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陜西安康中院原院長周建明受賄169萬,一審獲刑11年

5月7日上午,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陜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院長周建明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周建明犯受賄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2萬元。受賄贓款人民幣169.3萬元依法沒收。
經審理查明,2010年4月至2012年1月,時任安康中院院長的被告人周建明,以擔任安康中院審判綜合樓建設工程項目基建領導小組組長、主管該工程基建工作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從中非法收受該審判綜合樓外墻裝飾承包商、中央空調設備采購及安裝工程承包商、辦公家具供應商、弱電智能化工程項目承包商等人款物,共計人民幣169.3萬元。
西安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建明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其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周建明案發前向行賄人退款和自首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周建明于案發前向行賄人退回贓款以及在組織調查期間積極交代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受賄事實和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的行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蓋犯罪而退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和“沒有自動投案,在辦案機關調查談話、訊問、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期間,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針對的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首”的規定,被告人周建明案發前向行賄人退款的行為不影響其受賄罪的成立;在“雙規”前后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業已掌握的受賄線索不應認定為自首。故辯護人上述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鑒于被告人周建明認罪態度較好,受賄贓款已全部退繳,在偵查階段又能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
宣判結束后,周建明向法庭明確表示不上訴。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