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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斌的國家賠償應該怎么賠?律師與法院公開質證激辯4小時

5月7日下午,福建省高院就念斌申請國家賠償案舉行公開質證。念斌的代理律師與福州中院當庭辯論,就念斌提出的各項國家賠償請求發表雙方意見,質證相關證據。
念斌的代理律師公孫雪告訴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質證過程從當天下午3點持續到傍晚7點,身為福建省高院賠償委員會主任的該院一名副院長任審判長,福州中院一名副院長參與質證,念斌因身體原因未出席。
2014年8月22日,歷經8年庭審4次被判死刑的念斌由福建省高院終審宣判無罪。同年12月25日,念斌向福州中院提交《國家賠償申請書》,要求福州中院賠償其人身自由賠償金、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失費及其他物質損失等共計人民幣15321605.15 元(其中精神損失費1000萬元)。
2015年2月15日,福州中院對念斌二審宣告無罪賠償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賠償金只包括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58.9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5萬元。駁回念斌提出的其它賠償請求。
念斌對該賠償決定不服,于3月18日委托律師向福建省高院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再次提出1500余萬元的賠償請求,要求重新作出賠償決定。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對損害事實及因果關系有爭議的,賠償委員會可以聽取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的陳述和申辯,并可以進行質證。
律師公孫雪稱,從出示證據、發表意見到最后陳述,此次質證程序比較完整。重要的是,這次質證的觸及到現行國家賠償法重一些不完善和模糊的地方。
公孫雪介紹說,質證過程中3個問題成為辯論的重點。
其一,福州中院曾3次判念斌死刑,是否該為念斌被羈押期間遭受的健康損失負責;
二是念斌精神撫慰金的賠償數額是否合理;
三是國家賠償法中關于“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一項列出規定: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念斌在賠償申請中提出的申冤費用及其它物質損失應如何認定。
經過4個小時的辯論之后,審判長最后提出雙方是否可以協商解決。公孫雪稱,福州中院表示愿意協商解決,但要求有協商的“基礎”。公孫雪則認為,在合理的情況下,不排除協商的可能。
據了解,如果雙方不接受協商,福州高院將在進一步審理后重新作出賠償決定,或者支持福州中院的原賠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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