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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為什么要叫?!安粍赢a登記”
呂惠卿的“手實法”
北宋政府曾經在全國范圍內推行過一次“不動產登記”,時為宋神宗熙寧七年(1074年)七月。此時新黨領導的變法已經呈露危機,王安石在這一年的四月被罷去相位,離任之前他提請神宗皇帝任命變法派的呂惠卿為參知政事(相當于副宰相)。正是在呂惠卿的推動下,朝廷下詔啟動全民“不動產登記”——“手實法”。
按照呂惠卿的設計,這次“不動產登記”的程序如下:
首先,“預具式示民,令依式為狀”,即由政府統一印制好“不動產登記”的標準格式,貼出來公告于民,要求民眾按照格式自行填報自家的財產,包括名下房產的間數及性質(自住還是出租),田產的畝數及性質(自耕還是招佃),這些田宅折算成貨幣值多少貫。為方便折算,宋政府根據該地最近若干年內的田宅交易價格取一個中位數,作為估價的標準。由于各戶財產由戶主自行填報,因此呂氏“手實法”又稱“自實法”。
為了照顧自耕農的利益,宋政府又規定,在評估各戶財產數目時,凡出租生利的田宅按足額計算,而自住房與自耕地的估值只計市場價的五分之一。打個比方,假設我和你在鄉下都有平房3間、田地50畝,我的田宅都是自用,你因為搬到了城里,則將鄉下的田宅都租了出去;再假設按市場交易價中位數,每間房屋值50貫,每畝田值20貫,那么在登記不動產時,你的財產將記為1150貫,我的財產則記為230貫——這個財產估價,將決定我和你要承擔的不同稅負。

然后,各戶將填寫完畢的財產清單上交到縣衙門,“縣受而籍之;以其價列定高下,分為五等”,縣衙門接收后統一登記造冊,并按照居民的財產多寡,將居民劃入不同戶等。通常鄉村戶分五等,一、二等戶為上戶,三等戶為中戶,四、五等戶為下戶;坊郭戶(城市戶)分十等,前五等為上戶,后五等為下戶。這不是歧視,而是分配稅額的依據。
然后,“參會通縣役錢本額而定所當輸,明書其數,眾示兩月,使悉知之”,即縣政府根據戶等劃定各戶的稅額,不同戶等所承擔的稅額是不同的,原則上,上戶承擔更多的稅額,下戶不用繳稅或者繳納較少的稅。各戶的稅額都標明其錢數,公示兩個月。
可以想象,出于逃稅的目的,肯定有一部分居民在登記不動產時會隱瞞財產。對此呂惠卿已考慮好對策:鼓勵民眾相互監督、檢舉,“非用器、田谷而輒隱落者許告,有實,三分以一充賞”。你若發現親鄰隱瞞不動產,家有五套房卻登記成三套房,那么政府歡迎你到官府那里舉報,一旦查實,官府即沒收隱匿的財產,并將三分之一獎勵給你。

“手實法”的不良效應
呂惠卿推動的這次全民“不動產登記”,是宋政府推行“免役法”的配置工程。中國在唐宋之際,賦役制度發生了一個歷史性的變遷——從人頭稅向財產稅轉化,從人身稅(役)向貨幣稅轉化。必須承認,這是歷史發展與文明演進的體現。宋朝的正稅,已經基本上跟人丁脫鉤,改為按財產多寡分配稅額;宋朝的役,也正在轉化為貨幣稅的形式,此即熙寧變法中的“免役法”:國家不再強制性征調人戶服差役,而是由人戶向政府納錢,政府再用這筆錢雇傭愿意出力的人充役。
免役錢的分配,跟居民財產掛鉤。按“免役法”的設計,鄉村戶的一、二、三、四等戶與坊郭戶的前五等戶,將按其戶等承擔不同份額的免役錢;鄉村五等戶與城市六等戶以下免予納錢。因此,啟動全國性的“不動產登記”便顯得極為必要,事關“免役法”能否公平地推行下去。

但是,呂惠卿的“手實法”甫一出臺,便引發強大爭議。變法派當然舉手擁護,如王安石的支持者蒲宗孟就對“手實法”大加贊美:“近制,民以手實上其家之物產,而官為注籍,以正百年無用不明之版圖,而均齊其力役,此天下之良法也?!钡J胤ㄒ约傲硗庖恍┳兎ㄅ晒賳T則極力批評“手實法”,知密州的蘇軾甚至抵制“手實法”在密州的推行。
在反對者看來,“手實法”最大的問題就出在“許人糾告”的環節上。諫官范百祿質疑說,“造簿手實,告匿有賞,為是法者,欲民之均,推而行之,恐不如法意,至于騷動。人戶雖有手實之文而未嘗行,蓋謂使人自占,必不盡數供通;而明許告言,則家家有告訐,人人有仇怨,禮義廉恥,何可得哉?”
蘇軾給宰相韓絳寫了一封信,直陳“手實法”不可推行:“今又行手實之法,雖其條目委曲不一,然大抵恃告訐耳。昔之為天下者,惡告訐之亂俗也?!蚋嬗撝耍从蟹莾醇闊o良者,異時州縣所共疾惡,多方去之,然后良民乃得而安。今乃以厚賞招而用之,豈吾君敦化、相公行道之本意歟?”
變法派干將之一、御史中丞鄧綰也上書反對“手實法”,稱呂惠卿這么蠻干,“徒使囂訟者趨賞報怨而公相告訐,畏怯者守死忍餓而不敢為生,其為法未善可知矣”。

