,發現4月25日至4月28日,陳、黃中斷了與福清的聯系。汪金文認為:這期間恰是案發時間。

        但是,澎湃新聞翻閱本案卷宗,未發現任何福清警方在深圳關于通話記錄的調查資料。“開庭時律師強烈要求汪金文當庭出示調查材料,結果審判長口頭轉告律師說,調查材料已遺失。”林立峰的二審辯護人林洪楠說。

        案卷資料顯示,2000年1月,福清警方曾要求福清市電信局提供1996年4月21日至28日期間,從福清撥打至深圳房東家的電話的通話清單。但電信局卻出具一份“證明”稱,根據電信話費磁帶保存期為三個月的規定,所有超出保存期的話費清單不予保存,因此無法提供當時的電話清單。

“法制學習班”里的證言

        在本案案卷材料中,陳夏影的母親楊雪云有一份證人證言的作證地點是“法制學習班”,她在這份證言中稱,陳夏影與黃興去深圳后曾回過福清。

        但楊雪云告訴澎湃新聞,她于1996年7月4日突然被福清警方帶走,警方將其關押在“法制學習班”里75天,對其辱罵和毆打,編造筆錄后讓她簽字。

        “和我一起關在法制學習班里的都是些吸毒的人,我還看到證人小鳳也被關在里面。”楊雪云說。

        本案證人小林、小鳳也稱曾被警方關押在“法制學習班”里,被迫做出不利黃興和陳夏影的證言。林傳奇在本案律師對其所做筆錄中稱,他在1996年6月5日做完筆錄之后又被送往“學習班”關押37天,最后由“家人找關系保回去”。小鳳則在一份證詞中稱,她1996年6月26日被叫到“學習班”,在“學習班”被關七十多天。

        楊雪云、小林、小鳳在“法制學習班”里的證言,作為該案的主要證據被寫進了判決書。

        “‘學習班’的證言都是違反法律的非法取證,是在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正常情況下做作出的,且證人一出學習班就否定了原來的證言,應該作為非法證據排除。”林洪楠說,律師曾要求楊雪云、小林、小鳳等證人出庭質證,但被拒絕。

神秘的舉報電話

        唐家1996年4月27日發現唐明失蹤,當天即報案,警方在隨后的二十多天里尋找無果,但期間并不是沒有線索。

        1996年5月16日,福清市公安局音西派出所民警何建忠曾接到一個匿名舉報電話,電話中,對方稱聽說福清一個小孩遭綁架后,被拋尸在福清西門外一個變電站旁的草叢中。

        何建忠在1996年6月7日寫的一份材料中稱,舉報者說普通話,稱聽到四個人談到此事,“其中一個是香港人叫阿三,另外三個是福清人,其中一個名叫羊哥”。何建忠稱,舉報者自稱當時在廣東饒平火車站。

        根據警方對本案尸體現場的勘查筆錄,唐明正是被拋尸在融西小學南面一座變壓器房附近的草叢中,這里也是福清當地人所稱的西門外。

        在黃興、林立峰和陳夏影的供述中,這個神秘的舉報電話被說成是三被告“意圖誤導警方所打”。本案律師曾要求接電話的民警出庭質證,但該民警始終沒有出庭。福清警方在2000年1月21日出具的書面材料中稱:“因派出所當時的民警包括領導均已調離其他崗位,無法查找值班民警”。此外,本案卷宗中再沒有關于匿名電話的調查資料。

未找到的勒索字條代抄人

        同樣神秘的還有本案中出現的兩張勒索字條。

        這兩張紙條均署名“福分堂主”,其中一張寫著:“我們是香港14K組織福清分堂……不好意思,把你的兒子帶來了,請你幫我們找7萬元現金,我們就放你的兒子。”兩張紙條上的主要內容均用圓珠筆書寫,其中一張又分別用鉛筆和藍色彩筆在紙的上端和下端添寫補充。

        警方對兩張勒索字條進行了筆跡鑒定,認定兩封信的內容均由同一人書寫,但陳夏影、黃興、林立峰等人均被排除。

        法院的判決最終認定,勒索字條系三被告草擬后找人代抄。但所謂的代抄人,福清警方始終沒有找到。

        2000年11月29日,福建省法學會專門對此案召開論證會,并出具意見書。意見書認為,法院認定該案兩封勒索字條為三被告草擬后找人代抄,但其中一封用三種筆分別書寫,不符合先“草擬”后由同一人“抄寫”的客觀情況。

