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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色通緝令2號原是一股長,涉貪金額占縣年財政收入四分之一

“終于回國了,感到踏實了。”李華波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出逃這四年,我一直惶恐不安,夜不能寐。別人出國是旅游,我做了虧心事,出了國也提心吊膽。去年我的父親去世,我也沒能回來盡孝,覺得很對不住家人。我對自己犯下的罪行供認不諱,非常悔恨。我愿意回國接受調查,早日交代清楚自己的罪行,改過自新。”
當天上午,按照新加坡法律,李華波刑滿出獄,并被遣返回中國。在獄中,他承認罪行,并寫出了自首書,愿意回國投案自首。這名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的原股長,伙同他人侵吞公款9400萬元,占該縣每年財政收入的四分之一,其中絕大部分被其轉移至境外。在他外逃的4年多時間里,追逃、追贓、異地追訴,我國從未停止過將其繩之以法的努力。
如今,這努力終于修成正果。“李華波被遣返回國,再次證明我們說的‘腐敗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們追回來繩之以法’絕不是一句空話。”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負責人的評價擲地有聲。

李華波于2011年1月30日潛逃至新加坡,逃離前留給了單位領導兩封信,說他貪污了很多公款,已經出國。李華波的“來函”瞬間轟動了鄱陽這個百萬余人口的全國貧困縣。案發后,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高度重視,組織檢察、外交、公安等部門立刻啟動了追逃追贓工作。
經查,李華波在出逃前就已經辦好了新加坡永久居民身份。我國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立刻對李華波發出了紅色通緝令,2011年3月,剛到新加坡一個多月的李華波就被新加坡警方抓獲。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是聯合國歷史上通過的第一個用于指導國際反腐敗斗爭的法律文件,對預防腐敗、界定腐敗犯罪、反腐敗國際合作、非法資產追繳等問題進行了法律上的規范,對各國加強國內的反腐行動、提高反腐成效、促進反腐國際合作具有重要意義。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以全票通過決定,批準我國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2014年11月8日,APEC會議通過了《北京反腐敗宣言》,旨在與亞太各經濟體加強追逃追贓等合作,攜手打擊跨境腐敗行為。
黃風介紹,在李華波案中,一方面,我國檢察機關通過支持新加坡檢察機關對李華波的刑事追訴,使得李在逃匿地受到逮捕、起訴,因“不誠實接受偷竊財產罪”被判處15個月有期徒刑,并導致其在新加坡合法居留權喪失,在出獄當天由新方將其遣返回中國。另一方面,我國檢察機關通過援引《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46條、54條、57條相關規定,向新加坡有關方面提出司法協助請求,及時對李華波轉移到新加坡的違法所得采取凍結、扣押措施,并請求新方承認與執行中國法院作出的沒收違法所得的裁決。黃風認為,李華波案對我國今后與其他尚未締結引渡條約、但已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國家開展反腐敗國際合作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案例,許多合作細節都值得在今后的追逃追贓工作中借鑒參考。
李華波案是我國第一起運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追繳潛逃境外腐敗分子涉案贓款的案例。2013年1月1日,經過第二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正式頒布實施。其中,第五編“特別程序”增設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是指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人民法院依據特別訴訟程序對該案違法所得的追繳進行審理,并依法作出沒收裁定的訴訟活動。
黃風介紹,這是中國履行已批準生效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等國際公約義務的一項具體立法措施。公約在第54條第1款第3項要求各締約國“考慮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在因為犯罪人死亡、潛逃或者缺席而無法對其起訴的情形或者其他有關情形下,能夠不經過刑事定罪而沒收這類財產”。新刑訴法生效后,李華波案成為運用這一程序追繳外逃分子贓款的第一案。
2013年3月11日,在最高法和最高檢指導下,江西上饒市人民檢察院向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李華波案件《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書》,上饒市中院受理并通過最高法網站對外發出沒收公告。3月20日,最高檢向新加坡檢方發出請代為向李華波及其利害關系人告知并送達沒收公告的司法協助請求書。2014年8月29日,江西上饒市中院開庭審理了李華波違法所得一案。2015年3月3日,上饒市中級法院就此案一審作出裁定。4月20日,按照最高檢的司法協助請求,新加坡總檢察署通過新警方將裁定正式送達李華波本人及在新的7個利害關系人。4月25日,未收到李及利害關系人的異議,裁定正式生效。
黃風評價,李華波案裁定生效是我國在對外逃人員追贓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一個標志性事件,一旦新加坡方按照裁定返還資產,將對我國未來追繳外逃贓款的法律訴訟起到示范效應,解決了原刑訴法普通刑事訴訟沒收程序中無法克服的法律障礙,即使外逃人員尚未被追回國內,也能及時通過法律途徑挽回國家損失、追繳流失海外的贓款贓物。
2012年11月8日下午,新加坡初級法院,李華波案庭審現場。來自中國江西鄱陽縣檢察院的證人許軼峰作為檢方證人出庭作證。在中方的大力推動和協助下,新加坡總檢察署以“不誠實接受偷竊財產罪”對李華波進行起訴。庭上,許軼峰就李潛逃前留下的兩封承認自己犯罪事實的信件,以及李華波在中國所犯罪行進行作證,我方提供的證據資料全部得到了法庭的采信。2013年4月2日,新加坡初級法院判決李華波有期徒刑15個月,李提出上訴。7月10日,新加坡高等法院對李華波作出二審終審判決,維持原判,李即日入獄服刑。

黃風介紹,許軼峰等人赴新加坡作證,協助新方指控李華波涉新犯罪,屬于我國境外追逃中的“通過異地追訴實現境外緝捕”這一方式,也使得李華波案成為目前我國唯一的集追逃、追贓、異地追訴這“三追”于一體的特殊案例。他指出,當引渡或者移民法遣返遇到重大法律困難時,有時候需要我們放開眼界和肚量,從更廣闊的意義上理解“境外緝捕”的含義,借助外國司法機關的力量對逃犯實行異地追訴,即由我國司法機關向逃犯躲藏地國家的司法機關提供該逃犯觸犯該國法律的犯罪證據,由該國司法機關依據本國法律對其實行緝捕和追訴。這樣做可以產生兩大效果,一是不讓逃犯逍遙法外,二是創造將其遣返回國的法律條件。黃風說,事實上,在追逃過程中可以發現,外逃分子經常會在偽造移民身份、洗錢等方面觸犯躲藏地國家的法律,利用所在國法律對其進行制裁,可以令外逃分子早日認清“境外不是法外”的現實,敦促其早日回國投案自首。
作為日前公布的百名紅通人員名單中位列第二位的追逃目標,李華波遣返回國是“天網”行動開展以來,職務犯罪國際追逃追贓專項行動取得的重要戰果。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李華波的親身經歷在告誡那些尚在外逃的腐敗分子:早日歸國自首才是明智之舉,不論逃到哪里總會有被追回來繩之以法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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