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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調查|福建19年前綁架殺人案背后:曾錯失多次糾錯機會

澎湃新聞記者 馬世鵬 發自 福建
2015-05-29 11:44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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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興、林立峰、陳夏影三人長達19年的伸冤之路終于走到了終點:5月29日,福建省高院對原審被告人黃興、林立峰、陳夏影綁架殺人案再審宣判,三人無罪。

        回溯此案,這起歷經6次審判才定案的綁架案,曾有多次糾錯機會被錯過:案發之初出現的重要線索未能被有效追查;相互矛盾的證人證言通過了公檢法的層層關卡,最終使得三名被告人蒙冤多年。澎湃新聞(www.kxwhcb.com)曾多次刊發報道披露案件詳情。

        需要指出的是,在案情的多次折轉中,本案的出庭檢察員也曾表示案件存疑,但后被忽略;福建省法學會及省人大指出該案缺陷,最終亦未能扭轉局面。

        福建省法學會原秘書長、該案的二審辯護人之一趙國安認為,這起案件存在“未審先判”,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有錯難糾。

        如今,在監獄里服刑多年的黃興和陳夏影,已從20歲左右的小伙步入中年,而林立峰卻已無緣等來清白:早于2008年1月,他因癌癥死在了監獄醫院。

兩個“基本”定罪

        1996年4月27日晨,家住福清市農械廠宿舍的唐國良回到家后發現,前一天晚上獨自在家的兒子唐明失蹤了,桌子上留下一張索要7萬元的勒索字條,要求到“立交橋”贖人,落款為“福分堂主”。

        當晚,唐明的家屬在警方安排下,拿錢到立交橋等候,綁匪沒有出現。次日早上,唐家又在自家窗臺外發現第二張勒索紙條,贖人地點改為“自來水廠門口”。當晚,綁匪依然沒有出現。

        自此,再無唐明的任何音訊。

        直到當年的5月20日,一位村民在“福清市融西小學西南面一水池旁的蘆葦叢中”發現一具尸骨。經鑒定,死者就是唐明。

        當時正值“嚴打”,重大刑事案件須從快偵破。福清警方將此案命名為“4?26”綁架殺人案,并迅速成立“4?26”綁架殺人案專案組,以市局副局長為組長。據當地媒體報道,此案由福建省公安廳掛牌督辦,限期破案。

        卷宗材料顯示,唐明尸體被發現13天后,福清警方認為黃興、林立峰、陳夏影有作案嫌疑,并將三人秘捕。理由是:三人毒癮很大,經濟拮據,且形跡可疑。

        三人被抓獲之后,警方很快宣布案件告破。1996年7月22日,《福清時報》刊登題為《撩開迷霧見真兇》為題報道該案,稱案件已“真相大白、真兇落網、水落石出”。此后,警方還曾就此案舉行破案展覽會。

        但實際上,黃興、林立峰、陳夏影當時并未被批捕。直到1996年8月5日,黃興等三人被批捕。1年7個月之后,福州市檢察院首次對三人提起公訴。

        據澎湃新聞梳理,本案而后經歷6次審判,福建省高院曾兩次發回重審,直至2006年,福建省高院作出終審裁定,認定綁架罪“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維持了一審判決:黃興和林立峰死緩,陳夏影無期。

神秘匿名電話顯示真兇或為他人

        回溯本案的“偵破”過程,漏洞從偵查之初就已顯現。

        澎湃新聞翻閱卷宗發現,唐明家屬報案之后至唐明尸體被發現,除報案記錄和筆錄外,再無其他調查資料。警方對綁架現場和尸體現場的勘查筆錄,亦是在發現尸體后作出,但這兩份報告除對現場的描述,沒有任何關于提取指紋、腳印等線索的記錄。

        警方對尸體現場的勘查筆錄顯示,勘查工作從1996年5月20日一直進行到6月5日,持續16天之久。然而,在勘查結束前,陳夏影等三人即已作出了有罪供述。

        在唐明尸體被發現前的20多天里,并非沒有線索。

        福清市公安局音西派出所民警何建忠在一份證明材料中稱,他于1996年5月16日接到一個匿名舉報電話,對方用普通話稱聽說福清一個小孩遭綁架后,被拋尸在福清西門外一個變電站旁的草叢中。對方還稱聽到四個人談到此事,“其中一個是香港人叫阿三,另外三個是福清人,其中一個名叫羊哥”。

