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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維權困境:一個村民苦尋水泥廠與唐氏綜合征的因果關系

澎湃新聞記者 吳躍偉 實習生 陳鵬
2015-05-01 17:39
來源:澎湃新聞
? 綠政公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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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認為,孫子王為患上唐氏綜合征,與蕭縣水泥廠造成的環境污染有關。

        村民王玉從沒想過家里會有一個基因缺陷的孩子。

        但孫子王為2013年出生時,就被確診為唐氏綜合征。這意味著王為比正常人多一條染色體,智力將明顯低下,生長發育遲緩且不能生育,可能在25歲之前夭折。

        王玉所在的安徽蕭縣廟街村,有多戶村民的孩子出現胎兒發育畸形的情況,這些農戶都居住在天瑞集團蕭縣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蕭縣水泥廠”)附近。

        王玉認為,孫子王為患上唐氏綜合征,與蕭縣水泥廠造成的環境污染有關。2014年,他將蕭縣水泥廠訴至法庭。

        2015年3月6日,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委員、國家衛計委科學技術研究所所長馬旭告訴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其他出現胎兒發育畸形情況的村民也應該起訴蕭縣水泥廠,因為目前有研究證明環境污染與胎兒發育異常的關系。

        但是,王玉訴蕭縣水泥廠案一審、二審均以敗訴告終。

        根據公開判決書內容顯示,兩審敗訴的重要原因,是由于王玉一方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王為患唐氏綜合征與蕭縣水泥廠的排污行為存在因果關系。

        《侵權責任法》及其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曾參與起草多部環境法律法規、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王燦發教授解釋說,這一規定的意義,在于明確了舉證責任的倒置規則,改變了傳統民事侵權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

        這意味著,如果排污者不愿承擔污染損害責任,就應舉出證據證明,污染損害不由其造成,或者提供不承擔責任或減輕責任的證據。

        王燦發說,但這并不是說原告就不需要提供任何證據了,最起碼要舉出“污染存在”、“受損害及其大小”、“受害人接觸到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的證據;當原告提出“患病與污染存在因果關系”的表面證據后,被告則要提出證據證明兩者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王燦發稱,王玉訴蕭縣水泥廠案件的一審、二審,以“王為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患唐氏綜合征與天瑞集團蕭縣水泥有限公司排污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為由,判決王為敗訴,明顯違背了環境污染案件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反映了一些基層法院的法官尚未真正理解舉證責任倒置的含義,在法律適用方面還有一些偏差。

        不過,王玉自己在尋找轉機。4月25日,他告訴澎湃新聞,新的證據已找到,他正在準備材料,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新發現:空氣中的一氧化氮與唐氏綜合征發病相關

        王玉找到的新證據來自香港中文大學的一份研究,該研究結果顯示:一氧化氮(NO)濃度升高時,唐氏綜合征的發病率會增加。而蕭縣水泥廠的污染排放物中,就包含NO。

        2002年1月至2009年12月,香港共有48804例新生兒在公立醫院威爾斯親王醫院出生,香港中文大學醫學院的研究人員統計發現,前述醫院在這8年間共有113例唐氏綜合征患兒,發病率高達2.32‰,接近此種病癥發病率的上限(2.4‰)。

        根據統計數據顯示,這些唐氏綜合征病例具有明顯的季節性特征:秋冬發病率低,春夏發病率高;10月份發病率最低,1月份發病率最高——這與NO月平均濃度變化吻合,唐氏綜合征發病率與NO月平均濃度呈顯著正相關。

        這一研究結果于2014年6月5日發表在國際學術期刊《母體、胎兒和新生兒醫學雜志》(Journal of Maternal-fetal & Neonatal Medicine)上。

        該項研究介紹,NO過量,將引起“硝化應激”,會改變細胞周期蛋白的功能,從而引起胎兒畸形。

        過量的NO還會導致卵母細胞的成熟過程中止,使染色體分離進入停滯狀態——而染色體不分離,正是導致唐氏綜合征的重要原因。

        有研究發現,染色體的不分離跟細胞內的“能量工廠”——線粒體的“故障”有關,而這種“故障”可由NO抑制細胞色素氧化酶的活性所致。不過該研究同時表示,此觀點需要更多的分子生物學和動物實驗來證實。

NO(一氧化氮)導致唐氏綜合征的可能機制。

        王玉認為,上述研究能夠證明王為患病與蕭縣水泥廠的污染有因果關系的可能。       

專家:應由排污者證明污染與發病無關,而不是受害者  

        3月9日,前述論文作者之一、香港中文大學婦產科學系教授勞子僖(Terence Lao)在回復澎湃新聞的郵件中說,他們的確發現NO與唐氏綜合征的發病存在關聯性,但可能不足以證明二者存在因果關系。二者因果關系的認定,需要更多調查研究,比如統計該地區是否有更多例胎兒發育畸形。

        不過,3月6日,一位不愿具名的內地婦產科專家告訴澎湃新聞,業內已經形成共識,唐氏綜合征的直接病因是染色體分離異常、不分離,導致患者多了一條染色體,遺傳物質“畸形”,這是概率事件,與環境污染無關。