總之,這些宋朝士大夫認為,一項立法若具有激發人性之惡的負面效應,則是惡法無疑?!笆謱嵎ā北M管可以糾正民眾隱匿財產之弊,但鼓勵告密,必會敗壞人心,破壞公序良俗,即使國家能多收些稅金,也是得不償失。而事實證明,他們的擔憂并非沒有道理,在推行“手實法”的地方,果然出現官吏擾民、奸人告訐之風。
但是,如果宋政府不“許人糾告”,則又無法及時發現民眾隱瞞財產的行為,進而只能眼睜睜看著一部分居民逃稅漏稅。在當時來說,這是技術上的兩難,就看政府如何取舍了,是以多征收若干稅為重,還是以維護社會良俗為重。
宋神宗最終選擇了后者——在朝野上下強烈反對“手實法”的輿論中,熙寧八年(1075年)十月,神宗皇帝罷去呂惠卿參知政事之職,并下詔:“聞東南推行手實簿法,公私煩擾,其速令權罷?!眳位萸渫苿拥娜瘛安粍赢a登記”制,大約只維持了一年時間,便被朝廷叫停。這也意味著宋政府寧愿容忍治下的民眾隱匿財產、逃避賦稅。
另一項“不動產登記”
呂惠卿的“手實法”是一項積極的“不動產登記”制:要求全國每一戶都必須向政府申報財產,登記造冊。如前所述,這一“不動產登記”制最后被叫停了。不過宋朝還有另外一項相對消極的“不動產登記”制,卻一直堅持了下來,那就是田宅產權流轉過程中的登記制。
宋代是一個允許土地與房屋產權自由交易的時代,田宅的換手率非常頻繁,以至有“貧富無定勢,田宅無定主”之說。而交易時所訂立的契書,便是田宅產權的憑證,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一旦發生產權糾紛,鬧上法庭,法官通常都是按照契書作出仲裁,“交易有爭,官府定奪,止憑契約”。

宋初,田宅契書并無標準化的格式,全由交易雙方隨意書寫,因此,難免出現大量不規范、不明晰的田契、房契,頻頻引發產權糾紛。針對這一情況,太平興國七年(982年),開封府的司錄參軍事(法官)趙孚向朝廷提了一個建議:“莊宅多有爭訴,皆由衷私妄寫文契,說界至則全無丈尺,昧鄰里則不使聞知,欺罔肆行,獄訟增益。請下兩京及諸道州府商稅院,集莊宅行人觽定割移典賣文契各一本,立為榜樣,違者論如法?!奔唇ㄗh政府知會各地的房地產交易中介(莊宅行人),訂立田宅交易的格式合同,作為標準的交易契約文本。宋太宗采納了趙孚的建議,在田宅交易中推行標準化合同。
但是,田宅交易普遍采用標準化合同之后,還是會出現產權爭議與法律糾紛,因為當時的標準化合同為一式兩份,年深日久,有些人難免會不慎遺失了契書,又有些貪婪的人會故意隱沒契約,或者干脆偽造假契,妄告他人侵占田宅。于是在宋真宗乾興元年(1022年),開封府又向朝廷提建議:“今請曉示人戶,應典賣倚當莊宅田土,并立合同契四本:一付錢主,一付業主,一納商稅院,一留本縣?!背⑴鷾柿碎_封府的提議。自此,宋朝的田宅交易契約必須一式四份,交易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留在商稅院,作為繳納田宅交易稅的憑證,還有一份上交縣政府,由縣政府登記造冊存檔。
這份由縣政府造冊存檔的田宅交易契書,叫做“砧基薄”,相當于不動產登記檔案。今后交易雙方若發生產權糾紛,法庭只要調來“砧基薄”,便可判斷爭議產權的歸屬。契書很容易偽造,“砧基薄”保存在政府的檔案室中,要造假就非常困難——除非你將政府買通,配合你造假。并不是說這完全不可能,但偽造的成本無疑非常大,大到沒必要造假。
宋政府之所以堅持在田宅交易中推廣“砧基薄”,固然有保障征收到交易稅的考慮——按宋朝法制,所有的田宅交易都必須完稅,稅率為“每千輸四十”,即4%;完稅之后,由官方在契書上加蓋紅印,稱為“赤契”。只有赤契才具有法律效力,民間為避稅而私自訂立的田宅交易契約,叫做“白契”,白契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顯然,只有完稅后的赤契,才能夠錄入“砧基薄”。不過,我們也得承認,宋政府推行“砧基薄”的主要目的,還是為了保護基于合法交易的田宅產權,防止不法之徒偽造契書侵占他人田宅。

相比之呂惠卿的“手實法”,“砧基薄”顯然比較消極,很大程度上只能依賴民間田宅交易者的自愿——也就是說,如果交易者出于避稅考慮,寧愿簽訂白契,政府一般是沒有辦法的。盡管政府也在想辦法打擊白契,但只要交易者不企圖在出現產權糾紛時尋求法律仲裁,政府便無法確知他們的交易是違規的。今天的“小產權房”之所以能夠進行私下的交易,個中道理也一樣。
以今天的目光來看,宋朝的“不動產登記”制度,不管是被叫停的“手實法”,還是一直施行的“砧基薄”,其實都有它們的合理性。但政府推動“不動產登記”到底是為了保障征稅,還是為了保護產權,則關系到這套制度將獲得支持,還是會受到抵制。保障稅收與保護產權當然并非必然沖突,不過,如果要說哪一個需要優先考慮,無疑應當是產權保護。這也是宋朝“不動產登記”留給后人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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