        匿名電話所稱的拋尸地點與警方的勘查筆錄極其相似,尸體正是在融西小學南面一座變壓器房附近的草叢中被發現,這里也是所謂的“西門外”。

        然而,案卷里沒有關于警方對神秘來電及人員的追查記錄。

        在黃興、林立峰和陳夏影的供述中,這個神秘的舉報電話被說成是三被告“意圖誤導警方所打”。該案審理期間,本案律師曾要求接電話的民警出庭質證,但該民警始終沒有出庭。福清警方在2000年1月21日出具的書面材料中稱:“因派出所當時的民警包括領導均已調離其他崗位,無法查找值班民警”。

關鍵證據“遺失”

        案卷資料顯示,警方于1996年6月2日將黃興、林立峰、陳夏影三人抓獲,三人很快供述,他們于當年4月26日至28日期間策劃并實施綁架。

        但1996年6月6日,檢察院提前介入提審三人時,陳夏影和黃興均翻供稱,他們于1996年4月14日即去了深圳,到5月3日才回到福清,沒有作案時間。

        也確實有證據表明,黃興和陳夏影的確在1996年4月14日同好友去了深圳。

        案卷資料顯示,福清警方稱曾派人到深圳實地調查。仔細梳理本案歷次判決中列出的證據,福清警方在深圳取得的證據僅有一處。在福州中院對該案的第一次重審判決中,有一項是一個深圳房東的筆錄,但這項證據只是證明黃、陳二人曾在該房東處租住過。

        1996年7月22日,《福清時報》以《撩開迷霧見真兇》為題的報道披露了福清警方在深圳進行調查取證的細節。

        該報道稱,1996年6月13日,時任福清市公安局融城派出所所長汪金文等來到深圳,找到曾租給陳夏影、黃興房子的房東。在當地郵電局的配合下,福清警方將房東家的電話號碼及周圍的公用電話進行技術處理,發現4月25日至4月28日,陳、黃中斷了與福清的聯系。汪金文認為:這期間恰是案發時間。

        澎湃新聞翻閱本案卷宗,卻并未發現任何福清警方在深圳關于通話記錄的調查資料。 “開庭時律師強烈要求汪金文當庭出示調查材料,結果審判長口頭轉告律師說,調查材料已遺失?!绷至⒎宓亩忁q護人林洪楠說。

        該案第一次被福建省高院發回重審后,福清警方曾被要求補充相關證據。2000年1月,福清警方發函,要求福清市電信局提供1996年4月21日至28日期間從福清撥打至深圳房東家的電話的通話清單。但電信局出具的“證明”回復稱,電信話費磁帶保存期為3個月,無法提供當時的電話清單。

 證人稱被關法制學習班

        不僅警方在深圳的調查資料未在卷宗中出現,黃興和林立峰沒有作案時間的證人證言亦被忽略。

        黃、陳二人翻供稱案發時身在深圳之后,福清警方對曾與他們一同去深圳的小鳳、小妹和小林進行了詢問,三人在對警方初次做筆錄時均稱,黃、陳兩人去深圳之后,曾在案發期間回到福清。

        但上述三位證人隨后又都否認了此前的證言。小鳳在對福清檢方的一份證言中透露了向福清警方作證的背景:1996年6月26日被叫到“學習班”,在“學習班”被關70多天,才做出了指控陳夏影和黃興的證言。

        1998年7月31日,由福州市中院、福州市公安局、福州市檢察院三家組成的聯合調查組對小林再次取證。當時正在部隊服役的小林稱,自1996年4月21日到5月3日,他和黃興、陳夏影等人一直在深圳。他第一次對警方所作證詞,是在三天沒有睡覺的情況下做出的最后一份筆錄。沒有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實情,是因為被打怕了。

        小林還在他對本案律師的一份證言中稱,他也像小鳳一樣被關在“法制學習班”里,做完筆錄之后又被送往“學習班”關押37天,最后由“家人找關系?;厝ァ薄?/p>

        陳夏影的母親楊雪云亦有一份筆錄的地點是“法制學習班”,她在這份證言中稱,陳夏影與黃興去深圳后曾回過福清。

        楊雪云向澎湃新聞稱,她于1996年7月4日突然被福清警方帶走,警方將其關押在“法制學習班”里75天,對其辱罵和毆打,編造筆錄后讓她簽字。

        然而,小鳳及楊雪云在“法制學習班”里的證言均通過檢察院和法院的審查,作為主要證據寫入判決書,而小林向福州市公檢法聯合調查組作出的證言卻未被采信。

        律師林洪楠認為,“法制學習班”里的證言本應作為非法證據排除,律師曾要求楊雪云、小林、小鳳等證人出庭質證,但被拒絕。

        此外,1999年8月該案二審在福建省高院開庭,林立峰的表哥及女友均當庭作證稱,1996年4月26日案發當晚,林立峰曾和他們在一起,并租了錄像一直看到天亮。這些證言最終也未被采納。