        對唐氏綜合征研究多年的馬旭則表示,目前科學家僅僅知道唐氏綜合征的發生與人體激素水平的改變有關,而環境污染可能導致人體激素水平的改變。但科學界對環境污染與唐氏綜合征關聯性的研究很少,很難證明二者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同時又不能排除環境污染的嫌疑。

        馬旭分析說,目前很多環境污染糾紛案件的難點在于,法官要求提供污染和侵害后果之間關系的司法鑒定,但司法鑒定要證明的是強關系,如果相關的科學研究都沒有,就要求提供“有強關系”或“無強關系”的證明,這是無法完成的任務,因為沒有相應的司法鑒定技術。

        王燦發認為,即使不存在相應的司法鑒定技術,環境維權也并非無路可走。

        《侵權責任法》和一些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關于在環境污染侵權案件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其本意就是:在科學上無法解決因果關系證明的情況下,通過有利于保護污染受害者權益的舉證規則,來定紛止爭,即當排污者不能證明不存在因果關系的情況下,推定污染因果關系的存在。

        王燦發說,這與傳統訴訟規則有很大不同,因為環境案件不能等到發展出相應的司法鑒定技術才判決,法律不是科學研究,而是一種選擇。

        另外,作為被告的水泥廠一直強調其建立的合法性,排污是符合排放標準的,這些都不是水泥廠不承擔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理由。在環境污染侵權案件中,即使排污者合法排污、不超過規定標準排污,造成環境污染損害,同樣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當前環境污染糾紛案件除了面臨起訴難、取證難等問題,還存在基層法官對‘舉證責任由污染者(被告)承擔’這一規則不接受、不習慣的窘境,從而又導致了污染受害者在環境案件中勝訴難,”王燦發對澎湃新聞說,“這種情況的出現,也可能有其它更復雜的原因,包括來自不同方面的干擾。”

達標排放?煙塵超標6.8倍,SO2超標4倍    

        安徽省環保廳官網2013年1月18日發布《天瑞集團蕭縣水泥有限公司4500t/d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項目階段性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受理公示》顯示,蕭縣水泥廠排放的廢氣中含有氮氧化物(NO

x

)、二氧化硫(SO

2

)、顆粒物、氟化物,濃度及單位產品排放量均符合《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915-2004)表2中標準規定的限值。

        NO和二氧化氮(NO

2

)均屬于氮氧化物。

        王玉訴蕭縣水泥廠的一審判決書顯示,自2010年開始生產以來,宿州市環境保護局環境監測站就對蕭縣水泥廠進行持續檢測,一直到2013年8月26日,各項排放均符合國家限值要求,生產中的排放完全達標。

        澎湃新聞檢索宿州市環保局官網公布信息發現,截至目前,環保局僅公布了蕭縣水泥廠2013年4、5、6三個月氮氧化物、煙塵、SO

2

三種廢氣污染物的監測數據。

        《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915-2004)表2數據中規定,SO

2

的標準規定限值是200mg/m3,粉塵顆粒物的標準規定限值最高為50mg/m3。

        在前述宿州市環保局官網公布的數據中,以SO

2

的排放數據來衡量,蕭縣水泥廠在4月僅4天排放達標,5月僅1天,6月全部不達標;三個月中,蕭縣水泥廠在2013年5月6日的SO

2

排放濃度達到最高, 1071.654mg/m3,超標4.3倍,煙塵(粉塵、顆粒物)在同年6月13日排放濃度最高,392.125mg/m3,超標6.8倍。

        這與一審判決書中依據的蕭縣水泥廠排放完全達標的情況相矛盾。王玉訴蕭縣水泥廠案的一審和二審判決書均寫明:“原告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生活環境已被污染”,蕭縣水泥廠“生產中的環保排放均完全達標”。

最高法將發布司法解釋,明確污染者與受害者舉證責任

        3月29日下午,中國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出席博鰲亞洲論壇環境司法分論壇時說,“《環保法》真正要成為‘長牙齒的’,而且是‘鋼牙’的《環保法》,關鍵在嚴格執法和嚴格司法”,“從實踐中來看,的確有一些地方為了眼前GDP的發展,在司法過程當中執行得不夠嚴格,一些地方政府以保障經濟發展為由干預司法活動”。

        周強表示,新《環保法》將過去“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修改為“經濟社會發展要保護生態環境”,中國司法機關為此已經展開一系列行動。

        2月9日,周強主持召開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4月2日,最高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副庭長王旭光在接受新華社采訪時透露,即將頒布施行的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司法解釋,將是繼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司法解釋之后,最高法院頒布的第二個審理環境責任糾紛案件的相關司法解釋。

        該司法解釋重點對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的歸責原則、被侵權人和污染者之間的證明責任分配原則、環境污染案件中有關鑒定意見、專家輔助人意見等有關證據的適用問題進行了規定。

        據《檢察日報》4月23日報道,最高法院環境資源司法理論研究基地日前在中國人民大學掛牌成立,揭開了中國在環境司法理論研究和人才培養等方面創新探索的序幕。

        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教授王利明認為,修改后的《環保法》要真正“長牙”,迫切需要強化司法的作用,而現階段應加大環境損害賠償力度,加大民事賠償在治理環境中的作用,要讓污染環境者付出代價,也要督促污染環境者修復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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