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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擬調整特殊情況再生育規定,8種情況允許“再懷胎”

除“雙獨”、“單獨”夫妻外,符合8種特殊情況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5月12日~18日,浙江省衛生計生委就《浙江省特殊情況再生育規定》(征求意見稿)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14日從浙江省衛生計生委了解到,根據國家有關指導意見和實踐情況,浙江對現行特殊情況再生育的審批條款做了刪除、新增、整合,擬定在以下8種特殊情況之一的夫妻,可申請再生育:
1、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曾生育子女合計不超過兩個的;(對再婚夫妻再生育條款進行整合,并取消了當前現家庭子女數只有1個的限制。)
2、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獨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雙方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新增條款)
3、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為雙(多)胞胎,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鑒定機構確診,均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沿用現有規定)
4、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為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根據國家《病殘兒醫學鑒定診斷標準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導原則》(國家計生委第7號令附件),通過產前診斷和篩選可以再生育的;(沿用現有規定)
5、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曾生育子女合計不超過兩個、再婚后現家庭依法再生育一個子女,該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鑒定機構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新增條款。在實踐中,對再婚后依法再生育一個子女為病殘兒的情況基層和群眾時有反映,普遍認為值得同情,且其他人不可攀比,建議補充為特批條款。)
6、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曾生育子女合計不超過兩個、再婚后現家庭依法再生育一個子女,該子女為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根據國家《病殘兒醫學鑒定診斷標準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導原則》(國家計生委第7號令附件),通過產前診斷和篩選可以再生育的;(新增條款。理由同上條。)
7、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離異后,該子女經法院判決或協議由一方撫養,且撫養方未再生育的,該子女可參照獨生子女身份適用再生育政策(僅在適用再生育政策時參照獨生子女身份);(新增條款)
8、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同時又依法收養子女的,該子女以及該夫妻依法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棄嬰或兒童,可參照獨生子女身份適用再生育政策(僅在適用再生育政策時參照獨生子女身份);(新增條款)
上述再婚夫妻不包括再婚前雙方曾共同生育過子女的對象。(新增條款)
夫妻一方或雙方依法收養過子女的,在該夫妻生育和再生育時不計入子女數。(新增條款。依法收養不作為生育和再生育的限制條件。)
浙江省是全國首個通過修改計劃生育地方法規落實“單獨兩孩”政策的省份,于2014年1月啟動“單獨兩孩”政策。據浙江省衛生計生委公布的2014年度數據,該省共受理單獨夫婦再生育申請88056例,批準再生育85648例,出生26974人,提出再生育申請的單獨夫婦約占符合人群的12%。從月度數據看,單獨夫婦再生育申請數量和審批數量均呈逐月回落趨穩態勢,申請受理和審批的例數從3月份的14997例和14677例減少到12月份的4944例和5234例。
先于浙江全省,舟山市在2013年11月就以“特殊情況生育審批政策”實施“單獨兩孩”。當時,“雙方或一方為舟山戶籍且有一方為獨生子女、雙方合計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被增列為特殊情況審批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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