難以排除的死因

        在本案的最終判決中,所列定罪證據均沒有任何直接物證,作案現場未提取被告的指紋和腳印,作案過程涉及的多項物證均未找到,不僅如此,已有的重要物證卻被忽略。

        根據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三被告在實施綁架前曾準備尼龍繩、線毯、透明膠等物品,還雇用一輛微型柳州貨車將受害者運往陳夏影家里,但這些作案工具始終只在被告人的口供中出現。

        根據本案尸檢報告和尸體照片,死者尸體被發現時,“右上腹部壓一20×20×10厘米的石塊”,但這一可疑的石塊卻始終沒有在判決書中出現,本案的案卷資料中也沒有對這一物證的任何解釋。

        法醫對本案死者死因的判斷是“難以排除鈍器傷及窒息死亡”,但法院卻未考慮石塊可能造成的“鈍器傷”致死,根據被告的有罪供述將死因認定為“掐死”。

        “我們曾多次請求法庭出示‘石塊’這一物證,但始終被拒絕。”律師林洪楠說。

“兩個基本”

        從發現被害者尸體到抓獲嫌疑人,福清警方只用了13天時間,本案起訴和審理的過程卻顯得極其漫長。

        早在1996年7月22日,《福清時報》報道該案時即稱已“水落石出、真相大白”,但遲至1998年3月2日,福州市檢察院才提起公訴,隨后又經歷了8年審理,法院做出6次判決和裁定。

        1998年11月6日,福州市中院第一次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黃興、林立峰、陳夏影犯綁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另一起案子),判處黃、陳死緩;陳夏影因參與綁架時未滿18周歲,從輕判處無期徒刑。

        三被告上訴后,福建省高院于1999年9月2日做出第一次裁定,認為原審對上訴人犯綁架罪的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福建省高院同時列明發回重審的理由: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黃興、林立峰、陳夏影犯綁架罪的事實,只有三人在偵查期間的供述及部分間接證據證實,而間接證據之間又無法形成鎖鏈,且本案勒索字條的來源未予查清,作案工具均未提取,在被害人及上訴人陳夏影家中也未提取到上訴人的腳印等,直接證據缺乏。

        2000年4月11日,福州市中院重審后作出第二次一審判決,黃興和林立峰被加重判處死刑,陳夏影仍是無期。

        2001年7月9日,福建省高院再次裁定發回重審,理由仍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案發回重審后,僅補充對被告人林立峰懺悔信的筆跡鑒定,其它的問題和情節仍未查清。

        2002年8月22日,福州市中院第三次做出有罪判決,對黃興和林立峰刑罰重新改回死緩,陳夏影獲刑無期。

        比較福州中院第二次和第三次判決,兩份判決書分別列出的15項證據幾乎沒有不同,主要證據仍然是有罪供述和間接證言,對福建省高院兩次裁定中指出的問題,亦沒有任何新證據補充。

        該案繼續上訴至福建省高院,但卻被擱置四年。期間,林洪楠等律師向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福建省人大、福建省高院多次寫信,陳述該案疑點,督促盡快宣判。

        直到2006年11月25日,福建省高院作出終審裁定,認定原判綁架罪“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維持一審判決。

        陳夏影入獄之后,陳煥輝一直堅持奔走喊冤,他離開了福清的家,和妻子搬到福州,定期到福建省高院詢問進展,多年來向信訪部門寄送了上千份申訴材料。

        而自兒子被害之后,唐國良的生活也被徹底改變,雖然后來和妻子又有了一個孩子,但仍對死去的唐明念念不忘。年近六十的唐國良如今已經離婚,一人獨居,時常酗酒,鄰居說,大醉的時候他會抓住路人,大喊“還我兒子”。

        1996年,黃興21歲、陳夏影17歲,如今已人到中年,仍在監獄申訴。林立峰當年19歲,于2008年1月24日因癌癥死于監獄醫院。

        曾和三被告去過深圳,后來成為本案關鍵證人的小鳳、小妹和小林,如今都已成家立業。澎湃新聞曾通過多種方式找到他們,但三人以不希望影響現在的家庭為由,不愿再提及當年的往事。直到近期在律師吳國阜的努力下,小妹才愿意重新站出來作證。

        (為尊重當事人隱私,文中小鳳、小妹、小林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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