福建省人大建議再審被否

        澎湃新聞發現,福建省法學會及省人大均曾指出該案缺陷,建議福建省慎重審理或重新再審,但均未能扭轉局面。

        2000年4月11日,福建省高院第一次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該案發回重審后,福州中院重審對原判獲刑死緩的黃興、林立峰加重判決死刑。

        同年11月29日,福建省法學會召開“林立峰、黃興、陳夏影綁架案論證會”,與會者包括廈門大學、福建社科院等單位的法學專家,以及福建省委政法委督察處、福建省律師協會、福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處工作人員等。

        會議從證據學角度對該案進行論證,并形成法律意見: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違反了刑訴法關于只有在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才能做出有罪判決的規定。

        意見書還認為,福清市公安局存在非法取證行為,在案證據不能證明被告有作案時間以及缺乏物證等,建議福建省高院對本案關鍵證據應進一步予以調查核實,對所有證人證言由公檢法三機關組成聯合調查組核實真偽,必要時可利用測謊儀。

        黃興二審的辯護律師趙國安告訴澎湃新聞,這份法律意見書最終并未得到福建省高院的回應。

        此外,福建省高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后,福建省人大亦曾向福建省高院提出“重新再審黃興等人綁架案的建議”。2009年5月22日,福建省高院對該建議作出回復時認為,盡管個別證據存有缺陷,但“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與在案的間接證據能夠形成證據鎖鏈”,不符合再審條件。

檢方曾對綁架罪提出異議

        自1998年檢方提起公訴后,黃興、林立峰、陳夏影綁架案在三次一審和三次二審之間輪回了8年,福建省高院和福建省檢對該案的態度變化也頗為耐人尋味。

        1998年11月6日,福州市中院第一次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黃興、林立峰、陳夏影犯綁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另案),判處黃、陳死緩;陳夏影無期徒刑。

        三人上訴后,福建省檢察院出庭檢察員黃秀強也對三人犯綁架罪提出異議。黃在其出具的出庭檢察意見書中直陳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如有罪供述缺乏證據充分印證,沒有作案時間的疑點無法排除,被害人唐明的死亡時間、死亡原因等疑點沒有查清,勒索信為誰所寫沒有查明,建議發回重審。

        1999年9月2日,福建省高院于做出第一次二審裁定,認為原審對上訴人犯綁架罪的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2000年4月11日,福州市中院重審后作出第二次一審判決,黃興和林立峰被加重判處死刑,陳夏影仍是無期。

        2001年7月9日,福建省高院再次裁定發回重審。

        2002年8月22日,福州市中院第三次做出有罪判決,對黃興和林立峰刑罰重新改回死緩,陳夏影獲刑無期。

        三人繼續上訴,卻被擱置四年。其間,林洪楠等律師向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福建省人大、福建省高院多次寫信,陳述該案疑點,督促盡快宣判。

        本案第三次二審時,福建省檢察院的出庭檢察員在其作出的意見書中,一方面認為該案涉及物證均未找到,勒索紙條的來源未能查清,另一方面又認為黃興、林立峰、陳夏影綁架的事實“有搜集在案的相關證據證實”。

        2006年11月25日,福建省高院作出終審裁定,認定原判綁架罪“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維持一審判決。

        需要指出的是,對比卷宗資料,黃秀強對該案提出的異議始終未能得到解決。

        2015年5月11日,時隔8年半后,福建省高院再審該案。福建省檢察院的出庭檢察員對該案的意見再次發生轉變,其當庭發表意見認為原審被告人黃興、林立峰、陳夏影構成綁架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法院依法改判。

        18天之后,福建高院一錘定音:黃興、林立峰、陳夏影三人無罪。

        黃興當年的二審辯護律師趙國安告訴澎湃新聞,警方尚在偵查期間即公開宣布案件告破,是典型的“未審先判、先定后判”,這也是案件后來一度有錯難糾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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