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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通”2號嫌犯李華波遣返回國后被逮捕,部分贓款匯回江西

李華波,國際刑警組織紅色通緝令號碼A-1256/2-2011,涉嫌貪污公款9400萬元,2011年1月潛逃至新加坡。2011年2月13日,李華波因涉嫌貪污罪被鄱陽縣檢察院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查明,2006年至2010年間,李華波利用職務便利,伙同他人先后多次騙取鄱陽縣財政局的基建專項資金共計9400萬元,并將個人分得的約7200萬元贓款中的2900余萬元轉移至新加坡,其余款項用于到澳門賭博、個人消費等。
16時,鄱陽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肖連華向其宣讀了上饒市人民檢察院逮捕決定書并交付執(zhí)行。19時15分,李華波從機場被押解回江西。李華波歸案后,檢察機關將依法訊問李華波,進一步完善證據,偵查終結后依法對其提起公訴。
據悉,經上饒市人民檢察院提起申請,今年3月3日,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華波違法所得沒收案作出一審裁定,認定被李華波轉移到新加坡的2900多萬元公款,均系李華波的違法所得,依法均應予以沒收。今年1月,新加坡總檢察署已將新加坡法庭終審判決李華波犯“不誠實接受偷竊財產罪”所沒收的18.2萬新元贓款,直接匯給鄱陽縣財政局。
李華波案發(fā)生后,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高度重視,組織檢察、外交、公安等部門立即啟動了追逃追贓工作,多部門組成工作組先后8次赴新加坡進行磋商。經過不懈努力,中新兩國在沒有締結引渡條約的情況下積極開展司法執(zhí)法合作。中方向新方提出司法協助請求,提供有力證據,由新方凍結了李華波涉案資產,對李華波實行了逮捕、起訴,以“不誠實接受偷竊財產罪”判處其15個月有期徒刑,并在李華波服完三分之二刑期當天將其遣返回國,檢察機關將依法對其進行偵查。李華波被遣返回國是“天網”行動開展以來職務犯罪國際追逃追贓專項行動取得的重要成果,是公開曝光百名外逃人員后遣返的重要案犯。
據了解,李華波案件是中新雙方依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踐行《北京反腐敗宣言》開展追逃追贓合作的成功案例,也是我國檢察機關偵查人員在境外刑事法庭出庭作證、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運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追繳潛逃境外腐敗分子涉案贓款的第一起案例。
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負責人表示,李華波被遣返回國再次證明我們說的“腐敗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們追回來繩之以法”絕不是一句空話。我們將加強與有關國家的司法執(zhí)法合作,統籌國內外資源,堅決把腐敗分子追回來繩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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