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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團頒新規:被降職處理的領導干部兩年內不得提升
法制網烏魯木齊5月5日消息,“受到責任追究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單獨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影響期較長的執行。”這是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紀委監察局今天對外公布的《兵團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的內容。
據記者了解,該辦法所稱責任追究,是指兵團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規定的原則和程序,對管理范圍內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管轄范圍內黨風廉政建設出現嚴重問題而實施的責任追究,適用于兵團各級黨政機關,兵團管理的城市人大、政協機關,政法機關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參照執行該辦法。
《辦法》明確,黨政領導班子集體做出錯誤決定或者采取錯誤行動,造成工作失誤或者集體違紀的,追究領導班子的集體責任。追究集體責任時,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采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
錯誤決策由領導干部個人決定或者批準的,追究該領導干部個人的責任。在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應追究領導干部的主要領導責任;在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次要領導責任的,應追究領導干部的重要領導責任。
對領導班子的責任追究方式包括:責令做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整處理。對領導干部的責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做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黨政紀處分、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降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辦法》規定,領導班子、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以致職責范圍內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響的;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范圍內的事項不傳達貫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實,或者拒不辦理的,以致產生嚴重后果的;對本單位、本部門、本系統發現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工作懈怠,或疏于監督管理,致使領導班子成員或者直接管轄的下屬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放任、包庇、縱容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等法律法規,弄虛作假,以致造成重大失誤或出現嚴重問題的;放任、包庇、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等有關規定,致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職工群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對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紀違法知情不管或者包庇、縱容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中領導班子連續兩年排名靠后、問題較多的;領導干部連續兩年黨風廉政建設民主測評“ 一般”和“ 差”票率在30%以上的;紀檢監察機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監督職責、不及時報告或糾正處理,或責任追究不力以及發生重大工作失誤、工作事故等問題的;有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行為的。
《辦法》強調,實施責任追究不因領導干部工作崗位或者職務變動而免責。已退休但按照本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仍須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責任追究機關應當將責任追究情況在適當范圍內公示。對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社會影響大的責任追究典型案件及時公開通報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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